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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问题

发布时间:2020-11-28 12:29:50

A. 经济法的问题

1、(1)债权让与6月日甲与丙达成协议时生效。6月5日通知乙时对乙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的,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丁对甲的保证债权也转让至丙。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丙可以要求乙承担100万的付款义务。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意思不能决定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情形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需要向受让人作出履行,以消灭债务。所以,如果甲通知乙后乙仍然向甲作出履行,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其债务不能消灭。
(4)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理由:凡债务人对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丙可以接受乙的90万之后,可追究甲的对让与之债的瑕疵担保责任。)
2、(1)该抵押合同自2016年6月1日签订时成立。理由: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
(2)乙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乙能对摩托车行使抵押权。
理由: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本案的处理方法:
①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②如果受让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该行为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或者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
③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望采纳。

B. 经济法 的问题

1、(1)发起人协议中的贷币出资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即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能以劳务出资。(2)、甲的观点无法律依据。(3)、公司成立为营业执照颁发的那一天。(4)、首次股东会应由出资最多的一位进行召集与主持。
2、(1)乙公司的承诺有效。因为甲公司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由丙承担。货交第一承人时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乙对甲承担违约,对丙不承担,原因如前所述。

C. 关于一些经济法问题(三)

案例二答案
(1)该合伙关系成立,因为张、王、李、赵四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按协议各自缴付了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
(2)李可以作为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李以劳务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因为张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虽然合伙企业内部对其权限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5万元),但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4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剩余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D. 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15.C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16.B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中股东本人出资不足,其他股东担连带责任。

E. 经济法解决什么问题

1、经济法是解决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2、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F. 经济法问题

从一个案例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案例分析

2003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手机8万部,价款总额为2.8亿元。该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四个月,履行方式为
分期付款,先款后货。A公司先后支付预付款1.72亿元,余款1.08亿元未付。自协议签署近一年的时间,因为非典等市场因素,A公司没有依约提货。
200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此时每部手机价格从3400元降至1700元,B公司将价值9129万元的53700部手机,发给A公
司。截止2004年3月31日,A公司在B公司处尚有预付款49194392.5元。就《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损失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最终解
决方案《备忘录》。约定:A公司承诺补偿B公司3500万元损失,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14194392.5元(该款已依约返还给A公司)。但在
2005年10月,A公司突然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归还其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B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B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依照《备忘录》之约定返还损失3500万元。本案一审法院判处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
利息。A公司向B公司公司赔偿损失1167万元。C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A公司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主张,基于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一审法院动用自由裁量权,以缔约过错为由,裁量B公司和A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并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备忘录》的效力问题,二是本案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中《备忘录》的效力在本文不作讨论,本文着重分析上述案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审法院基于以下三点认定C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第一,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了B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是C公司实际操纵了《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三是C公司与B公司通过大量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导致B公司持续亏损,丧失偿债能力,严重侵害了债权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
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
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一制度体现于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到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时,应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就被告而言,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股股东。在上述案例中,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行为要件: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该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两类: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1.关于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上述案例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所以不涉及C公司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

同样,C公司也不存在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形,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交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的阶段;其
二是在发生变故后双方处理合同善后事宜的阶段。后一阶段即《备忘录》,其性质可以视为是双方就解除原来的《合作协议》而重新确定其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
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如前所述,B公司基于《备忘录》占有这笔预付款是取得A公司同意的,属合法占有,不
构成不当得利。B公司不仅不用支付利息,还可以主张债务抵消。在债务抵消后,B公司即对A公司不承担债务。既然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C公司就失去了利用公
司法人格逃避债务的前提。

2.关于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A公司并未提供任何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C公司实际控制了B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B公司与C公司亦不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的情况,因此并不具备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B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要件。

(三)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上述案例中,C公司未严重损害A公司利益。

《合作协议》不能履行导致的并非是A公司单方损失,B公司亦遭受严重损失。正因为此,双方经多次协商才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以部分履行的《谅解备忘
录》。备忘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业已给双方造成损失,尤其是B公司损失严重的情况下,对预付款结算和损失进行的最后了
结。在双方债务抵消后,B公司即对A公司不承担债务,所以谈不上B公司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退之,即使否认了备忘录,B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法人,并非B公司的分公司职能部门,其返还被B公司3500万元预付款的义务只能由其单独承担,C公司不应对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关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责任和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则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不可动摇。而通过适用揭开公司面纱,仅是修复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
东有限责任之缺损,绝不是要将其摧毁。因此,涉及到“公司人格否定”,当属非常严肃,国外立法和司法尚且掌握不一,我国更缺少司法实践,特别是判例,立法
只是超前笼统地予以规定,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贵院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诸如何为“滥用”、何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均无严格标准。因此,在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滥用法律。

G. 经济法的问题

1、有效。此行为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债权转让需通知内债务人即可容,债务转移要债权人书面同意有效,本案签订了三方协议,因此是有效的。
2、有影响。如果丙公司未书面同意该债务转移,那么丙公司对该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其书面同意或者是转移后其又同意担保的才承担保证责任。
3、抵押也是一种担保,适用第2条解释。
4、如果甲怠于行驶到期债权,乙可以代其行驶到期债权。法律上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到期债权有代为求偿权。
5、有限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现在该公司已破产,剩余的钱就无法追回。除非知道股东恶意转移财产,则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该抵押有效,则该转卖行为无效。

H. 请教 经济法问题

1、“甲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违法。专其中职属工代表不低于1/3,即4人。
2、“2006年4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6年4月20日,董事会会议召开”违法。应在10日之前通知。
3、“董事本人出席会议实到人数为6人,另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违法。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法能举行。乙不能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只能委托董事。
4、“有6人同意,董事会认为决议已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违法。没过半数,无效。
5、“第二年9月,刘某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违法。超过了25%。

I. 经济法问题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
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
甲,乙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具体情况:
主体:甲企业和乙企业;
客体:给付行为;
内容:甲企业应当在4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望采纳,不对的地方望指正。

J. 关于经济法的一些问题

.2016年2月,长期向B公司提供各种产品的A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B公司要求停止进货,A公司认为B公司停止进货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问,A公司观点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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