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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答题

发布时间:2020-11-28 00:50:23

经济法简答题可以不按三段论答题吗

经济抄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袭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穿功扁嘉壮黄憋萎铂联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有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如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

❷ CPA经济法论述题答题方法

这么跟你说吧。
1.首先是判断正确对错误,分值在0.5
2.然后写出条例,当然大概意思要90%吻合吧,尤其是关键字千万不能错。
3.最后说明,本例“……”符合还是不符合。
重点就是这3样。

❸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题型答题时间如何分配

一、单选题

通常单选题的难度不大,只要在四个备选答案中挑出一个正确答案。
如果无法确定哪个是正确答案:可以试着用“排除法”,即如果成功地排除三个不正确或不符题意的选项,剩下的一个就是正确答案。如果确实不会,要学会合理的猜测,可以联系相关知识进行合理猜测,除非你一无所知,否则你选择正确的概率会超过1/4。
另外还应注意一些小策略:一般来讲,在单选题中有两个表述不同但意思相同的必然不是正确答案;如果单选题中有两个答案是相反的,可能其中有一个正确答案,也有可能是出题者引诱你从对立答案中寻找答案,而这两个答案可能都和题干无关。
二、多选题
多选题的难度要大于单选题的难度,要求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做多选题时也可以利用做单选题的方法。
在做多选题时,应特别注意“排除法”的应用,如果你能成功地排除两个不正确或不合题意的选项,剩余的两项就是正确答案。当然,有的多选题可能是三个或是四个选项是正确的,不存在排除两个不正确或不合题意的选项问题。
三、判断题
判断题要看清题目要求,看答错题是否扣分,如果有题目要求“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
这种情况下,答题还是要的,因为答对和答错的可能性是相等的,况且复习这么久不可能一无所知,所以答对的可能性要比答错的可能性大。
答对得1分,答错扣0.5分,答案得分的期望值大于零,所以答比不答要好。
如果题目出现“总是”、“绝不”等绝对概念的词语时,往往是错误的;
出现“通常”、“部分”、“正常”、“几乎”等相对概念时,往往是正确的,但也不是绝对的。在判断题中只要找到“一点错误”,就可判断为错误。
四、计算题/综合题
首先要审清题意,其次只计算与题目要求相关的,不计算与本题要求无关的问题,计算多了难免会出错,而且还会浪费宝贵的时间。
还要有计算过程,除非题目中要求可以不列出计算过程。有些题目要求写出公式,不写公式会扣分。对于没有要求写公式的题目,如果计算错误又没写计算公式,当然不能得分,但写对计算公式,即使计算错误,一般也能得一部分分数。另外写出了计算公式,数字代入错误的可能性也会降低。
题目中凡有要求解释、分析、说明理由的,都必须有相应文字阐述,当然一定要把准确的关键词列出来。
五、简答题
简答题出现在《经济法》中,答题时要注重关键词,先针对题目的问题给出结论,之后开始阐述理由,虽不要求阐述法条原文,但关键词一定要准确。
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三科中,《中级会计实务》算是难度最大、内容最多的一科,经济业务、会计分录较多;《财务管理》科目的特点是内容比较抽象、公式多且不容易理解、计算量大,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计算能力;《经济法》内容多、内容杂、内容细、内容枯燥、考题灵活,需要大量的记忆。
虽然中级会计师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但是如果有时间和精力的话最好一次就报三科,这样做能给自己留有余地,因为考试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在第二年第三门出现意外,就意味着前功尽弃;退一步说,如果报了三门,即使临场发挥出现问题,还有一次机会。

❹ 初级会计经济法判断题答题技巧

【导读】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判断题在四大考试题型中,占比最少,总分值为10分,不过存在即合理,一定有它的道理,而且它的评分规则也与其他题型不同,所以大家一定不能忽视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判断题答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基础》判断题题型解析

“倒扣分”制需了解

判断题数目为10道,单题分值为1分。得分规则是“答题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即判断题实行“倒扣分”制,如果本小题应该点选“正确”,考生点选了“错误”,那么不仅无法得到本题1分的分值,还要被扣减0.5分,这就需要考生在解答判断题时谨慎认真,面对拿不准的题目,不作答可能比冒险要明智。

仔细阅读是关键

从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真题试卷分析来看,《经济法基础》各批次试卷中的判断题难易程度相近,基本不存在后面批次试题更难或更简单的现象,大多数判断题并不难,但是如果不仔细阅读题干,也非常容易失分。

《经济法基础》判断题答题技巧

注重基础

从2019年《经济法基础》真题试卷分析来看,判断题考点覆盖全面,几乎每个章节的内容都有所涉及。其中记忆题占比较高,此类题多是对教材原文进行总结、对比、举例分析,难度系数虽不高,但考查内容普遍偏基础,以常规性内容为主,这就需要考生朋友们熟读教材,注重基础,不遗漏任何一个细小知识点。

避开陷阱

判断题中也会出现少部分“陷阱题”,此类题易在题干中设置文字游戏,考生稍不注意,就容易落入陷阱得不到分。这就需要考生朋友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将易混易错知识点重点理解记忆,争取练就“火眼金睛”,避开陷阱。

及时“止损”

正如上文介绍的“倒扣分”制,判断题错选要扣0.5分,不答题不得分也不扣分,这就意味着,考生朋友若对题目没有足够的信心,尽量别去冒险作答,不作答可能也是“明哲保身”的一种方式呢!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初级会计经济法判断题答题技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题技巧,尽请关注环球快问。

