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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加工承揽合同

发布时间:2021-03-15 05:00:39

Ⅰ 产品购销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购销合同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有下面这些区别

一般而言,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如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又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承揽合同的范畴。否则,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购销合同也(是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一百二十七、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
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也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后不能履行后的损失后果的负担。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报酬的风险。
从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风险,区分了两种情况:(1)按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期间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如果是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则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对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间题,合同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原材料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至于工作成果,如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的,由定作人负担。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定作人受领迟延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如果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如维修房屋,在完成维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的,无论承揽人已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若于完成维修任务后房屋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则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Ⅱ 承揽合同与一般加工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等内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设备、劳动为其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协议。有时,定作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由承揽人负责部分辅助材料。其特点为定作人提供全部或大部分原材料,承揽人收取的报酬基本为加工费。加工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承揽合同之一。既常见于生产中,也常见于生活中。生活中,我们经常做的有带布料去裁缝处做衣服,拿自己的谷子去碾米,等等;在生产性加工合同中,就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揽人加工为成品或者半成品。其中,涉外加工合同较有影响,即所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这类合同在我国沿海尤为常见。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Ⅲ 加工承揽合同是属于合同法上的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所以说加工承揽合同是属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合同之一。
如果还想了解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其他问题,建议可以参考《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至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下面是链接,可直接点击阅读《合同法》法条。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2/16/_0.html

Ⅳ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甲为乙加工一批零部件,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甲加工的零部件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甲方加工的零部件,而是甲方的加工劳务。

Ⅳ 承揽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有区别吗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承揽合同是总称,加工承揽属于其中的一种。

Ⅵ 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给出详细解释,非常感谢,急求。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最根本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揽事务,并以提交工作成果为合同履行方式;而委托合同体现为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活动即为履行义务,并不要求工作成果的完成。

Ⅶ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双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已经废止。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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