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经济法的对外经济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1.古代中国时期,即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约相当于公元前四、五世纪至公元1840年;
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约相当于公元1840年至1949年;
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公元1949年以后。
一、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一)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
夏朝时期,各个部落联盟之间就时常开展跨越联盟疆界的贸易。商朝时期,商品交换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开始使用原始形态的货币。到了周朝,实行“朝贡贸易”。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同海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往业,明显的标志是: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之间,中国的丝绸就已开始辗转远销希腊等地。
秦朝时中国与印度支那半岛、朝鲜半岛两个半岛广大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是相当密切的。
汉朝对外经济交往也日益发达,开拓了 “丝绸之路”,又辟海市。经过隋朝进入唐朝,全国重新统一安定,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也空前兴旺发达。
宋朝时期,政府侧重于在南方发展海上国际贸易。元朝建立陆上国际商道畅通无阻,海上贸易也有新的发展。
明代初期,多沿袭元朝,且又有重大发展,如郑和下西洋。明代中叶以后,关闭口岸,停止对外贸易,实行“锁国”政策。清朝则变本加厉实行“海禁”,虽一度解禁开港,但对外来商人一律严加限制。
(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
第一,古代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
第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其主要动因植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秦汉以来,两千多年的对外经济交往史上,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但总的来说,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是主流。
第三,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
第四,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其规模和意义都难以与近现代的对外经济交往相提并论。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
继1840年英国侵华的鸦片战争之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又发动了多次侵华战争。用战争暴力打败中国,强迫中国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形成了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恶性循环。
(二)强加于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
在这个时期里,由于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受到严重破坏,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始终贯穿着两条线索:第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往往处在非自愿、被强迫的地位,受制于人,听命于人。第二,中国总是遭到不平等的屈辱,忍受不等价的交换。弱肉强食的原则,不仅被列强推崇为“文明”国家的正当行为准则,而且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缔结和签订,取得了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约束力。
三、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
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
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石。它由国家的根本正式加以肯定和固定,上升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基本行为规范。
(二)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
半殖民地时期中国长期遭受的历史屈辱,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帝国主义所强加于中国的经济封锁,以及霸权主义背信弃义对中国所造成的经济破坏,都激发了和增强了中国人民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意识。但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产生了对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认识和错误理解。对外经济交往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使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失去了调动国外积极因素的良机,拉大了与先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使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更加自觉、更加成熟的历史发展阶段。
1993年,中国宪法正式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针对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提出了纲领性的文件,大大加强了对外开放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第五节 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
一、中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的主要根据
它是在总结该国多年实践经验以及参考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中国在实现“四化”过程中不应该、也不可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中国应积极参加和利用国际分工,实行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换,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
因此,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学会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两套本领。
二、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对贯彻上述基该国策的重大作用
其主要意义,可大体归纳为:
第一,依法办事: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十分需要借助于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中国应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需深入了解,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完善立法:广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规范和惯例的有关内容,使中国涉外经济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三,以法护权:要熟悉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的涉外经济法的有关知识,在“国际官司”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
第四,据法仗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要以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道,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
第五,发展法学:立足于该国的实际,以该国利益为核心,重点研究该国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符合其该国权益的分析和论证。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
② 经济法概论3
《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作业册作业参考答案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计15分。请将你认为的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该题后的括号内)
1、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 A )
A、自然人 B、事业单位 C、团体 D、机关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是( A )
A、安全权 B、知悉权 C、请求权 D、自由选择权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的商品是( B )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指( A )
A、公平交易权 B、知情权 C、选择权 D、监督批评权
5、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财政法律关系 B、财政行为 C、财政关系 D、财政法律行为
6、政府采购应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A )
A、公开招标方式 B、邀请招标方式 C、竞争性谈判方式 D、询价方式
7、下列现行税法中属于实体法的是( A )
A、增值税暂行条例 B、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C、税收征收管理法 D、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8、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目前解决税务争议的方法( C )
A、税收行政复议 B、税收行政诉讼 C、税收仲裁 D、与征税机关进行协商
9、中国人民银行实行( D )
A、集体负责制 B、税收行政诉讼 C、总经理负责制 D、行长负责制
10、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A )
A、8% B、5% C、10% D、13%
11、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指( B )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2、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含义( B )
A、经常项目下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B、资本项目下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C、国内公民个人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D、取消外汇管制
13、我国土地使用的原则是( C )
A、无偿无期的原则 B、无偿有期的原则 C、有偿有期的原则 D、有偿无期的原则
14、房屋转租需要( C )
A、提出申请 B、工商局审批 C、房地产部门登记备案 D、公安局备案
15、房地产抵押合同属于( C )
A、双务合同 B、单务合同 C、要式合同 D、非要式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计10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将你认为的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该题后的括号内)
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解决( ABCD )
A、与经营者协商 B、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C、请示消费者协会调解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向公安机关报案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 ABC )
A、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E、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3、金融法调整的对象是( AB )
A、金融管理关系 B、金融业务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经济监督关系 E、金融活动关系
4、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适用行为地法律的票据行为有( ABCD )
A、背书 B、承兑 C、付款 D、保证行为 E、提示
5、我国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ABCD )
A、房地产转让 B、商品房预售 C、房地产抵押 D、房屋租凭 E、拆迁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1分,分析2分,计15分,不管正误都要说明理由)
1、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它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
错。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错。不包括国有企业
3、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等。
对。
4、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对人的抗辩。
错。可以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5、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按规定申请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错。资质等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四、简答题(每题4分,计20分)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答: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服务原则;(3)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社会监督的原则。
2、政府采购的方式
答:(1)公开招标采购;(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6)其他。
3、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1)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3)税目;(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8)违法处理
4、投保人的义务
答: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或法律定对保险标的安全尽职的义务、及时告之重复保险情况的义务等。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提供被投保人真实情况的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提供有关书面文件的义务等
5、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答: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为:
