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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解答

发布时间:2020-11-29 02:26:05

经济法案例解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1)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且也并非是国有企业可以少于5人的情况;(2)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市领导同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4)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5)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6)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7)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公司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法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们提出的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判决由他们各承担3.75万元。诉讼费用也由4名被告分担。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⑵ 怎样解答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首先看本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如果经济行为不合法就不能分析;
2、时效性、内一般来讲经济案容件都有“时效约束”看是否在时效内,如:一般诉讼时效2年,伤、病情时效1年,等
3、地域性经济案件发生有的在事发地{交通肇事案件},有的在户籍地(一般的侵权案件)
4、主体关系,经济案件的诉讼主体必须是“法人”,{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如:建筑工程项目部它不具备法人资格、未成年的小孩都不能参与诉讼,在是我的浅漠,供参考。

⑶ 经济法作业,,,帮帮解答呢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债权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的债务转让无效。此处分立后的债务属于内部约定,对第三方不具有法律效力,粮油公司已经履行相关义务,有权向分立后任意一方索要款项,二者负连带责任。

⑷ 经济法求解答 在线等

对于接下来的两个问题,我们假设一个有着九所学校的学区,然后估算关闭每一所学校所带来的净效益。(为简单起见,我们假设关闭一个学校的效益不会受到其他学校关闭的影响。) 为了降低分析的成本,当效益很明显会高或低时,该学区不会力求对关闭学校的效益进行精确地计算。每个学校的分析结果如下:效益(产自关闭学校)将会超过20万美元的学校有:Kappa和Beta;效益将会低于10万美元的学校有:Delta和Theta以及 Epsilon;效益估算为12万美元的学校是Alpha;效益估算为5万美元的学校是Gamma;效益估算为3万美元的学校是Zeta;最后一个学校Lambda的估算效益是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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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解答经济法练习题二 选择题和案例分析 答案

D/B/C/A/A/D/A/C/A/B
---------------------
一、来1、竞业禁止义务自 2、有效,合同具有相对性,且双方意思真是,未违反法律规定。
3、利润上缴甲公司。
二、1、盗窃商业机密+侵犯专利权。
2、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个人答案,非标准。)

⑹ 经济法问题,求解答

1,并不妨碍,因为相距较远。
2,A与B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即让度一定的权利获得版利益的补偿。不能算是权地役权。
3.B与C的转让协议有效,但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告之C其标的上还设有受限制义务等。
4.A是有权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

⑺ 解答经济法练习题一 案例分析 答案

1. (1)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丙与乙达成抵押合同,即丙以自己的面包车作为乙的债权的担保。到1996年4月5日,甲未能履行债务使乙的债权未受清偿。因此,乙有权就抵押的面包车优先受偿,这就是乙就该面包车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乙可以与丙协议以面包车折价或拍卖、变卖面包车所得价款受偿;如果协议不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乙作为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所以,乙可以采取前述措施。此外,乙在以面包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5万元的部分归丙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清偿。

(3)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1)王某可以要求销售者给予退货,并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王某购买的商品并不符合多功能的说明,是一种欺诈行为。

(2)刘某的损失由商店承担。因为保安在工作期间,非法侵犯了刘某的人身健康权造成刘某的人身伤害,由商店承担赔偿责任。商店可以向刘某追偿。

(3)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那属于店堂告示,那是不利于消费者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五种方式可以解决: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

⑻ 经济法解答 谢谢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应当接受相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回场规制。依法实答施的调制行为,如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调整税率、利率,国家征税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市场主体就不能拒绝或反抗,这是其基本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在竞争的过程中,市场主体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一旦市场主体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

⑼ 求经济法高手解答几个问题

哇,好多问题啊。我试着回答一下啊。老王的事:可以解散企业。因为他是投资人。可以由投资人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关于是谁承担债务,就要看双方是否签订合同,若无,则视为投资人管理企业由老王负责。若有,则因管理人管理不当小王负责。不足以清偿债务用个人财产清偿。案例三:不合法。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0万(总额20%)。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总额的30%。投资公司是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必须2年内缴足。案例四:不能,不合法。监事不能签名。不合法,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不合法。股东大会决议需50%股东通过。不合法,须经2/3股东同意。

⑽ 经济法问题,求解答

2.有限合伙人不抄可以用劳务出资
3.合法袭,普通合伙人可以不以钱出资
4.李某王某是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是不可以买卖股票,有限合伙人以他出资的钱还清债务,,二个普通合伙人要把欠的钱全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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