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CPA考试经济法和战略哪个更容易突击
经济法相比其他科目是难度比较低的科目,因为初次参考人员一听难度比内较低,为给自己赢得信容心,一般容易偏向选择这科,但对于CPA考试,难度再低也是有相当难度的,想顺利通过还是需要充分准备,不可大意!
经济法
这门科目的考查范围比较广。根据近几年的CPA考试题目来看,越来越重视法律法规条例的理解和案例分析的考查,因此各位考生一定不能误以为经济法背背就可以,就算整本书背下来也许你还是考不过。
对策:考前一个月,浦江.财经建议大家应该有计划性地将整本书重新回顾一下,毕竟还是需要记忆的,不断地反复总是有必要的。在反复中难免会觉得学习很枯燥,这就需要各位考生坚持,想想考过CPA之后的待遇吧,也许你就会重新又有了动力。
战略
这门学科内容比较全面,与其他几科不同的是,它与实际紧密结合,不单单是要求掌握书本上的知识,更要会联系实际解决问题。
对策:在考前一个月的时间中,考生可以多关注热点新闻事件尤其是公司管理和战略方面,看看自己能否用学过的知识分析解决问题。
希望浦江.财经回答可以解决你的问题~
⑵ 法学论文热点有哪些
我知道一个 不知道算不算上海大学生参加立法 交通法规方面的 可以说引起了一定的讨论
⑶ 今年有关经济法的热点问题都有什么
新制订和修改的经济法是热点,如反垄断法,破产法,洗钱法等等。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急!100分急求谈经济法的重要性,要1500字以上,被采纳按质量+100以上!
在我国经济法属于新生事物,也属于热点事物。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讨论非常热烈,而且经济法也以其热门程度成为近几年从业人数最多的法学专业之一。虽然如此,在某些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上与西方国家相比显然还很不到位,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追本溯源,其原因主要产生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基础不同。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重商主义的影响下,经济完全自由化,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自身所不能调节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要求国家出面予以调节,以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由此产生了以政府干预,调节市场失灵为主要功能的经济法。而对于我国来说,在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后,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发展成熟与完善,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缺陷等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有的甚至是将国外的某些理论生搬硬套。这就决定了我国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甚明了的地方。2、在我国法学领域的研究中,存在着封闭性、政治性(为政治服务)和非实践性(重理论轻实践的特点)等特点。因此对经济法的研究往往不注重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分析,且不考虑经济法实践的效果问题,使得经济法虽然在研究人数上占优势,但仍然很难成熟起来。因此,在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上依然存在许多争论。
下面笔者仅就经济法的独立存在问题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价值两方面发表一下个人观点。在阐述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个问题,即经济法究竟是什么——经济法的本质问题。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是所有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可以说经济法的本质是讨论其他理论问题的前提。
在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1、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2、社会公共干预论;3、协调主义论。而对经济法本质最激烈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干预主义与协调主义”。
持干预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宗旨和理念就是干预市场经济运行,是对市场运行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进行的规制,是运用国家权力干预自然状态的市场活动以避免不完全竞争,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的问题,以及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以求经济公平。
笔者更多的倾向于协调主义。不错,经济法确实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不能克服自身缺陷、强烈呼吁以国家之手予以干预的前提下而产生的(其产生确实有一定的国家干预性),但是,对于经济法的本质,我们不仅要从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的实质来看,更要结合我国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才出现。如果说经济法的本质是干预主义,那么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的那种计划经济,不正是完全的国家干预吗?为什么那时却没有经济法产生呢?干预主义,它过分的强调了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方面调控,认为市场对自身的缺陷无法弥补,需要国家的参与来对其进行补正,通过政府的政策来干预经济。是“以‘国家之手’来代替‘市场之手’[2](无形的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及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这就要求国家或说政府是“纯理性”的,是“完美无瑕”的。但实际上,政府本身仍然存在许多不能克服的致命缺点。第一、官僚主义。政府部门属于非盈利性机构,并没有像盈利性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提高生产效率的需求,其工作效率与利益没有直接联系,使他们并不存在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互相“扯皮”、“踢球”的现象层出不穷,无形中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达不到管理的效果;第二、信息滞后性。