第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产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第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第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在必要时根据需要对可能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第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税费。
第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案例分析(每题10分,计40分)
1、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幅,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应得到支持。依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尊重权,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超市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该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2、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
请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答:有错误。依《征管法》的此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该公司虽未做生意,亦应申报(零申报)。依《征管法》62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王某,某机关干部。2003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险期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答:保险公司无须支付死亡保险金。依《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198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吸热反应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1992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与拆迁人协商未果。1992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③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3)经济法三原则扩展阅读: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参考资料:网络-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④ 相关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包含的权益:财产权益、非财产权益。
2.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债权:债权人的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4)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1.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他条件相同。
3.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合同的内容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规、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
1.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形式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标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具体是: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制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利权: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人的权利: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请求保护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和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各具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机关。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
非领导职务层次:
公务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规章: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以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则的总称。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反复使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为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
行政惩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情形:
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经济法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①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的权利;
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即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税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
①商品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②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税法,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收征纳程序法: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定义: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刑法: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1.犯罪定义: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包括四个构成方面: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字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犯罪集团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外)
3.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4.侵犯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⑤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有哪些理论依据
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调整人与人之间私权利、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法律),但从法律特征与法律地位看,经济法体系(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调整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征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⑥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
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
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
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
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
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
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
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则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
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地位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讽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
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对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公平的最终体现。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这种发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6)经济法三原则扩展阅读: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⑦ 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
基本原则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具体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各种自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维持。”
发展中国家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发达国家某些法学家的抨击。有些人诬蔑发展中国家这种正当要求是什么“主权迷了心窍”;有些人则指责这种主权观念是“最大的开倒车,”比如英国代表在上述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自本国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另外一些西方国家代表也对永久主权观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应当与所谓的“国际利益”互相“协调一致”。
发达国家大多是当年的殖民国家、宗主国,它们对于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资源,历来是全权的所有者;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资源,则长期是蛮横的霸占者。在弱小民族摆脱殖民枷锁、收回经济主权之际,却以所谓“国际利益”、“现代经济生活”需要为名,力图继续染指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其论证逻辑,无非是“我的归我独享,你的我占一份”。
经过激烈的论战,《宣言》终于写上了:“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的资源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一种体现。”同时,还郑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国占领、异族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它们所固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一切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耗和毁损破坏时,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国殖民主义者索取充分的赔偿。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主要目的在于更方便地利用东道国当地廉价的原料、便宜的劳力和广阔的市场,更有效地掠夺殖民地的自然资源和剥削殖民地人民的劳动成果,以攫取超额利润。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外投资达到空前的规模,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往往在其经营活动中以各种不法手段,逃避和抵制东道国政府的管辖,排挤和打击东道国的民族工商业,干涉东道国的内政,严重侵犯东道国的政治主权。
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制的矛盾斗争从未止息,其实质是侵害东道国经济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经过长期的联合斗争,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关于管制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正义要求,终于载入了《宣言》、《纲领》和《宪章》。
《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纲领》进一步规定: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应当采取具体行动,制定一套国际性的跨国公司行动准则,借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宪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则,同时更为鲜明地强调了它的法律规范性,即通过东道国制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贯彻实现。
当前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对境内外商的合法权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又按照《宪章》的基本规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切实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东道国“有忍受干涉的法律义务”。此种主张得到西方发达国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强国)的支持。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贯主张在征用外资时只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从而维护自己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经过激烈论战,1962年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它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有或加以征用,但它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
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对比1962年的上述决议,在征用赔偿标准上,删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也删除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绝不损害殖民主义者在殖民统治时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无理要求。至此,终于肯定了每个国家必要时可以征用境内外资的经济主权权利,而且排除了西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用赔偿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所施加的所谓”国际法上的公平标准“的约束。
⑧ 如何快速学经济法
杨紫煊主编的经济法也是自考的教材,我考这门课时就把近10年真题做了一遍,自考365网有历年真题但没有答案,我就从教材中找出答案,先记忆简答,论述,案例题,只记要点即可,这些题占一半的分数,选择题有的找不出答案,能记多少算多少,就是用做题溶解考点,知识点,那么厚一本教材,你要是光看它,别说一个月,一年也学不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