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经济法 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有什么不同
1.概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2.研究的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最要研究国际贸易过则,如wto规则、反倾销规则、国际税收制度等。
国际私法涵盖国际商法内容,但是偏向与民事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Ⅱ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程序规范的总称 ,具有自身的调整对 象和调整方法 ,而且已经形成颇具规模的体系 .因此 ,国际商法完全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 .西方国家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就基本确立了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 .在我国 ,将国际商法学作为广义国际 经济法学的一部分是在目前条件不成熟时的可采之策 . 关键词 : 国际商法 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学 法学部门
21 世纪 ,我国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更为重要 , 更加积极和更富建设性的作用 ,我国企业将
更为全面和深入地从事各种国际商事交易 ,展开国际竞争 .这种涉外经济发展态势对国际商法的实践和 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 . 但遗憾的是 ,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对国际商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国际商法一直没有被作为一个独 立或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来对待 ,国际商法的宏观和整体研究成果十分匮乏 ,甚至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也没 有明确一致的认识 .有鉴于此 ,笔者拟对国际商法和国际商法学进行初步探讨 ,以期抛砖引玉 . 本文首先界定国际商法的定义 ,进而依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论证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最 后阐明国际商法学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一客观事实 ,并建议我国法学界确认国际 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的地位 .
一, 国际商法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国际商法 ( Internatio nal Co mmercial Law , Internatio 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 nal Trade Law ) 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 .有学者认为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渊源包括国际条约 , 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其范围主要包括代理法 , 合伙企业法 , 公司
① 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 合同法 , 买卖法 , 产品责任法 , 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 也有学者认为 , 国际商法
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渊源包括国际商事条约 , 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法 ,其范围主要 包括合同法 , 代理法 , 买卖法 , 产品责任法 , 海上货物运输法 , 海上保险法 , 票据法 , 商事组织法 , 工业产权法
② 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程序法 . 上述两种定义基本相同 ,而且都将国内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之一 , 只是
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 笔者从实在法和统一法的观念出发 ,主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 程序规范的总称 .这里 ,需要作几点解释 : 第一 ,国际商法是实在法 ,是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渊源并为 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 ,而不是存在于理论形态的比较法 .第二 ,国际商法 ·36 ·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 — 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是统一私法 ,是独立于国内民商法 , 专门而且统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 ; 国内民商法 , 国内经济法和 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 .第三 ,从范围上看 ,国际商法包括国际商事代理法 , 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 , 国际货物运输法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国际支付法 , 国际借贷法 , 国际融资租赁法 , 国际投资合同法 , 国际担保法 ,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 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法 , 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商事仲 裁法 .将上述领域的法律规范纳入国际商法的范围 ,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 ; 而在公司法等领域 ,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 ,因而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
二, 国际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 ,判断一类法律规范是否从整体上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需要考察这类法律规范是否有自身的 ③ 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包括政治关系 , 经济关系 , 家庭关系 ,等等 , 它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法律的调整方法 ,指法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特定方式 ,如刑罚制裁或民事责 任的方式 , 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式 .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显得过于宽泛 ,往往需结合调 整方法才能较清楚地解决部门法的划分问题 . 如果一类法律规范 ,运用自身特定的方法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并达到一定程度 ,以致形成了系统 的具备一定规模的体系 ,则该类法律规范就可以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 以下我们依次考察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 调整方法和规模体系 ,从而就国际商法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作出判断 . ( 一) 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 —— — 国际商事关系 第一 ,国际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商事关系"即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指自然 , 人, 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财产关系包括商事代理关系 , 物权关系 , 知识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婚姻家庭 , 收 养和继承等民事关系不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范围 .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决定了国际 商法的私法性质 ,从而将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和国内公法区别开来 .第二 ,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 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具有国际因素 , 即商事关系的主体 , 客体或内容 至少有一项具有国际因素 .商事交易的主体 ,如果一方 , 双方或多方具有不同国籍 ,或其住所 , 营业所位于 不同的国家 ,即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 ; 主体不具有国际因素 ,但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位于另一国家或产 生, 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另一国家 ,也可认为具有国际因素 .以具备国际因素的商事关 系作为调整对象 ,决定了国际商法必然与国内民商法有所不同 .第三 ,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关系虽 然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关系 ,但却不同于国际经济管理关系 .