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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0-11-28 03:42:38

①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广义的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狭义的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② 国际经济法的第一解释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①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②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七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国际发展法),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1976年科伦坡第五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有: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等。

③ 国际经济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中的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内须是向一个容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④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比较典型体现大陆法系国际法部门划分思维特点的是国际商法学的主要创始人施米托夫。这位有着德国系统法学教育背景又在英国乃至世界取得辉煌成就的学者,在国际法部门划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续了德国人的思维惯式。
在施米托夫的《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一文中,对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有这样一段阐述:“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后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不从属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涉及的是多边公约,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国际经济法还包括怎样对待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私法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国际商业法律组织。”[2](p.3)
施米托夫还有一段经典论述:“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2](p.12)这样,与施米托夫所指的国际商法更为贴近的部门便是国内商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正是基于此,施米托夫更着重于分析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之间的关系,并将国际商法界定为具有国际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属性,是商法的两个分支,即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2](p.82)由此,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便是较为明显的: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尽管在若干年后,施米托夫等人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而发生了改变,一些学者逐渐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独立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或者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按照德国式思维所理解的国际经济法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在德国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于1991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的宪章性作用和宪章性问题》一书中,就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宪章性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时所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剖析。该书中所称的“国际经济法”即是与国内经济法相对应,与传统的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相并列的,以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为核心内容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从实务角度出发的,不注重区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体例和传统也决定了其本身就没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建立像大陆法系那样完整与自足的国内制定法部门体系,因此也不存在与已有的国内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门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问题。
在英美国家,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只具有学术意义而没有法律部门划分上的意义。[3](p.40~52)以美国为例,美国式思维对国际法部门的划分是从具体到抽象,从实用主义出发,按照这种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成了“国际商务中的

⑤ 《国际经济法》中提单的概念

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物权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⑥ 求国际经济法的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越多越好 谢谢

三、名词解释题(将答案填入“答卷”纸上相应的空白处。每小题4分,共20分)
1.国家契约
2.关税税则
3.外国投资法
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5.欧共体法

四、简答题(将答案填入“答卷”纸上相应的空白处。每小题6分,共18分)
1.国际经济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2.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外贸经营权的法定条件。
3.关贸总协定有哪些主要职能?

五、论述题(将答案填入“答卷”纸上相应的空白处。共10分)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

答: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主要是指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签订经济技术合作

协定的方式而进行的技术转让。具有无偿性特点。

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技术贸易。具有有偿性特点。具体又有两

种主要方式 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2、简述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

答.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

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其特点有:

①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

②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③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3、我国仲裁立法如何体现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

答 我国《仲裁法》体现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表现在: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②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③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联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阐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制度的主

要内容。

答:此制度包括风险转移的含义、时间及法律后果三项内容。

(一)风险转移的含义.

所谓风险是指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也

即对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应于某个时间由卖方改为

买方承担,此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问题的关键在于风险在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时间是:

(1)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有两种情况.

①如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货物依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

②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

(2)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订立合同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巳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又不将此事实告知买方,则应由卖方承担此遗失或损坏。

(3)合同既不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又不是出售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受货物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如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货物交由其处置但其不收取时为风险转移之时。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之时,才是风险转移之时。

(三)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2、论述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及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答:(1)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以及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②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③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④税收无差别待遇。

⑤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2)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两者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国内税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创设缔约国征税权,确定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等。协定的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②两者彼此配合,互相补充。

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协定中不明确的用语,允许各国依照国内税法进行解释。

③两者发生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不能绝对化。
一、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国际贸易惯例

2、 要约邀请

3、 惩罚性赔偿

4、 融资性租赁

5、 注册资本

简答题 (3题,每题6分,共18分)

1、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

2、 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3、 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

六、论述题 (1题,共12分)

试分析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跨国公司

2、 两段招标

3、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4、 汇票

5、 共同海损

简答题(3题,每题6分,共18分)

1、 试比较美国型的投资保证协定和德国型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2、 简述要约的构成条件。

3、 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含义及其分类。

六、 论述题(1题,共12分)

试述我国与GATT及WTO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

⑦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调整关于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调整对象是受国际经济法规所约束的国际经济关系(相对各国而言)或对外经济关系(相对一国而言)。法律渊源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以及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诉讼法。

⑧ 《国际经济法》中提单的概念

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版一种物权凭证权。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⑨ 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①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②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七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国际发展法),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1976年科伦坡第五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有: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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