❺ 经济法答题要答完整的法律条款吗

不需要的。当然,如果能答出来也没坏处,不过只要答题达到要点就可以。

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答题技巧

【导读】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是六个科目中每年通过率最高的一科,但注会考试的难易都是因人而异,关键是要掌握答题技巧,熟知考题特点,为此,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答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项选择题

单选题共有24个小题,每小题1分,一共是24分。单选题有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经济法单选题是难度最小的题型,在做单选题时尽量不要耽误时间,在保证正确率的同时提高做题速度,这就需要广大考生在平时备考时就不断的练习。

在做单选题时大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些题目会有陷阱,如让选出“不正确”、“不属于”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要求,避免马虎失分。

2.四个选项一定要都看一遍,然后再从中找到符合题意的答案;

多项选择题

多选题一共有14道小题,每题1.5分,共21分。多选题有四个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选项,只有全部选对才能获得分数,错选、漏选均不得分。所以多选题想要得分是不容易的。在多选题考试中,建议大家选择“排除法”,能成功排除部分错误选项。

案例分析题

四个题目,共55分

案例分析题一共是四个题目,合计是55分,每个题目的分值都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前两个题目的分值均为10分,第3个题目的分值为17分,第四个题目分值为18分。其中只有一个题目大家可以选择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果用英文就必须全部用英文,正确可多的5分。

从以往的注会考试经验来看,近几年的案例分析题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具体做题步骤参考如下:

1、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问什么答什么,不要避重就轻,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2、说明理由,这一步并不严格要求大家一字不差的引用法律条文,可以适当地变通,但是关键词必须交代清楚。需要注意的是在复习时一定要加深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清楚关键词到底是什么,其次在答题过程中要彻底弄清题意再作答。同时适当的变通也不能随便改动,对于重要的法律条文还是要记忆一下,做到差不多。

3、如果不会引用法律条文,能够把主要关键词交代清楚,还是可以得到分数的。

简而言之,如果大家能够相对准确的引用法律条文,最好采用“判断+条文”的会发方式,不得已情况下可采用“判断+具体分析”,如果时间充裕的话,可以选择“判断+条文+具体分析”。一切以考试时的具体情况为准,平时练习时可以尝试比较全面的回答,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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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经济法简答题,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
、其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❽ 经济法 简答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8)经济法答题扩展阅读:

设立依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设立条件: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❾ 经济法兴起的原因,考试的简答题,在线等~~~~~~~~~~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现代企业的规模扩大、不断的一体化,仅仅不到200年的历史。

这个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直到19世纪中期,企业的规模受到技术、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业,主要的交易结构是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的联系,合伙公司仍然是商业企业的标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项目成了人们的投资重点,融资的需要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和信用制度也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集中。另一方面,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如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1870年成立了农人协进会。

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二元结构发展到私人—组织—国家的三元结构。

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表现之一是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另外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利等行为的膨胀,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而企业扩大之后,权力出现了。这不仅仅存在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于企业和个人、大企业和小企业之中。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

如美国在罗斯福执政后,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国家干预政策。美国在制定《谢尔曼法》的过程中,一位参议员对经济权力集中发表了猛烈的批评“如果这种结合导致的集中权力被赋予一个人,那么这是一种君王般的特权;这是与我们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应当遭到州和全国当局的强烈抵制。如果有什么错误,这就是错误所在。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君主,我们同样不能忍受一个对生产、运输、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拥有权力的君王;如果我们不能服从任何帝王,同样也不应当服从任何在贸易方面拥有阻碍竞争和固定任何商品价格的独裁者。”经济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对不正当经济权力的打击,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表示这个过程是最恰当不过了。在这个过程延续了100年以后,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讯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一来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二来可以填补空白,二来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

(2)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法律无能为力。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联储降息,表面看取决于格林斯潘,实际上格林斯潘决定是否降息,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贴现率,他是被动的。

(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业和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的颁布,使这些社会关系纷纷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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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 | 2006-5-21 18:06 超超2008 | 十二级
您好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现代企业的规模扩大、不断的一体化,仅仅不到200年的历史。

这个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直到19世纪中期,企业的规模受到技术、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业,主要的交易结构是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的联系,合伙公司仍然是商业企业的标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项目成了人们的投资重点,融资的需要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和信用制度也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集中。另一方面,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如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1870年成立了农人协进会。

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二元结构发展到私人—组织—国家的三元结构。

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表现之一是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另外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利等行为的膨胀,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而企业扩大之后,权力出现了。这不仅仅存在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于企业和个人、大企业和小企业之中。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

如美国在罗斯福执政后,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国家干预政策。美国在制定《谢尔曼法》的过程中,一位参议员对经济权力集中发表了猛烈的批评“如果这种结合导致的集中权力被赋予一个人,那么这是一种君王般的特权;这是与我们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应当遭到州和全国当局的强烈抵制。如果有什么错误,这就是错误所在。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君主,我们同样不能忍受一个对生产、运输、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拥有权力的君王;如果我们不能服从任何帝王,同样也不应当服从任何在贸易方面拥有阻碍竞争和固定任何商品价格的独裁者。”经济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对不正当经济权力的打击,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表示这个过程是最恰当不过了。在这个过程延续了100年以后,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讯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一来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二来可以填补空白,二来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

(2)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法律无能为力。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联储降息,表面看取决于格林斯潘,实际上格林斯潘决定是否降息,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贴现率,他是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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