与市场一样,政府在对市场运行进行调节或规制时,必须要先以一定的市场信息为基础,来判断该采取哪种方法来调整以及调整之后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但政府的信息来源主要靠各个基层机构层层传递,这就决定“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之间有一个时间差,不能很好地及时调整;第三、利益非普遍性。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可能照顾所有人的普遍利益,必然会使某些人得利,而对另一些人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就会为了自己能在政府政策中处于利益优势,“拉关系,走后门”,浪费市场资源,严重干扰了政府做出政策的准确程度和可信性,而不是用于生产上,产生了资源浪费。另外,对于政府来说也有其自身的利益,并且由于政府任期较短的原因,使得每届政府在对市场进行管理时,着眼点往往固定在本届政府执政时期内的政绩,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甚至妨碍了市场的长期利益。因此使得某些时候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不仅不能弥补市场的缺陷,反而更加降低了市场的效率,使人们在对市场失灵迫切需要政府干预的同时,对政府自身的问题忧心忡忡。因此,对于经济法来说,不能片面的强调“国家之手”或“市场之手”,其本质应是平衡协调,即一方面,经济法是市场存在缺陷情况下的一种法律救济;另一方面,它必须在确认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干预的同时,对政府干预的缺陷加以纠正和限制,在市场和政府之间求得平衡,协调两者关系,兼顾两者的利益。
经济法这一协调本质对经济法的其它理论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而且通过经济法的本质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独特意义。
一、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独立存在
调整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的区别。简单来说“调整对象”就是该法律所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许多否定经济法独立存在的法学家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包括在民商法和行政法领域中的,因此应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解开来,分别划入民商法和行政法门下。我们说这种观点是不能被接受的。诚然,在现实中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表面上确实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类似,但并不能据此否认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况且,现实社会是纷繁复杂的,大量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部门法从不同角度予以调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而且的确存在某些“独立”的社会关系,已有的老部门法(如民商法、行政法)已经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调解,而必须由一种新型部门法——经济法调整。在这里所说的“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被理解为是一种“共性”[3],相当于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同一类的社会关系需要经济法予以调整,这“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就是经济法调整对象。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一类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自愿的财产关系相区别的经济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已经不像过去那样单一的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国家对企业让利放权,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但追求利润的特性使得企业更愿意从事那些获利丰厚、负担风险较小、成本较少的行业。因此便产生了一种两极分化的趋势,对于那些社会公共事业,那些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由于商人追求利益、规避风险的天性而缺乏投资欲望,企业不愿意经营;另一方面,那些盈利好,回报好的行业,企业经营相对过于密集,迫使市场资源分配极不均衡,造成社会产业发展的不平衡。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保护全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摆脱了高高在上的地位,摇身一变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投入到这些行业中来,动用财政力量对社会投资比例进行再分配,暗中调整、控制市场的运行,对市场经济进行间接的管理,以达到平衡社会利益目的。“而这种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内在结合的性质的经济关系,已经超出了民法(私法)调整的原则;同时又兼具行政法(公法)调整对象类似的某些特点,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公私利益协调兼顾与融合的产物”。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之手”对市场运行进行间接调控的表现,而这种经济关系只能有经济法来调整。
此外,对于市场上为数众多的经营者,一方面他们的组织形式、产权责任等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另一方面,他们严格遵守“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一市场辩证法。市场“无形之手”造成的恶果必然要求“国家之手”给予调节。在这一领域中往往要求国家直接针对个案,制定相关法律,杜绝以后该类案件的发生。但这种干预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基于国家公共权利”作用的政府行政行为,而是对社会进行调控。是基于社会公众的长期、持久利益的保护而着眼的一种经济管理行为,是政府运用指导、监督、计划等手段,对市场运行在微观上予以直接规制。
