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个学校的经济法较好
经济法较好几所的学校一.关于经济法较好的几所学校关于经济法的几多较好的学校,我本来很早就想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实现愿望。现在我就经济法这个部门法来谈一下我的拙见,从各种理由综合考虑,我认为一下几所大学的经济法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方: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西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武汉大学的经济法、厦门大学的经济法、清华大学的经济法。为什么这几所学校的经济法比较好呢?理由如下:1、以上几个学校有比较好的经济法老师,西政有李昌麒以及其所属的一帮人等,北大的杨紫烜以及其所属一帮人等,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的漆多俊以及其所属的一帮人等,清华有王保树以及所属的一帮人等,他们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模式,对学生培养方面来说具有重要作用。2、从地域上说,北京、武汉、厦门地方都很不错,稍微差一点就是重庆。3、从学术氛围看,北京是全国最好的,其次是武汉,最后就是厦门和重庆。4、从群带关系上看,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校友工作是全国做的最好的学校,这两所学校的校友形成了“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群带关系,其影响力非常大。 下来就是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校友工作也是全国有名的,但是其影响力还在清华、北大之下,最后才是厦门大学和西政了,为什么要把这两所学校放在一起呢?因为厦门大学海外的校友非常多,校友的力量也非常大,在这个方面它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西政凭借其底蕴,有着多年的历史传承,其校友遍布全国各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西南地区,其影响力也非常之大,厦大与西政两所学校与清华、北大、武大相比还是具有差距的,但是两所学校相比就是平分秋色,位于伯仲之间。5、从研究生培养方面来看,清华大学是实施精英教育最好的学校,每年的招生规模就能知道其培养学生的方式,其次是北京大学,北京大学以其独具遥遥领先的文科优势,法学院在培养学生方面也是非常独到的,与清华不分伯仲。再次就是武汉大学,武汉大学以其深厚的法学积淀来培养学生,这样可以让学生感受到其强大的力量,但是武汉大学法学院不断的扩招,招生的规模一定远远超过了法学院师资力量的承受能力,这个就有点入不敷出了。还次就是厦门大学,,厦大师资数量总体上比武大稍微好一些,但是厦门大学同样有武汉大学的弊病,同时厦大师资质量暂时没有武大的好,这个是其排在武大后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最后就是西政,西政虽然可谓是“中国法学的摇篮”,可是西政自恃枉大,不思进取,依仗其传承的优势在培养学生,招生规模非常大,其培养学生的方式更是以“批量生产”为其主要模式,因此其学生质量落后于全国一些好的法学院,但是其深厚的底蕴还是让人赞叹不以的。还有其他原因,在下就不再一一列举了……..综上,从综合考虑的角度来说 ,我认为在这几个学校中经济法最好的是北京大学,其次是西南政法和武汉大学,再次是清华大学,最后到厦门大学。二、对经济法考研提出的几点建议考研的第一步就是先要明确目标,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选择机子报考的学校:1、 为了以后有更大的发展,为了自己能学到更多的东西,我建议选择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因为两所学校的培养方式,让你有更多的机会,同时两所学校的师资力量绝对是一流的。尤其是清华法学的发展朝气蓬勃,大有赶超第一的趋势。2、 为了竞争力,为了以后有一个不错的发展机会,为了一个不错的学习环境,我建议选择武汉大学和厦门大学,从地位位置上看,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个区位优势比武汉、厦门、重庆远远要好,但是在武汉、重庆、厦门三个城市里选择,三个学校不分上下,各有特色,但是从就业的区位上看,武汉和厦门还是稍微好一些,因此我觉得武汉大学和厦门大学是一个中等偏上的选择3、 为了竞争力,为了发展,为了对经济法的追求,我建议就选择西南政法大学。西政招收的人数比上述几所学校要多一些,因此竞争力相对平和一些,西政毕竟有其深厚的经济法底蕴,在那学习一定是一种享受,不管是末端的感受还是前卫的感同,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4、 如果我是考经济法研究生的考生,我从综合角度来说,我的选择是(先后排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以上仅为拙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❷ 武大考研经济法应该推荐什么书
研究方向
01经济法基础理论
02企业公司法
03金融法
04竞争法
05宏观调控法
06财政税收法
07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更多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语或241德语
③624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
④833经济法学(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公司证券法学)更多考试科目信息
复试科目、复试参考书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①中国法制史
②知识产权法
❸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❹ 经济法自身发展出的一些特定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目前还没有规范统一的概念和解释。 1、对经济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进行规定,应该是:经济法律责任是特定经济关系通过经济法律对违背其要求的经济主体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孙皓晖主编:《经济法学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页。) 2、经济法律责任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在经济法上承担的法律后果。 (杜飞进著:《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 3、经济法律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不正确行使权利或违反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史文清主编:《新编经济法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84页。) 4、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2页。) 5、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N年版,第187页。) 6、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未能完成经济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的责任。
❺ 经济法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经济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法,但是,学界还是有一定争议。其法律性质类似于刑法、民法、社会法、行政法。
实际上经济法与民法有交叉,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既属于民法,也属于经济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也有交叉,又有一个说法是,经济法也可称为经济行政法。比如:税法既是经济法,也是行政法。
