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点章节有哪些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变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保证;债权转让;解除;提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本票的出票、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商标权;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B. 注会经济法的考试重点
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混杂,经济法主观题重点: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点法条20】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C. 会计初级经济法和注会经济法差距,哪个难度大
初级会计职称的经济法与注会经济法虽然科目是相同的,但是二者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不论是从考查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知识点的内容角度出发!
一、难度角度
初级会计职称与注会的难度肯定是不能比较的!二者有很大的差距!一个是会计行业入门级的证书,另一个则是会计行业占据不一样地位的注册会计师。
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初级会计的经济法中涉及的很多的知识点都是税法的知识,由于初级会计职称只考两个科目,但是税是会计这个行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以增值税税额的计算,转出,销项税额的一个抵扣!只要你从事会计这个行业,这些行业知识就肯定是涉及的!所以经济法的教材中,大都是税法的知识点!
注会的经济法:注会经济法科目大部分都是经济法的知识,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都与经济法法规息息相关!这也可以从侧面证明这个证书的专业度!注会的经济法难度还是有的,考查的非常细致,一些你不注意的知识点经常会考到,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考查,并且在考查的时候用的大都是专业术语,对于理解能力弱的考生来说,难度还是非常大的!并且知识点在记忆的时候很容易混淆,这也是经济法的一大难点!
二、考查方向
从各自的考查方向上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一个差距!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查的知识点是比较浅显的,以教材为主!难度小!从经济法的知识点可以看出,都是简单的会计知识,为之后的考试作基础!
注册会计师:考查的覆盖面比较广,知识点考查的非常的细致,喜欢从不同的方面出题,来迷惑考生,有限责任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往往会一直引诱考生作出不正确的判断!经济法的知识点考查的也非常的深入,必须要将整个教材学习完毕,才可以拿下这个证书的!
三、偏重领域
初级会计职称:想要从事一些会计岗位,初级会计职称肯定是必备的。职称类的证书更偏向的是会计行业,所以会计类的知识点更多,像增值税,消费税的抵扣问题,像工资薪金如何缴纳所得税等等这些都是必考的知识点!基础性的知识点,初级会计职称中都有体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考查上相对就比较难了,都是专业知识,审计领域能够用到的知识,比如这个企业在设立的时候是否有遵循规章制度!注会偏向审计的领域,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必须要懂的!
四、总结
二者不具备可比性,不论从难度,考查面,偏重的方向上都是不具备的!差距太大。不知道自己应该选择哪个考试,一定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想要做财会类的岗位的,先考初级,后考注会!想要做审计类岗位的,注会是首选!
D. 注会 经济法 1个半月 专业备考 怎么做
一.树立必胜的信心
二.制订详细的复习计划
复习三部曲
1.第一轮复习不能有夹生饭。按照教材的章节顺序,一步一步的踏踏实实去复习。
2. 第二轮复习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再看一遍教材。本轮复习效果严重依赖第一轮复习。第一轮复习时,知识点理解透彻了,本轮复习就会相对轻松,效果也会更好。
3.第三轮复习是考前冲刺阶段。考前冲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经济法》保持温度的时间不超过3天,所以考前冲刺阶段对于《经济法》的复习是相当重要的。
四.理清做题的思路
五.突破学习的重点和难点
六.熟悉《经济法》考试的历年考题
七.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网校来指引和巩固相关的知识点。
E. 2020年注会经济法考点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批考试考点汇总:
1、单选题
CPA经济法学习经验
F. 注会自学经济法怎么学
首先在学习前要先去了解经济法的各个知识点的差异性,禁忌死记硬背。
学习经济法要认真学习,切忌带有娱乐心态,要有效利用课堂时间,基础班要学习全面,不懂的问题要及时向导师求助,最重要的是要掌握经济法的考点和大纲。
选择报考科目时要合理搭配,经济法的各个科目互相补充、互相调节,形成学习体系整体考虑问题。
在学习期间要进行合理的时间安排,来维持正常的休息时间和学习效率。
G. 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基础和注会经济法内容上差别大吗
有一定的差别。会计基础是会计专业最基础的课程,都是最基本的原理性内容。初级会计要比会计基础难一些,会涉及更多的实务
会计基础是会计的入门知识,都是会计方面最基本的介绍,考会计从业资格证要考的一门,会计基础不仅仅会计专业的学习,经管类专业的一般都会学,初级会计学只有会计专业的学,比会计基础更加细化,更有一个深度了,是初级会计职称要考的一门。学了基础会计只了解会计的一个基本框架,初级会计是更深入的学习做账实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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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Cpa注会经济法比较难的章节有哪些