从大陆法系的法律用语来看 ,平等主体之间的 经济关系 ,在法律上的标准术语是 "民商事关系"而非 , "经济关系"而国内经济管理关系和国际经济管理 ; 关系 ,在法律上的标准术语才是 "经济关系" .因而 ,在注重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划分的大陆法系国家 ,商 法和经济法 ,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能因为 "经济关系" 这一关键词而合而为一 ,而是由于采 取了 "商事关系" "经济关系" 与 的不同表达而泾渭分明 .我国近代以来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而且在 20 世 纪 80 年代后在国内法上也区分了经济关系和商事关系 ,因而在国际法上区分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商事关 系也势在必然 .而区分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 ,也就意味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具有不同的调 整对象 ,因而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 . ( 二)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也就是说 ,它与国际商法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 ,但由于两 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不同 ,故它们的法律性质也是不同的 . 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作用在于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所适用的国内法 ,冲突规 范本身并不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显然 ,国际私法是一种特殊规范 ,它所运用 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是直接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实体法 ,它直接规定国际商事 主体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所运用的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 ·37 ·
法 商 研 究
2005 年第 2 期 ( 总第 106 期)
调整方法的不同 ,使得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区别开来 . ( 三) 从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看 ,国际商法已成为一个具备规模的法律体系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产生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 ,其标志是 1919 年国际商会的成 立 .从 19 世纪末开始 ,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约和习惯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发 展 .国际商事统一公约首先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 , 具体成果为 1883 年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和 1886 年的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6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 ,总部设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 . 由各会员国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一些个人会员组成 ,致力于海事私法的统一 .此外 ,国际法协会也把制定 统一私法作为其宗旨之一 .1919 年 ,国际商会成立 .该组织总部设在巴黎 ,由国际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 , 并在众多国家成立分会 ,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惯例的编纂和研究工作 .国际商法在这一时期大量出现 ,反 映了世界市场得以形成这一客观现实的需要 .伴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将 世界市场瓜分完毕 .国际货物买卖 , 国际直接投资 , 国际借贷交易空前频繁 ,这使得运用冲突法解决法律 纠纷方法的弊端充分显现 ,也促使了国际意识的复归 .一方面 ,商人们推动各自的政府制订统一公约进行 协调 ; 另一方面 ,商人们也开始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机构来编纂自发形成的惯例 .国际商会的成立是商人 们国际意识复归和商人们要求制订国际商事统一法的集中体现 . 在 20 世纪 ,国际商事实体法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以国际商事公约 , 国际商事惯例 , 普遍性格式合同为 渊源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已形成体系 ,涵盖了国际商事交易的许多重要领域 .在国际公约方面 ,国际统一私 法协会 ,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国际代理 , 国际货物买卖 , 国际货物运输 , 国际支 ④ 付, 国际融资租赁的一系列公约 . 以国际惯例而言 ,国际商会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其他机构制定了多种 国际惯例 ,涵盖贸易术语 , , 托收 信用证 , 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 海上保险条款 , 国际保理 , 国际特许经 ⑤ 营等领域 . 在 21 世纪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 , 国际商会的立法活动 更为积极 ,这也预示着国际商法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 总之 ,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而且经过百余年的发展 ,已经形成颇具规模的体系 , 无疑应属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 .
三, 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求对应的法律学科 ,国际商法也不例外 .世界上最早对国际商法进行系统研 究的当属英国的斯密托夫教授 ,他在 1948 年就出版了 《出口贸易 : 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 一书 .从 20 世 纪 40 年代到 60 年代 ,欧美一部分商法学者和国际法学者专注于国际商事条约 , 惯例的各种专题和综合研 究 ,成为一个新的法学职业研究群体 —— — 国际商法学者 ,而他们所研究的国际商法也成了一门新的学科 . 20 世纪 60 年代 ,在法国 , 苏联和美国也出现了同样类型的教科书 , 如法国教授 Philippe Kahn 所著 《国际 ( ( 商业买卖》1961 年) ,苏联学者 D · ·Genkin 的教材 M 《苏联对外贸易和法律调整》1961 年) ,美国 W ·S ⑥ ( ·Surrey 和 C ·Shaw 合著的 《国际商事交易法律指南》1963 年) . 据此可以认为 ,在 20 世纪 60 年代 ,就 基本确立了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 .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才重视国际商法的研究 .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末和 80 年代初有些高等院校曾开 设国际商法学课程 ,并招收国际商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硕士生 .1982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 ( 现为国家教育 部) 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学列为与国际法学 , 国际私法学相并列的法学二级学科 .从此以后 ,尽管经贸大学 和综合大学的商学院仍然开设国际商法学课程 ,但在法学专门教育中 ,我国法学界的一般做法是将国际商 法学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的一部分或作为大国际私法学的一部分 .这两种做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大 国际私法学将直接和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置于一体 ,可以获得对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的整 体认识 ,但目前还很难逾越各国学者长期以来将国际私法主要视为冲突法这一约定俗成的观念所导致的 障碍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将公法和私法融为一体 ,可以较为全面地把握企业从事国际商业所面临的各种 跨国法律问题 ,但无法成立一个和谐贯通的学科体系 . ·38 ·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 — 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客观而言 ,国际商法学独立法学部门的确定对西方国家国际商法的学术积累 , 人才培养和实务指导都 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也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这些国家能够在国际商法学术研究和实务中处于领先地位 . 我国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 ,要想在国际商法的制订和实施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 必须加强国际商法的研 究 ,必须尽早确立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 . 