经济法也有被归类到社会法的说法,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现象较为普遍,故社会与政治、经济的界限模糊。比如:劳动合同法,既是经济法(关于经济性质的合同内容),又是社会法(规制劳动关系),其中的一些规定又可以说是行政法(关于劳动行政机关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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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要官方性的标准语言,是如下表述: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❻ 论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存在吗?它能与民法、行政法相区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无疑要先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因为通常人们判断一个法域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事实上,我国许多经济法学者也都将此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认知入口,可见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确实非常重要。本文从分析国外两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经济法现象的经济社会根源和目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法所担负的特殊的历史使命入手,试图逐步揭示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找到一个较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从各国经济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简述各国经济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通常我们都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德国。在经济法学创立之初,德国的经济法学家就对经济法有两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不过是企图指出当时各种经济关系有趋向于法制化的观点而已;另一派则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社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把“社会”作为调整对象的法,介于公私法之间:“组织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同经济政策相适应的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统制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个经济法学较为繁荣的国家。其中较为著名的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内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是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一系列法规。
英美法系的国家因其传统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所以也不关注与此划分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虽然在英美法学界绝大多数人迄今为止不主张使用“经济法”这一独立的概念,但并不代表这些国家就没有经济法现象,如今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就首先诞生于美国。
(二) 分析各国经济法现象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不管各国对经济法承认与否或所持的观点有多大差异,事实上在生产高度社会化,垄断出现以后,以上各国都存在需要由公权力介入自由市场进行调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实际上的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
既然客观上有了调整的对象,那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要从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上看,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在客观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领域,而当时的德国,由于一战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在战后,又开始出现有关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门产生的法律现象。在主观方面,学者们对一系列的经济法规进行汇总分类,使经济法有了学术的土壤。所以,在笔者看来,经济法在德国产生,并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决非偶然,而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从其产生的背景中我们又不难看出,经济法源于特别时期政府对于经济的无奈的干涉,其调整对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时期需要国家介入干预调整的一种经济关系。
二、从经济法的经济根源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凯恩斯主义的法律体现
在笔者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都有其相应的经济制度为基础。如果说民法的繁荣是基于经济自由主义,那么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疑来自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的凯恩斯的经济理论。
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但“在这样做时,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大。”这就是著名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他主张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是“无为”,崇尚经济自由主义,反对政府干预。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凯恩斯行动主义逐渐兴起,凯恩斯认为,亚当。斯密的理论是建立在完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的,但这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并非所有的经济当事人都有对称的市场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会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用博弈论的观点解释市场失灵的原因就是“个人理性与团体理性”的冲突。 而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监管干预的地方,都可以揽入经济法管辖的范围内。
(二) 对市场经济在不同状况下的调整-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异同
笔者认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市场运作良好时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法,而后者则是市场失灵时以社会为本位进行补救的公法。但最终殊途同归,两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民商法的性质和特点适合当时社会经济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机制的需要,它通过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维护,不仅促进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维持了市场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使社会经济在宏观和总体上得到调节。所以有人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纪末以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其所引发的生产过剩、社会投资结构失调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是民商法所无能为力的。 此时,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从这一角度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在市场失灵时需要靠国家公权力介入干预才能恢复正常自由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如果说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济法就是进一步在需要的时候对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第二道防线。
