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帮忙解决一下经济法的问题,谢谢
1、A.有发起人; B.有注册资本; C.制定了公司章程; D.登记前的审批
2、A.股东;C.公司员工;
3、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2. 下面的经济法案例如何解决
A. 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合同有效。
B. 可以,合同有效,甲公司构成违约。
C. 由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所受损失可以向乙追偿。
3. 学经济法的各位大神们帮我解决民间借贷问题
合法,从法抄律关系来讲,袭B就是应该向A要钱,因为是A向B借款20万,A与B立有借据,AB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可以确认的。
A借款的用途是借给C做生意,并且要求B将款打给C,B也将款打到C银行账户,借款已经发生转移。A向B借款,借款的用途是给C用,但是从法律来讲,A的借款用途跟B是没有关系的,A向B进行了借款的行为是没有改变的。B向A要钱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A打了100万给C,还让B打了20万给C,如果A有借条等借贷凭据能借款的话,则是C欠了A钱款120万元。如果A把钱给C是作为合作人的投资行为,则C做生意赔钱,A也要共同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
4. 经济法案例分析(急待解决~~)
赔偿数额10万美元。卖方同意按60万美元交货,与原订价格50万美元相差10万。买方自己按62万与其它供货商成交,多付的2万美元并不是卖方造成的,卖方因此不赔有理。
但实际中买方根本可以不跟卖方谈实际价格与原订价格的差。只坚持根据合同卖方比须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否则参考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和罚金条款索赔。没有这两条款只有自认倒霉。
5. 国际经济法 处理
1.合同不成立。因为合同得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而承诺必须符合镜子原则,即与要约条件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实质性变更或修改。案例中将发货时间进行了修改,显然不是合格的承诺,而是构成了反要约,所以合同不成立。
2.(1)构成不可抗力。因为对于发生地震缔约方无法控制,在缔约合同时显然无法预知,并且对于这种障碍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克服或避免后果。
(2)是否能够直接解除合同要看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支持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如果支持,就必须实际履行而不得采取其他金钱赔偿等其它方式,反之则可以。(这个答案拿不准)
3,(1)可以,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正的单据业务,实际中货物的履行问题不影响信用证货款的支付,只要符合单证相符原则。
(2)不可以,银行已经合格的履行了自己的审单义务,无任何过错,实际履行的准概况不影响信用证的流程。
4.(1)违反了不歧视原则。
(2)为保护本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可以实施相关的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即“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换言之,GATT第20条并不反对一定程度的歧视的存在,但是这种歧视必须不是“无端的、不正当的或对贸易造成变相限制的”。
5.(1)是卖方,即中国甲公司。
(2)可以,因为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就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实际中有任何不相符,都可以拒绝收单付款。
(3)卖方违约,故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实际履行、要求卖方损害赔偿、要求减价等等。
6.(1)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因为承运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存在巨大的过失,不能免责。
(2)这要看托运时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就题目中已知信息来看,不存在什么过失,应该不负责。
你这题目有点多啊,错的我都想上课了。
6. 用经济法解决我国贫富悬殊问题
首先介绍一个概念“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于1922年提出。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前者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全部占有了;而后者则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异。但这两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的绝对化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
目前,国际上用来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标很多。基尼系数由于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
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在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同时,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
一、对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状况的总体评价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总体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取向,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基本反映出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的作用;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统一的分配体制被打破,分配正在向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有利因素
1、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从农村居民来看,农民人均纯收入1997年超过2000元,2002年达到2476元,平均每年实际增长3.8%。
从城镇居民来看,城镇居民收入加速增长,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率达到8.6%。
2、从总体上讲,平均主义分配逐步在打破,“脑体倒挂”正在走向“脑体正挂”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分配逐步被打破,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正在合理拉开,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向新兴产业倾斜。传统的体力劳动、资本含量少、劳动密集、竞争充分的行业的收入在相对降低,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新兴行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在显著增长。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型领域的劳动者、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3、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6.42%,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16.23%高10.19个百分点,说明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力度加大。
4、国有单位职工的收入增长势头较强
“八五”和“九五”时期,我国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单位的工资基本上都呈现正比例线性增长势头。其中,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平均工资增长了2.74倍,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另外从工资的绝对增长水平上看,其他单位工资水平一直最高,国有单位次之,城镇集体单位最低。
5、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与宏观经济发展保持了协调一致
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三项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6.25%、16.23%、16.33%。这说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是同步的,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然而必须看到,
在收入正常增长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容轻视的问题: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
主要表现为:
一是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
1991年为0.282,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10年上升1.62倍。
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2.2,1995年为1:2.71,2000年为1:2.79,2001年扩大到1:2.9。
三是地区间差距扩大
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
四是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80年代中期,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业人均收入与最低行业之比为2.23:1,2000年又上升到2.63:1。
五是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25:1,2001年扩大到1.63: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1.49:1,2001年发展到1.77:1。
六是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明显加快
特别是近两年,高收入户的收入增长大大超过了低收入户的收入增长,2002年1季度的统计表明,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46.2%,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7.66倍。
2、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居民家庭财产的差别越来越大
最新的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目前约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户均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1.3%。
当前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
3、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分配”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两种极端现象同时并存
“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不包括工资外收入)分配上,多数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偏校
