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法的题难题 求
生产厂的理由合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版销售者应当负责权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本题中,生产厂和商店已经在合同明确了相关内容,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既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B. 经济法问题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
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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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具体情况:
主体:甲企业和乙企业;
客体:给付行为;
内容:甲企业应当在4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望采纳,不对的地方望指正。
C. 经济法的问题啊~
1、不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30万*30%=9万
案例中只有7万。(公司法版27条)
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余下的两年之内缴足。案例中为15%,余下为三年交情,不合法。(公司法26条)
2、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或者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代表权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50条),本案中,吴某代表公司的行为超越了公司授权,但是对方当事人并不知晓(推定不知晓,要推翻推定的事实,由推翻人负举证责任,即要公司甲证明对方知晓),所以该合同有效。
3、可以转让。孙某转让股份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权应当购买该股份,其他股东同意的,在相同条件下,原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公司法72条)
D. 经济法问题
全部都有不合法的地方,分条来说。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也就是至少要有4个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这个也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也就是不得少于2800万元。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而不一定必须用货币,所以所有出资必是货币也是不对的。
4、也是错误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文件,经批准后才能公开招股。
5、错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不能进行自销。
6、错误。在到期未募足股份或者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应当退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7、错误。创立大会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错误。认股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不能创立的法律责任的,应当由发起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 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17.AB
解析: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A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选。
该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规定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所以B项当选。
该法第188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项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破产,不应继续清算,C错误,不选。
D项,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D错误
18.AD
A项: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B项:需一次性缴付
C项:一人只能开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F. 中国经济法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
当前中国经济法立法正处于中度发展状态,有必要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构想.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今后十几年里经济法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效率并重”是社会发展对经济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经济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随之形成并有扩大形势,统计数据也明确反映了这个现实.在未来的十几年里,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不得不关注经济公平问题,在立法保护对象的倾向性应偏向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
我国的经济法立法已经完成了法律部门的分化,对经济法进行清理,汇编,编纂,并制定某种形式的法典是经济法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经济法立法技术的最高体现.
在市场经济初步成长的中国,法律移植仍然是未来十几年经济法立法的一种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鉴的西方经济法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体本身较强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法能够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G. 学习经济法过程中有哪些难点,怎么克服这些困难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
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
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
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
三、经济法的学习法
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1.认真听课
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
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
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
H. 关于经济法的一些问题
.2016年2月,长期向B公司提供各种产品的A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B公司要求停止进货,A公司认为B公司停止进货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问,A公司观点正确吗?为什么?
I. 经济法小问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甲应该按以下几条执行: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5,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6,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7,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10,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1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1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15,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J. 经济法的问题
1 符合,根据规定增发股票条件包括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猛镇均不低于6%;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分配利润的20%。本题中,A上市公司均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具备发行条件。
2 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拟配散并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拟配售股份13000万股,未超过15000万股(50000*30%),所以符合规定。
3 符合,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约为6.66%,所以符合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枝掘粗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 符合。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能超过10名,A公司的发行对象数量为10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5 自己随便写两句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