三、 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现状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从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或国家管理,并没有表示私营管理的意思,是相对于立法、司法的一个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也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政关系。 应该说,行政法对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国家来说,其产生和发展都是十分艰难的,所以其当务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规范行政行为。在今后很长的日子里,恐怕还无暇顾及研究行政法在经济领域的适用问题。毕竟,目前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依然是发挥其政治职能而非经济干预职能。所以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但它与目前我国的刚刚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泾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当然,随着国家职能的演进即经济调节职能的逐渐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总有一天,政府职能的重心将从政治职能逐步转移到经济调节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更趋社会化的职能上来。但目前来看,还过于理想化。
(二) 从我国目前社会的焦点问题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改革开放硕果累累,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以及在市场经济繁荣的今天,其所隐藏的社会问题却严重困扰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大量的下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恶化的矛盾;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这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的解决,靠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竞争是不行的,还要靠经济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政府直接干预社会分配,发展“预算、税收、社会保障”。 保护市场自由竞争中淘汰下来的弱者的利益,使经济法和民商法成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点。从这一点看来,经济法还是大有作为的。
四、结语
行文至此,应该可以下个结论,说经济法的确存在,其调整对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国家介入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且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经济法存在的意义重大。为了明天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为了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人们在经济上的公共利益,我们还是要好好发挥今天经济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二版)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页。
[2]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页。
[3] 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二版)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页。
[4] 周林彬《经济法的经济根源》 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页。
[6] 杨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页。
[7] 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页。
❼ 求漆多俊主编的《经济法学》的期末复习重点 最好给个文档下载
我有重点哦
❽ 漆多俊的研究学术活动
1、1981年编写《经济法学讲义》,共计20万字,打印稿。
2、1984年12月完成《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书稿,1986年3月由河南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全书共4编23章,42万8千字。这是我国最早的两部经济法学个人独著之一。是“国家调节说”(“三三理论”)的发端。
3、1993年4月个人独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1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等期刊书评称该书为“经济法学理论奠基之作”。
4、1996年4月上述《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出版。
5、2000年1月《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出版。
6、2008年6月《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7、2001年12月《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书”。销量突破10万册。
8、2007年1月《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被评为“第一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为全国唯一获此奖的经济法学成果)。
9、1996年10月在武汉发起、主办全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讨会。
10、1998年创办和主编我国第一套经济法集刊《经济法论丛》,1999年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第1卷。截至2008年9月先后共出版了15卷。
11、2007年漆多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论丛》,经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指导委员会评选确定为CSSCI来源集刊。这是我国迄今以“经济法”命名的期刊、集刊中第一和唯一的一部进入CSSCI的连续出版物。
12、1999年开始至2008年召开以武汉大学、中南大学为主的经济法博士论坛,每年一届,已经连续十届。
13、2005年创办漆多俊经济法网站。
14、2005年8月漆多俊主编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学》被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评为中南地区大学出版社优秀教材一等奖。
15、2007年11月漆多俊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经济法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16、2003年列入全国引用率最高的法学家前50名(全国经济法学者共3名)。
17、2005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18、1996年10月受湖北省法学会委托,负责湖北省经济法专业委员会筹办和组建工作,并担任成立后的经济法研究会会长,至今。
19、2004年担任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至今。
20、2002年担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至今。
❾ 求经济法第二版漆多俊主编的期末复习重点,最好是南信大的
是吧。。。我也是南信大的,我也在寻找经济法的复习资料。。。请问您是谁呀。。。
❿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与李昌麒 经济法 哪个好
无法判断好坏,来隐忍自而已。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和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自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本书也重新作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给读者以有益的启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观点及体现于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够引导读者在学习、研究经济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确的方面,而不致误入歧途。然而,奇则易谬。
李昌麒 经济法 李昌麒教授鉴于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论观点为其基石的,经济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个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始终是把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作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图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