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点章节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里只列举了非常重要的章节名称,
I. 注会考试—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所有科目中,经济法相对比较容易,大多是需要记忆,因此找对方法还是有很大机会考过经济法。CPA教材是成功的一半所有的考点都来源于教材,熟悉教材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CPA考试每年的考试内容都会有细微变化,等到2017年注会考试的教材上市,一定要仔细将考纲和教材对比起来分析,其中发生变动的知识很可能是考试的重点,需要考生们着重复习。CPA历年考题要重视,把握重点难点CPA经济法这门课程需要记忆的内容非常多,如果考生们多去看CPA历年考题,其实可以发现很多蛛丝马迹来把握这个科目,甚至整个考试的重点难点。比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中止、判断、延长、代理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公式、无效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等,这些都是历年来CPA经济法的重要考点。CPA《经济法》理解记忆很重要在CPA经济法这门学科的备考中,考生们把握重点的同时,也要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多去思考为什么,把各个知识点吃透,然后有体系地串联起来。经济法这门学科重要性虽然不及审计、会计,但也需要考生们注重平时的知识点的积累,理解记忆。CPA考试是你人生中重要的旅程,充满酸甜苦辣,只有意志坚韧、充满信心的人才能战到最后,所以,不管前方路途如何,只要决定备战,就要一如既往,为自己的未来负责到底。《经济法》不懂还需要CPA老师来指点任何学习都会有困惑时候,这个时候硬靠自己来理解反而可能会走入误区,所以由浦.江CPA老`师指点一二是最好的选择。CPA《经济法》记忆的地方非常多,但如果方法不得当或者不理解记忆的意思,那也只是前看后忘而已。
J. 注会经济法考试准备要点
关于综合题 综合题以较复杂的案情、较长的内容为特点,要求回答的问题难度较大综合性强。尤其是近年的考试出现跨章节的综合案例,难度和复杂程度增大不少。对于综合题的解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看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有什么关系,提出的问题是什么;也可以反过来进行,即先看清问题再带着问题回头去读案情。方法因人而异,在复习过程中应明确自己适合什么样的方法。阅读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文字、句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简单的关系图标明。 2.针对案情和案例提出来的问题,运用已知的条件和自己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得出答案。要在头脑中尽快调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规规定,准确地与试题中提出的问题对号入座。 综合题的提问一般有以下方式: (1)标准提问。综合题问题的标准格式是:“……?并(分别)说明理由。”这样的提问占90%以上,答题的标准格式是:“……。根据《××法》规定,……”。大部分问题都是标准提问。 此处注意:“根据《××法》规定"可以简写为"根据《××法》"或"根据规定”,都是可以的,不影响得分。 (2)单纯提问。例如,2006年考试中的综合第2题问题(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对此只回答“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即可,没有要求说明理由可以不说。这种提问方式,近两年没有出现。 (3)统一提问。这样的提问方式是:"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并说明理由。"。回答这样的问题,应当按照案情叙述顺序一一作答,例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①、②、③……。 此处注意:这样的提问方式一定会要求“分别说明理由”。例如,2008年考试中的综合第4题问题(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补充提问。这样的提问方式是:“如果……。"例如,2008年考试中的综合第1题问题(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这实际上相当于扩展了原有的案情。 (5)要求叙述。这样的提问方式一般包含"试述"和"如何"等字样。例如,2008年考试中的综合第1题问题(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应将有关规定叙述清楚。 3.有些问题可以脱离案情,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看明白案情也可以正确解答。例如,2008年考试中的综合题第3题问题(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因为对于任何当事人来说,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为准。 4.评分标准是答出要点即可得分。答题与标准答案不一致,文意正确的也可以得分,例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可以。回答的问题应直截了当,不必过多展开说明,切忌画蛇添足。 5.如果确实不会,也不要完全放弃。综合题是按点给分的,如果说不出理由,仅对答案判断(或猜测)正确,一般可以得1分。 6.在答卷纸上回答问题,要注意简洁、直接、准确、避免错别字。应当先答结果或处理方案,后根据题目要求展开理由或说明根据。需要计算的,注意是否要求要把计算过程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