当然,总的来说除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外,对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过度运用权利倾向,政府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扩张性、官僚性等政府经济行为,经济法更应予以规制,以防止因权利过渡膨胀和权利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
总之,虽然立法者为了达到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调整方法根据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综合使用,但仍不妨碍各部门法拥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和政府、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之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经济法都要予以调整,对于那些市场能有效调整,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的情况,或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成本过高的情况,就没有经济法予以调整的必要了。
二、从经济法的价值看经济法的独立存在
“单纯的实在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当它能够符合人们的主观愿望,符合它的存在基础时,它才能实际的对社会发生效用和影响,此时法律面临的问题,是它能否符合人们的主观评价,及法律能否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及法律是否能够发挥社会效用,这就是法律的价值问题”。[4]则经济法的价值就是人们当初在设置经济法成文法时最初的动机,为了满足当时社会的那些需要而设立的,及经济法设立之后运用到社会实践生活中来所起到的作用,达到的效果。
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社会总体效益的追求。在近代,人们曾经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社会整体效益只是全部个体效益简单的相加,只要达到了个体效益最大化就能促进社会总体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人们为了追求个人效益的最大化,对个人权利进行绝对保护,使得个人本位的民商法统领经济生活,财产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的原则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个人行为只要是双方基于合意产生,法律一般是不给予限制的。由于每个经济主体均只从自己的利益、认识能力出发进行意思自治,不可避免的是资本和生产过分集中,很快便出现了垄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当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他们虽然表面上并没有伤害了某个公民、法人的利益,而实质上却妨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也就是说他们是通过侵犯社会整体利益,侵害市场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个人利益。实际上,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明显不能是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进而还有可能妨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因此,经济法为了满足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渴求,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均衡,而代替民法对经济领域进行调整。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基础上的社会利益至上,并最终体现为社会公正、效益、经济安全这三个具体价值目标。l、社会公平——社会利益的核心。经济法不像民法那样以个体权利的保护为逻辑,追求个体在权利上、地位上的绝对平等,是竞争条件和利益获得的机会公平,它要求市场竞争的维护者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使每个经营主体,不管是强者或弱者,均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市场,参与到竞争中来,并且所担负的经济代价和取得收益回报的条件是相同的,以至于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领域、特别行为和经济弱者的具体人格予以倾斜性保护,通过干预、协助,增强弱者地位,使弱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能同强者抗衡(如承认优胜劣汰与实行公力扶持,鼓励自由竞争与反对市场垄断等),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从实质上为实现社会主体生存、发展机会均等创造条件,使大家在竞争中处于同一起跑线;2、效益———社会利益的基础。它要求经济法必须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实现对特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益最大化。用有限的资源生产更多的社会产品,为全部社会成员个体谋求更多的社会福利,从而通过对社会利益的促进而实现对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保护和增长,即只有在全社会总体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个体利益的增长才是真正高效益的增长,从而实现最大的公平、整体的公平;3、经济安全———社会利益的保障。要求经济法在运用国家之手对社会经济进行积极干预,克服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维护促进市场机制本身的积极因素,在抑制和克服市场机制的消极因素的同时,更要重视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要更加注重对政府权利的限制,使国家经济权利介入市场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和程序,要依法调制、适度调制,防止以社会利益至上为借口,随意侵犯市场主体私人利益。
总上所述,经济法具有与旧部门法相区别的独特的调整对象和法律价值,经济法超越了民商法的局限性,成为一个全新且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民商法及行政法所不能调整的领域给予规制,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其他部门法一道为繁荣现代市场经济做出自己的贡献。
