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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1-29 13:26:37

Ⅰ 劳动官司能套用经济法上的概念吗

首先,确切回答是可以的,劳务纠纷主要适用于合同法,但是相关性一致,中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任何行为均受任何法律约束,不同法律相悖采用效力高的。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的生态化》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Ⅱ 经济法作业(劳动合同)

第一题

张某应及时向合同履行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同时要求公司补签不低于原约定条件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合理可行的。

(2)张某2014年2月1日进入该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已满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最后,张某应积极寻找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二题【出题老师是故意语意模糊的嘛==,“某一天”指的是除节假日休息日以外的某一天嘛,周六是2015年10月3日呢还是普通的周六呢,国庆节假加班是在法定节假123号呢还是调休节假4567号呢】【我假设某一天指的是某个工作日,周六是普通的休息日,国庆节假是法定节假日】

“某一天加班了三小时”:延长加班3小时,1.5倍工资,加班工资=(180/8)*3*1.5

“周六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8小时,2倍工资,加班工资=180*1*2

“国庆加班2天”:节假日加班2天,3倍工资,加班工资=180*2*3

加班工资=(180/8)*3*1.5+180*1*2+180*2*3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补休,又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题

不合理。周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不能以工伤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

Ⅲ 劳动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还是经济法或是社会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所以,劳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Ⅳ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1、首先来说,要考虑学习的环境。毕竟劳动法是你们学校的特色,我们老师常说,法律人人都可以学,我们在大学里专门学法学的就是去感受一种法学的氛围,在氛围中学习法律。既然是特色,肯定有他的独到之处,有好的老师和更加丰富健全的资料给你去学习。这比学经济法就有很大的优势。
2、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行,现在广东等大城市已经对劳动合同等十分的小心注意了,也就代表着我们平时的生活中也已经慢慢开始重视有关劳动合同法面的事情了。学劳动法来说,虽然现在并不是很热,但是以后用到的地方很多,和经济法不相上下。
3、劳动法和经济法一样,对口职业很多,尤其以律师和法律顾问最受欢迎。
经济法热是因为经济法一旦打官司的话因为案件的标的很高,所以服务费会很高。但不好的一点就是现在学经济法的太多了,如果你是新手,又没有一些人际关系,是很难接到标的高的经济案件,而且即使接到了,输的比率会很高,因为经济法有很多很多很多的行家,对刚毕业后创业很难。
而劳动法,虽然标的不高,但是现在很多一般的公司都会需要一个法律顾问,而关于人事方面如果你能很专的话,能在一个一般的公司当个人事法律顾问是比较容易的,而且生活中我们碰到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也会有很多,多帮助周围的人解决这类问题可以增加你以后自己创业的客源。
所以,学劳动法相对而言起步会比学经济法容易的多。
4、最后一点,劳动合同和经济法的内容相比,更切合一般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即使以后的职业不和专业对口,也更实用一些。

以上是我的看法,因为我也是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在学劳动法和经济法。老师也说过很多,自己也想过很多。

Ⅳ 劳动经济法计算题

1.一家锯木厂的劳动力边际收益产品其中,L代表工人的人数。如果锯木厂工人的工资是每小时10美元,那么,这家工厂会雇用多少名工人?
答:该厂将雇佣工人,直到MRPL = 20 W - 0.5 L = 10,当L = 20名工人

2.托马斯的效用函数为,其中Y为年收入。他现在有两个工作机会可以选择,第一个工作机会的年收入为40000美元,而且不存在短期解雇的问题。另外一个工作机会可能存在短期解雇的问题,大约有一半的年份是不景气的,导致劳动者的年收入会下降到225000美元,其他年份是好年份。在好年份中,托马斯的年收入要达到多少,才能补偿他所承担的较高的短期解雇风险呢?
答:①不存在短暂解雇
U=√40000=200
②可能存在短期解雇的问题
1/2 √225000+1/2 √X=200,则X=62500

Ⅵ 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1、试用期不合法,因为2年的劳动合同只可以约定3个月试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

2、不需要说明理由,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违法情形时,需要提前说明理由再解除,这样才能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说明理由;

3、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4、不需要,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5、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解除的应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的总额,且应该按照服务年限递减。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某之间未约定服务期,而且如果是对劳动者的任职培训,不需要赔偿,也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申张正义团队为你解答

Ⅶ 劳动经济法试题(呜呜呜,各位大侠帮帮忙~)

这些题啊,律师也不一定会做的,去网络上查吧,网上一定会有你要的答案的。

Ⅷ 劳动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关系与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
(3)两者的原则不相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等;经济法的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4)违法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Ⅸ 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还是社会法为什么有的说属于社会法,有的说属于经济法呢谢谢

《劳动法》不属于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劳动法和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都隶属于民法,都是民法的一部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社会法包括:
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矿上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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