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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支票ppt

发布时间:2021-03-16 04:21:54

㈠ 求解,经济法种关于票据法案例答案

叶琪到此一游,你们这些学生真是辛苦的啊!!!!

㈡ 如何辨别有效的支票.ppt

1、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转账支票是一种最基本的同城支付结算业务品种,只能用于本地结算。但后来规定改变
2、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
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一、大写日期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月:如果是壹到玖这样的单数的话要在月份前加零零壹月、零贰月
如果是拾月、拾壹、拾贰要在前面加壹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
日:同上。零壹日、零贰日……零玖日
壹拾壹日、壹拾贰日……壹拾玖日
贰拾壹日、贰拾贰日……贰拾玖日
叁拾日、叁拾壹日。
二、金额:大写比如壹仟伍佰陆拾捌万叁仟贰佰壹拾壹元伍角贰分记住,金额到元要写整,到角可写可不写,到分绝对不能写。
三、密码器产生的密码不要写错。密码器的密码是根据开票日期、支票号码、金额等输入密码产生的。
四、印鉴没有盖错(和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没有油墨涂抹或者模糊等)
五、银行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支票金额(不然就是空头支票)
只要以上要素正确,银行就会兑现。

㈢ 经济法案例分析,急急~~在线等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法设置短期时效制度和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制度,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的额外利益。于是,票据法从协调票据法与民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关系考虑,基于衡平的理念,确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以保证法益平衡。

(一)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法规定了较短的消灭时效和很严格的权利保全手续,持票人如果怠于行使和保全权利,就会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其票据权利,同时,这种规定会使票据债务人收到额外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恰恰又是持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为了纠正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并对全部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各国票据法一般都专门设置了利益返还制度,以谋求票据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维护法律的公正。

在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中,权利人为票据权利消灭后的持票人。这时的持票人不以最后的被背书人为限,还包括被追索而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背书人、因履行了债务而取得追索权的保证人和因参加付款而取得票据的参加付款人等。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

票据法学说中,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四种学说:票据上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偿请求说,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等。

1、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而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故此说应当否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并非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是因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

3、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然而,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次,不当得利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的票据资金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如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

4、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 作为一种特定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民事权利,因为它不是因票据行为产生,而且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发生的,同时也不是民法上债的规定下的请求权。它直接由票据法规定,本质上属于“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请求权的特点看,此权利具有普通债权的性质。

5、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等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见我国票据法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于“民事权利”。本文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民事权利,具体的考虑有以下几点:(1)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依照民法规定、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由票据法规定而非民法规定。其次, 利益返还请求制度主要是针对票据权利丧失的特殊情形,在立法本意中,其权利内容、性质与票据上权利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求偿权也均有一定差异。另外,民法上物的请求权更难与利益返还请求权相联系。(2)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否为民事权利还可以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考察。如果持票人和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存在民事关系,即持票人和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为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前一种情况中的原因关系和后一种情况中的资金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关系,但就利益返还请求权,如果是基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当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应该允许持票人按照基础关系中的约定或规定的金额请求支付,而利益返还请求权却是按照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所受利益请求返还。这显然不是遵循当事人间的基础关系的规则所产生的权利,而只是票据法特别规定的一种权利。所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民事关系,称其为民事权利也就没有根据。因此,从票据法和民法的关系(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角度,我们可以说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普通债权性质,但我国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规定为“民事权利”明显不妥。因此,本文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为票据法上的权利较为妥当。

(三)利益返还请求权成立要件

1、请求人应为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该是票据上的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我们这里所说的持票人,可以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和没有背书的收款人,也可以是因偿还追索义务或主动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还可以是通过继承、赠与、公司合并、一般债权转让等原因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2、偿还义务人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我国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明确限定为出票人和承兑人, 原因是出票人会因原因关系单方受益,汇票的承兑人会因资金关系单方受益, 其他人取得票据时大多已给付对价,所以只有出票人和承兑人可能成为利益返还义务人。

3、票据权利是因法定原因而丧失。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为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而设,这里的票据权利的丧失应为全部丧失,才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如仅为部分丧失,得构成持票人权利瑕疵,享有部分票据权利。

