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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传真

发布时间:2020-11-26 19:06:35

经济法案例分析 1.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向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发出传真订购西红柿,该传真列明

对于第一题:问题1,甲发出传真订货应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合同的重要因素价格是不明确的,乙公司回复价格属于要约;问题2,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当有效;问题3,应该甲方自己承担损失,因为合同并未约定交货地点,根据合同法,双方没约定交货地点,货物需承运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第二题,问题1,乙享有不安抗辩权,因为对于双方都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先给付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后履行乙方能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问题2,不能,乙仅有权交付欠付货款部分的服装,对于已交的5万元,应交付相应服装。
以上仅代表个人看法,欢迎交流沟通

㈡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 是要约邀请,因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人有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些题目中没有明确交代,视为不存在,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广告是明文规定的要约邀请。

  2. 是要约,传真明确表明标的、数量、价款,表明希望与甲订立电器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3. 是新要约。承诺不得对要约的主要条款做出改变,而甲在传真中对价款做出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新要约,而非承诺。

  4. 9月15日乙的回函,明确表示完全认可甲提出要约。

  5. 9月20日生效,因为乙的承诺于20日到达甲,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㈢ 经济法问题

四星公司8月14日的传真是否有效?
当然无效了,因为已经超过要约期限,并且不是由于正常的下单时间,邮局或者通信造成的原因,所以要约是无效的。
这里最怕出错的是,是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要约。

㈣ 经济法题目 2012年11月下旬,A旅行社接到玩具公司的一份传真,要求A旅行社为该公司安排12月中

第一题:预付款和定金不是一回事,因为预付款是合同的履行方式,而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
第二题:合法。依据是《担保法》第89条,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三题:应当退还。依据是玩具厂与A旅行社之间没有约定定金,只约定了违约违约金,因而只能要求玩具厂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元

㈤ 一道关于经济法的题,求明白人解答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

㈥ 经济法知识小问答

我认为不成立来.
理由:
事件的过程可源以理解为:
百货公司称"我公司..."这并不是一份有效的要约,没有明确受要约人,而且其中提出让对方"速来传真",在这里可以将其视作一份"要约邀请",即邀请对方来做要约.
之后三家钢材厂的回复都可以理解为对百货公司的要约.
百货公司面对三分要约选择了冰场的作出承诺.

这样可以看出,百货公司和甲,乙两厂根本就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只有和冰场有合同关系.甲厂向百货公司提供的的要约没有被承诺,自然谈不上违约.

补充:
没有了,你的问题一共就两问,我实在写不出其他话了.

㈦ 经济法题。建筑工程公司向乙钢铁公司发出一封传真,内容如下 :急急急

(1) 若3月14日乙公司回复“同意你方要求,但请预付3万元定金”,买卖合同未成立。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没有承诺而而是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属于新的要约。
(2) 若3月14日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同意甲公司的报价,则甲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因为甲公司的要约是向乙公司发出的而不是向丙公司发出的。丙公司的致电属于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
(3)有承诺期限的要约的不能撤销的,乙公司于3月15日回复,不同意撤销要约,要求以3月12日的报价订立合同,属于承诺,合同已经成立。

㈧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㈨ 经济法案例分析提问

1.传真应定性为承诺撤回。该撤回应做无效处理,因为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很明显,该承诺撤回已经晚于承诺的到达。
2.存在买卖合。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案例中应为口同形式的合同。
3.不能拒收,否则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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