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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救济

发布时间:2020-11-27 18:05:49

⑴ 民法典是什么东西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经济法救济扩展阅读: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

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该草案采用德国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共计1947条。

⑵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限时半小时

1)卖方在哪里交货 ?纽约 装运船舱内
2)设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为什么?
若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损坏或灭失,买方仍须凭单付款,买方可凭提单向船公司/船代,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坏赔偿而不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CIF术语上是卖方办理保险,在启运港投保,在客户拒付退单的情况下,卖方可凭保单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
3)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为什么?
不可以 , 因为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CIF 术语 中卖方 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⑶ 国际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题目

1、根据Incoterms 2000有关CIF术语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本案中即为纽约港。
2、题目是否打错了?我感觉应该是问“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下面分题目打错和没打错两种情况讨论吧:
(一)如果题目打错了,问的应该是“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本小题假设卖方交货不合格,即假设了卖方违约导致了货物的不合格,因此即考虑卖方违约下买方的救济措施,结合本案请实际买方具体有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①如果卖方尚未达到根本违约,可以要求卖方对于不合格部分交付替代物。理由参见CISG第46条第2款规定。
②如果卖方尚未到达根本违约,也可以要求卖方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修补。理由参见CISG第46条第3款规定。
③可以要求卖方减低货价,减价应按照实际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理由参见CISG第50条的规定。
④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CISG74条,损害赔偿应坚持全陪原则,包括买方本可以获得的利润,卖方都要赔偿。
⑤如果卖方交付不合格的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与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同时使用。
(二)如果题目没有打错,问的就是“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根据CISG第48条的规定,卖方即使在交货之后,仍可以自负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因此,只要本案中的卖方不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他就可以自负费用,对已交付的不合格的货物进行补救,将不合格的货物换成合格的货物。
3、不应接受。
因为CIF术语下,卖方在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自装运港船舷转移。货物由于离港时合格(卖方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出现瑕疵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造成的,卖方对此概不负责,买方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此时,买方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浸水事故,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啊……打了这么多字,好辛苦呀……

⑷ 国际经济法问题。违约救济之损害赔偿

可以的,请看下面的参考资料:

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违约致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法律所给予的补偿办法。各国法律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办法。各国有关违约的救济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2)损害赔偿。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救济办法。但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损害赔偿的方法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也各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认为,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无过失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关于损害赔偿的方法,德国法对损害赔偿是以回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与德国法不同,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而以回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认为,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得利息两个方面。法国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法认为,计算损害的基本原则,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3)解除合同。罗马法原则上不承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在买卖法中,则允许卖方在买方未于一定期限内支付价金时,可以解除合同。这项原则后来被法国法所接受。《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所订立的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德国法也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英美法同大陆法有所不同。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2种情况;美国则把违约区别为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按英美法的规定,只有在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时,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一方仅仅是违反担保或轻微违约,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在中国,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4)禁令。这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种行为。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英美法院仅在2种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一是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二是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5)违约金。这是违约补救的最常用办法之一。但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违约金具有两重性,即惩罚性和赔偿性,英美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在数额上,法国及日本等国认为,法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予以增减。德国及瑞士等国法律却规定,违约金过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减少。

⑸ 经济法领域的司法救济普遍缺少法律依据,这句话要怎么理解

指的是经济法在就济措施操作性上与刑民法相比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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