4、发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后,当发票人或承兑人实际上受有额外利益时,持票人才可向其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发票人或承兑人实际上受益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汇票的发票人在发行汇票时已取得了代价,但还没给付款人提供资金,由于票据权利消灭而使他免去了担保付款的义务;(2)本票的发票人在发行本票时已取得了代价,但因票据权利消灭致使他免去了付款义务;(3)支票的发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使支票金额在银行仍存在自己的帐户下;(4)汇票的承兑人已收到发票人提供的资金,但因票据权利消灭而免去其付款的义务。如果汇票的承兑人没有收到发票人提供的资金即使因票据消灭免去其付款义务,他也不能充当返还义务人;如果本票的发票人发行本票是赠与行为,本身并未受有代价,那么虽然票据权利关系中的背书人(受款人)虽然受有利益,但他得到的额外利益并不是票据权利消灭而致,因此,背书人也不是返还义务人。

5、请求返还的利益应以所受利益为限。既然是利益返还请求权,返还的利益应与所受的利益相当,未受利益,超过所得的利益,当然不在返还范围之内,因此,被请求权人仅以自己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

三、票据返还请求权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持票人不提示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交付票据就不能将票据背书转让或受领票据金额。这就是说,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后,便不能再依通常的权利行使方法来行使票据权利。一般认为,如持票人系基于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比如持票人故意涂销票据的全部记载事项,故意将票据毁损等,属于持票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持票人即因此丧失权利。但是,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这种丧失情况分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已不存在,如票据因焚烧、撕碎以及严重涂写而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丢失或票据被他人所盗。在绝对丧失的场合,因票据本身已不存在,也就谈不上票款被他人冒领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问题;而在相对丧失的场合,则存在此风险。所以,为了恢复相对丧失票据的持票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也为保护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权利,各国票据法均规定了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丧失的三种补救办法,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㈣ 经济法支票到期账户没钱属于什么性质

之了回答:
属于空头支票:有名无实的。指不能兑现,即取不到钱的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的,为空头支票。

㈤ 签发空头支票票面金额是12000却罚600 2017年经济法题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票面金额12000*5%=600,但是上边还有规定不低于1000,所以最少罚款1000

㈥ 法律 经济法 票据法

汇票、本票、支票的联系和区别
(一)概念分析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⑦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⑦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㈦ 1. 【经济法多选】下列属于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的有( )。 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这题应该为B,C.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上做过的,需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㈧ CPA 经济法

网络搜索一下“会计考友论坛”,自己去下吧。
财管内容变动最大。
其实的,都是新增加的内容比较多。
发点经验给你(本人原创的。)
能考,一门一门的准备,今年才考完,现在是备考2010年注册会计师的最好时间。
我跟你说说所需要的底子,可能会对你好一些。
会计,需要有中级会计实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的底子。
审计,要会计学得好,审计才容易懂,这本书枯燥,比会计花的时间还要多。
财管,需要有财务报表分析,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的知识。
经济法,没基础,也可以学。
税法,需要有会计基础的知识。
风险管理,我没考过,我是考老制度。
现在注册会计师刚考完不到一个月,应该是说最好预习明年的注册会计师的时间,考注册会计师,切忌不可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着低估注册会计师的难度。
现在最好不要把6本书买全,因为教材肯定会变动,尤其是税法明年变动会很大,我建议你一科一科的准备,准备好一本书,再买一本书准备,准备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备情况,再决定考几科,以我个人的看法,我绝对你报考三科最为合适,经济法,税法,风险管理,这几科与会计联系不是很大,与会计稍微联系大点的是税法。辅导书不一定要买,最好报个班,现在报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议你最好报考网校,跟着学,效果会比较不错的。
另外在准备的过程中,切忌莫放过大题,因为考试如果一道大题没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题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没错,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说,正确率要达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确率达到80%的,一般都能把题目做完,宁愿平常多错一点,也不要放过大题。

