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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吕

发布时间:2020-11-28 21:13:41

1. 简述什么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2. 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这涉及到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知识: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一)
1、该合同于8月19日生效。中国A公司于8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同意其要求时,根据《合同法》,此时合同生效。
2、该批货物运输保险费用应当由中国A公司承担,因为合同中签订的贸易术语是CIF方式交货。
3、自离开上海港前,风险由A公司承担。离开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期间,风险转移,由卖方承担。
4、不可以。在CIF贸易术语下,买方只是承担保险费,但货物离开上海港后风险转移到卖方
5、A公司。
(二)
不能。理由同上,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过卖方可以积极配合。

(如果采纳,本人急需分啊)

3.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是什么谢谢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一) 依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中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正在积极参加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关系。这样,就必须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指导、调整和约束这种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该法律规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会有效地做到“依法办事”,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经济建设。

(二) 依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真正实现独立自主、公平互利,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面对众多在经济上处在强者地位的国际资本竞争对手和合作者,中国受到歧视、愚弄、欺骗、刁难和坑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在进行涉外经济活动中,争议和纠纷也常常发生。这些矛盾和冲突不仅涉及到争议的实质问题及其法律规定,也涉及到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谈判的原则和标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知识,才能去打“国际官司”,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维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个独立国家,其中140多个发展中国家,属于第三世界。国际经济旧秩序已经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严重障碍。同时,即使已经争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也不断受到少数发达国家的挑战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美国是当时投反对票的 6个发达国家的为首者。事隔多年,美国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认该宪章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指责众多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联合斗争和努力是“多数人的暴政”,公然号召西方国家联合起来,对第三世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采取“自卫”措施。这种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和积极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将会长期进行下去。因为实行国际经济交往,说到底,各国都是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必须通晓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发展趋向,以国际经济法为手段,在国际经济秩序中除旧布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不断完善涉外经济立法

目前,中国正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特别是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外商踊跃来华投资或对华贸易。并且,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中国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订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在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国外先进技术、国外资本、国外商品的引入。所有这些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也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范实行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广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这些规范的基本内容,认真加以借鉴,不断建立和健全我国涉外经济法规范体系,并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进法学学科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边缘性学科,迄今尚未形成举世公认的、科学的学科体系。①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要在积极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国内实际,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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