与此同时,在工资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现象。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
4、收入分配不规范
一是工资支付不规范,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二是工资提取不规范,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三是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超过工资总额的4%的标准进入,变相提高收入;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务消费”随意性太强,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
5、整体收入结构仍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一是工资收入结构不合理,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劳动报酬高,项目繁多,未纳入工资内;二是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与中央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国城镇居民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格局还远远没有真正调整到位,其它要素参与分配还需要进一步增加比重。
二、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财税政策
财政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工具之一。由于个人收入分配活动与财政收支有着特定联系,财政政策可以说是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从我国转轨期经济运行和制度安排特点以及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三个角度看,
运用财税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本质上是要妥善处理好三大矛盾:
第一,经济增长与增长福利分配之间的矛盾
改革之后的中国在2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过程中,GDP规模快速膨胀,但增长福利分配呈现出逐步拉大趋势,一部分人的生活质量相对来讲反而下降,低收入群体规模有所扩大。很显然,现在有必要利用财税手段调节好经济增长的分配基矗这种调节的难点在于把握好公平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不能大幅度约束效率的递增。
第二,合理解决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与扩大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规模的矛盾
中等收入阶层人数增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规律性倾向,对消费进步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而扩大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规模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但从理论角度看,这两者之间存在有一定的相互约束性,其表现是扩大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的规模势必要影响中等收入阶层的状况,从而制约中等收入阶层的扩张。
第三,妥善处理创造就业机会与转移支付资金之间的矛盾
财税政策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有两个切入点:一是创造就业机会,使中低收入者得到挣取收入的机会;二是在个人之间进行收入的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这两者有一定的矛盾,突出的表现是财政资源利用上的此消彼长。很显然,确定合理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就是要在创造就业和转移支付之间选择一个适当的配比。
综上所述,
可确立以下一些个人可支配货币收入财税调节政策:
第一,在各级财政之间合理划分收入分配调节事权
收入分配调节涉及各级财政,因而首先要合理划分事权。由于我国是区域经济极度不平衡的国家,收入分配调节事权不可能相对集中,确定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的调节标准也就不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为此,收入分配调节的基本事权应按居民属地来划分。但考虑到各级财政收入汲取能力的体制性和资源性差异,可把收入分配调节财力支持划入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说,上级财政可从专项转移支付角度向下级财政拨付资金弥补下级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财力不足。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为了实现收入分配调节的针对性,中央财政对向省级财政转移扶贫资金时可指定地区和类别。省级财政则可向符合条件的下级财政确定收入调节补助。这种补助额的确定应以各地收入、物价和人口状况为依据,而不必寻求补助标准的统一性。
第二,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
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时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立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调节资金支出方式
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以现金补助为主,这种模式在现实情况中暴露出了一些明显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资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充分实现预期目的。比如低收入阶层部分领取补助金者把钱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上。为此,我国各级财政可建立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的定向补助制度。如凭发票或收据报销定额义务教育学杂费、水电费、医药费、食品支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补助范围。定额标准确定权可由市级财政掌握,省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调控。
第四,调整相关税制
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特别是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内的收入应采取低税率政策,因为这一收入区间是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界限,税率过高会抑制中国的消费扩张,反过来削弱经济增长。在房产税方面,可考虑在把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私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税率从低、征管从严。当然,这要以进一步规范房产交易、清除不合理收费为基础。
第五,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中设立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
对低收入群体子女来讲,接受高等教育是能否实现收入阶层转换的基本条件。为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以及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可在教育经费中核定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这笔资金可通过教育部门根据一定的原则无偿补助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已考入大学的低收入群体子女。中央财政的这笔专项资金可向西部地区倾斜,经济发达的省份可把此类资金更多地向省内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
参考资料:经济日报
7. 求解决经济法问题
成立。要约是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提出每米价格120元。
承诺是同意,请按时送货。
成立时间5月12日,地点是商场。
5月12日前 传真通知商场撤回要约
5月15日前传真通知纺织厂撤销要约
5月15日前传真通知纺织厂撤回承诺
不可以。
8. 经济法解决什么问题
1、经济法是解决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2、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9. 经济法问题。。求解决。谢谢!
一、
1、合同有效,张某的儿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受其父委托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张某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二、
1、合同有效,但存在瑕疵。李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合同。
2、可以将宏达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因法人合并前的事由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法人为被告。
3、李某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买家具的价款,合同撤销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应当返还。
三、
1、属于要约,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出的是一个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是要约。
2、天鹏商场的回电是新要约,因为其对洗衣机厂要约中的价格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同时还提出了送货上门的条件,应当视为新要约。
3、天鹏商场组织车辆提货应当视为要约,之前洗衣机厂的回函要求天鹏商场自付运费自行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这应当视为附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天鹏商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
4、合同未成立,他们之间的每次回函都对合同的内容做了实质性的变更,都是新要约,并没有向对方的要约做出过符合条件的承诺。
10. 经济法案例帮忙解决一下。
存在以下问题:
1、外方投资比例仅为18.75%(150/800),低于25%的规定。
2、任何一方都不能专以合营企业的名属义向外租赁设备作为己方出资。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按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而该公司仅占32%(800/2500)。
4、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按规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
6、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不可以提前回收投资,合作企业才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7、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8、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不符合规定,应为董事会。合作企业才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
9、无形资产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不符合规定。场地使用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5%(200/800),高于2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