关于搭配的问题:
1.会计审计(+税法):这样搭配无可厚非,有人说先考这个,考了这个等于注册会计师考了一半,这种说法本身没什么错误,但是这么搭配是因人而异的,本身会计的难度最大,审计花费的时间比会计还要长,所以这样的搭配适合底子非常好,并且有时间比较,爱钻研大题的那种。如果你现在准备的话,可以试试,建议最好试听网校的辅导班,有10节免费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听不懂的,建议不要准备。
2.会计税法(+经济法/+风险管理):这样搭配比第1种搭配要少花3个月的适合,这种报法适合大三的学生,专业课即将学完,并且没有其他考试,只考注册会计师的,这样如果考上,对毕业找工作相对好点。
3.税法经济法(+风险管理):这种适合考试经验不足的,归纳能力不强的,适合先从这个考起。
4.财管经济法(+风险管理/+税法):这个搭配是最省时间的,但特别针对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的不错,并且学过金融的朋友,因为财管的期权股价是最难的章节,其次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数学学得好,有金融底子的,会省时省力。害怕数学的不适合这一条。
注意:这个《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每一门都有联系,其中与审计税法联系最大。这个《会计》并不是基础,更不是《会计基础》,很多学会计的,考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题一个不会的很多。所以最好有点心理准备,这个《会计》需要财管,成本会计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资产中,就涉及年金(资金时间价值)的知识。
《经济法》《税法》需要有《会计基础》知识,经济法的公司法,证券法,就要判断现金流量,净利率问题,一点会计基础都没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据问题,如果是非会计专业,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费时间。《税法》更加需要有《会计基础》知识,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各项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增值税,这样的基本知识都没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学习的问题,风险管理我没有考过,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审计我也是没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来告诉你:
其实很多人说考经济法,税法不需要会计基础,是个错误。
首先是财管:并不像别人说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过,财管加客观题,要计算的是80分以上,学财管的底子是财务报表分析,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其中成本计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这个是属于容易的题目,所以一定要会算。其次,通过历年的试卷看,财管的计算类型这么几个,容易的是财务报表分析,可持续增长率计算,最佳存货,最佳现金持有量,销售预算,风险计算,属于难的有期权股价,这个也是年年考,二叉树,斯科尔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后融资租赁,企业整体价值评估。10种类型的计算都要会,最基础的章节是年金,凡事考虑年限的,无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风险的,其中数学最好是学过概率,你像风险计算中的标准差,方差,相关系数,全部是概率到财管的具体运用。
经济法:
经济法有点杂,归纳的东西多,归纳完之后,还有其他零散的.
1.归纳时间,这个是第一章,诉讼期限,肯定会考。还有比如多少日登记,多少日见报,多少日发出公告,等等,破产法,公司法合并分立会提及。
2.归纳表决方式,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
3.归纳组织形式,比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这些合伙企业法,外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
4.归纳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独立董事,比如破产法管理人,都会有。
5.归纳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物权法有。
6.归纳其他数字,这个很重要的。
重点章节往往是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这些章节也容易结合。
税法:
而税法不同.
因为你看税法,出题就有很对性,计算题都是出税种,叫你算多少税,分值比例较高,所以你如果计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这么告诉你几点,你回去好好看看税法.
税法从增值税,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书上黑体字,都是按照这么一个顺序.
1.各个税的概念
2.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
3.计税基础,这个是计算的关键,哪些要计税,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组价,你列一张表.
4.纳税时间,地点,税收优惠.
你按照这4样,再归纳第5个.
5.与房子有关的税,你看历年试卷,年年都会考到.
你这么一归纳,税法顶多归纳出30页4A的纸,肯定能过了.
会计:会计我一直头疼,把最难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会计也要有财管的基础,第二章金融资产就需要财管,未确认融资收益,所以学会计必须有底子,有中级财务会计的底子,有财务报表分析,税务的知识。
学会计我的归纳不到家,但是还是必须说,各个章节的联系,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长期股权投资都是有着联系,所以这几章要学好。
然后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所得税会计是难点。
归纳有以下这么几点:
因为会计其实是考你的会计准则问题,很详细的,所以首先要
1.归纳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2.归纳以什么价值核算,你比如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到底是什么价值。
3.归纳相同点,比如哪些要提减值准备,哪些可以冲回,哪些不可以冲回。
4.对比,资产对比负债,对比所有者权益。
5.共性,资产里面的,比如金融资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资产,共同与差异,金融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共性。
审计我没学好。

备考中注意这么几点:
1.不能因为没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预习,用09年的教材预习,最好不要买辅导,报个班比较稳妥,因为你如果面辅导,有以下两个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会感到预习时间不够,再就是万一教材改变大,做成了一个印象反倒不好。还不如报个班,把习题班学会就好了。等新书一下来,就赶紧做题。
2.心态放稳,不是很难的考试,只是到了那里,会有两个想法,一是题目不难,但是不会,二是感觉一整本书都是重点。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册会计师,很多考过初级,中级,盲目觉得自己的自学能力不错。
4.要坚持做大题,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题,就脑袋里面思考一下,不动笔,而直接去看答案。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网络搜索一下“会计考友论坛”或者加我网络HI,或者语音聊聊。
最后祝你考试顺利,工作顺利。

㈨ 我想请问一下初级经济法中票据好多时间怎么记忆,譬如说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限以及时效

这个东西只有理解记忆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个月(有效期2个月),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有效期1个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3-6个月不等,提示付款期为到期前后10天,于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说明,说明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

㈩ 初级经济法关于票据的试题

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

具体规定如下:

1、持票人对回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答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所以A应该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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