⑸ 最近的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有什么谢谢大家了!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UCP600;国际投资制度;
⑹ 最近 经济法的热点是什么
1、个人所得税有望在年内出台
2、反垄断法是永远的热点,我以前在那个长帖子上贴过反垄断法2005年的草案。
3、金融法热度仍未消
⑺ 国际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 算政治经济学热点吗
第一题:世界上最不痛苦的=死=法是什么?答:安乐死。错!是=躲=猫=猫。第二题:在Z=G当=干=部要精通哪四种语言?答:英语、法语、俄语和日语。错!是假话、空话、大话和套话。第三题:一个统计学家、地理学家,一个长跑冠军在沙漠里迷了路,谁活下来的机率大,为什么?答:长跑冠军,因为跑得快。错,是统计学家,因为它水分最多。第四题:什么东西要藏起来暗地里用,用完之后再暗地里交给别人?答:照相底片。错,是潜规则。第五题:边做假药广告、边痛斥卖假药的人是?答:江湖骗子。错,是CGTV。第六题:在ZG比上大学还贵的是什么?答:出国留学。错,是上幼儿园。第七题:为什么有人从几千米高直接跌落却面不改色心不跳,为什么?答:是在跳伞。错,是中国股民。因为习惯了。第八题:某人第一个月拿1000元工资,第二月拿800,第三月拿600,请问他的工资是降低了还是增长了?答:降低了。错,是负增长了。第九题:一群-全-副-武装-的人与一个手无寸铁的人进行-激-烈-的-搏斗这是什么事情?答:是抗日战争。错,是城管。第十题:你只有10平米的房屋,邻居从0平米换到100平米,你的居住面积有没有增加?答:没有。错!你的平均住房面积里被增加了50平米。第十一题:你口袋里明明只有50元,却搞一大堆数据证明你实际有100元的是什么人?答:骗子。错,是中G经济学家。第十二题:一个永远要求你对它负责而它却不对你负责的是谁?答:二奶。错!是银行第十三题:说起来与你时刻密切相关,但需要时却看不见也找不到的是什么?答:空气。错!是相关部门。第十四题:从小就听说有,但你一直没有见过的是什么?答:鬼。错!是**主=义。第十五题:外面看着豪华、干净,实则是宽衣解带、藏污纳垢的地方,这是哪里?答:公厕。错!是演艺圈。第十六题:刚被人打了一棒,马上潜入水中,过一会穿着马甲又出来的是什么?答:乌龟。错!是被免=职=官=员。第十七题:城市环境污染不是由汽车造成的,而是由自行车造成的。自行车的污染比汽车更大”。这句话谁说的?答:精神病人。错!是ZG***专家。第十八题:有个不认识你的人且从来没有见过面却经常代表你,是谁?答:我是私生子,或是我亲爹。错!是人*大=代=表,。第十九题:有人想自杀,喝了农药没有死,为什么?答:医院的抢救。错!是喝了假药。再问:没死就好好活着,想喝点牛奶解渴,却一命呜呼了,为什么?答:心肌梗死。错!是喝了三聚牛奶!第二十题:油价超过美国房价盖过澳大利亚是何原因?答:是垄断。错!是与国际接轨!第二十一题:现在的pol.ice=横=行=霸=道,欺软怕硬,越来越像地痞;地痞流氓各霸一方,敢做敢当,越来越像pol.ice。描述的是什么年代?答:战乱时期。错!是=喝=血=社=会。
⑻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民法 商法 行政法
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 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⑼ 有关经济法的前沿问题
建议参考 顾功耘 罗培新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其篇章目录如下,供参考: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论经济法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内涵
二、经济法体系构建的逻辑依据
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四、经济法体系的核心之辩
论经济法可诉性的完善
一、诉讼权的意义
二、经济法可诉性的现实状态
三、经济法缺乏可诉性的原因分析
四、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弥补
五、完善我国现行经济法可诉性的具体设想
六、建立经济诉讼特别程序
再论“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思路
二、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经济法责任概念的提出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四、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和特点
经济法框架下中介组织的地位及其作用
一、中介组织的范畴
二、中介组织在经济法框架中的地位
三、中介组织在经济法框架中的作用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的法律程序
。。。
从法律发展规律的角度探讨产业政策基础问题
。。。
第三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的进展及评述
。。。。。。
反倾销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四编 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
我国国资运营及监管体制评析
。。。
国有股减持的教训与出路
。。。
第五编 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
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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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
从德隆“帝国”的崩坍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
金融创新与金融体制
。。。
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监管制度研究
。。。
我国证券市场行政许可制度之重构
。。。
该书分编按章以论文的方式,深入具体阐述经济法各具体前沿问题。每篇文章之后附相关问题讨论,涉及范围较广。
特此推荐给你,希望对你的复试有帮助。
⑽ 请结合目前的一个热点经济事件分析法律对经济的影响
只给你一个思路,具体工作当然是你自己去完成。
中国的国企改革
在股改没有完成前,国有企业的股份是不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但这违背的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国家法律规定国有股份不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就阻断的资源合理配置 可能,现在股份制改革了,国有企业的股份也可以在市场公开交易了,这就使资源优化配置得以实现
这就是法律对经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