笔者在 1996 年就曾经提出国际法四部门说 ,认为 : 除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私法学这两个传统的法学部 ⑦ 门外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可以再进一步分为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商法学两个部门 . 可惜这一观点至今仍 未引起我国学界和国家教育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 .笔者至今仍然认为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一种较为科学 的划分方法 ,符合国际学术界的既定做法 ,应考虑加快实施 . 如果暂时无法实施 ,也还有一种变通和过渡的做法 ,就是继续维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作为第三国际法 学科的地位 ,但在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中 ,可以将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狭义国际经济法 ( 也称国际经济管 ⑧ 理法) 和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 ( 也可以称为国际经济交易法) 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来阐述 . 具体地说 ,国际经济管理法作为上编 ,讨论 W TO 法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 , 世界银行体制 , 区域贸易协定 , 巴塞尔协议 , 双边贸易 , 投资和税收协定 ; 国际商法 ( 国际经济交易法) 作为下编 ,阐述和研究国际商事条约 和惯例 .上编和下编各有自己的总论和分论 ,各有自己的实体法和争端解决程序法 .与现有广义国际经 济法学教材相比 ,这种做法能够使学生更加清晰地把握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显著区别的法律领域 ,也将有 助于我国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研究在各自领域的细化和积累
Ⅲ 国际商法与邻近法(私法,经济法)的关系
即不是独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学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国法学,以至西方法学在这一领域的认识和学科划分的不同阶段和成果。
国际商法是在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对外国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借鉴过程中,引入的外国名词,因为他们发现外国学者基本把我们国际经济法所研究的对内容叫国际商法。
国际经济法是中国早期国际法学者在80年代,面对日益繁荣的中国对外经济交流,为了便于研究,把国际法中关于经济交流,经济管制的法律抽出来,划分出的新方向,是完全“国产”的名词和学科。
国际私法涵盖国际商法内容,但是偏向与民事关系。
以上是我的理解,不一定正确,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Ⅳ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区别
内容不同: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Ⅳ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法学什么专业好,国际法的三个方向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公共采购法学哪个实用
我是教经济法的呢 我觉得国际经济法比较好点呢,但是作为经济法课程来讲,之间都是不孤立的是存在必然的联系的关系。国家经济法比较好,特别是从事国际商务管理之类的。
Ⅵ 考研选择专业—国际经济法or国际商法
这个得看个人来喜好,两者自差别并不是很大,都挺不错的。
国际经济法专业: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Ⅶ 英国llm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哪个好
商法
Ⅷ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性原则。
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 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 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国际 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 征。国际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为商事活动的 位置具有无限制性。而国际性原则的确立就是 为了保证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 优化组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 用。同时,国际化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 一化,有利于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虽然当 前国际化趋势不可抵挡,但是主权国家依然存 在。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国际商法而言,国家 利益的差异性导致国际商法只能是达到最低共 识的底线。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 国家依然存在。共识之外的商事活动则需要各 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商法。国际 性原则要求各国家制定商法,都需参考和吸收 国际商法的各种条例,对于本国缔结以及从事 的国际商事,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遵 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为标准。 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性、全 球性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国与国之间进 行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于国际商 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流来说也同样是适 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 易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否则 任何交易过程都将会被扭曲直至交易终止。因 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是基本的前 提条件之一。具体到国际商法而言,从根本来讲 它是为国际商事行为服务的,因此其基本原则 也必然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所谓的平等互利, 就是各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 等的权利,并承担相似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主体 大小、强弱、高低贵贱等分别。同时,各商事主体 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双方 或多方的利益。可见,平等互利原则理应是国际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商事行为的参与 方主要是企业组织,作为个体,其微观属性受到 国际商法的约束。但是任何个体都离不开一定 的国家或地区界限,也就是说,微观主体的行为 也必然会代表和体现一国或一地区的权益与形 象。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 体现与反映。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主权是国 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商事行为中 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问题。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 它主要指:国际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时,必 须采取诚实守信的、不欺诈和不滥用权利的行 为。诚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畴的行为和观念,但是 在国际商法中则作为一种原则而被各国普遍采 用和遵守。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成为 现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它是所有商事主 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的重要准则,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对于协调国际商事关系 的国际商法来说,诚信原则也必然是其中的重 要原则之一。
五、安全与发展原则。由于各国商法的不同, 国际商事的安全性必须提到原则的高度上来。 从政治层面上讲,安全原则符合防卫心理,以面 对因绝对服从国家主权而造成的商业瘫痪现象。从商业层面上来讲,安全原则是企业维持的 原则;而从实践层面上看,安全原则是保证交易 实现的安全性准则。国际商法,从目的上讲,一 方面是为了保证安全,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发 展。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是随着国际商事的发 展而不断发展的。发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和便 利原则。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 度的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世界经济才能更加 繁荣和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