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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提单

发布时间:2021-03-14 15:25:12

㈠ 国际经济法问题: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本案虽然是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承运人有理由交货给托运人在记名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本案承运人轮船公司根据记名提单约定将货物实际交给记名收货人艺明公司,或者按照艺明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实际交给其指定的陆路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符合美国法律,即为适当地履行了海上运输合同中交付货物的责任,并无过错。
2.首先,本案提单是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的,提单首要条款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中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表明本案提单首要条款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适用;其次,《海牙规则》第1条规定,海牙规则仅适用于与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运输单证相关的运输合同,本案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并且海牙规则没有关于承运人对记名提单项下货物交付行为的规定。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第三,依据提单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本案争议应当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3.菲达厂在将提单传真发给艺明公司后,没有收到货款,说明艺明公司已经违约,菲达厂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停止向提单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同时依买卖合同起诉买方艺明公司,其损失与轮船公司无关。
4.本案中,菲达厂因其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所以其委托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别办理出口手续,所以这两个公司是菲达厂的外贸代理人。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虽是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但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实际上是菲达厂,而且最终两份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也是菲达厂。

㈡ 国际经济法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若最终承运人向收货

额…这两个问题都要看投保的是什么 是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还是汉堡规则。不同的头保内容,对保函的保护程度不一样。找保险公司就行 追偿是保险公司的事

㈢ 有关提货单和提单

提货单(Deliver order,D/O) 是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在收回提单后签发给收货人提货的凭证。也称小提单。 收货人在银行付款赎单之后,至目的港承运人处换取提货单。
提货单的性质与提单完全不同,它只不过是船公司指令码头仓库或装卸公司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不具有物权凭证,不具备流通和其他作用。

㈣ 《国际经济法》中提单的概念

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版一种物权凭证权。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㈤ 国际经济法概论中,信用证.托收,是怎么回事.

上面的老兄回答的不太正确~~~

简单的说,信用证是根据买方的要求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书。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取得相关单据,然后将单据交银行,只要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并且单据之间也没有矛盾,银行就得付款。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虽然是比较稳妥的结算方式,书本上都会说信用证是最常用的的方式。但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很常用,因为其费用很高。一般只是对信用不佳或者对还不熟悉的新客户采用。通常业务中,买卖双方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都会更倾向于用电汇的方式,甚至赊销。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 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因此不是上面那位老兄那样银行先付款给出口商,而是出口商委托银行代收货款。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银行不承担责任。如果银行先行付款给出口商,就属于出口押汇或者银行买断了。

信用证其实风险也是非常大的,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开立之后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了,因此银行不会管你是不是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银行只认单据。这本也不难,但是有些不良的进口商会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进口商根本不可能提供的单据,或者规定一些难以完成的条款,让进口商无法取得银行的付款。

这里涉及到的东西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讲清楚的,如果有兴趣的话,建议去看看《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国际结算》。

㈥ 有关国际经济法中提单的作用

提单是海洋运输中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简单地说就是“物权凭证”。谁拥有这份提回单,从某种意义答上看,就等于拥有了这批货物的所有权。当然,在实际国际贸易中会出现多家买卖关系。经常会有三方,四方贸易。甚至更多。当然也会有不同的贸易方式,付款方式等信息。所以就出现了最重要的物权凭证“提单”,其中最常见的又有“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和“指示提单”(可转让提单)等等不同的提单。提单上会显示该批货物的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和要素。。空运提单,虽然也是提单,但由于运输时间较短,实则只是充当了到货通知的作用,和海运提单还是有一点实质性的区别的。
而合同只能说明和描述贸易双方的买卖关系,但无法反应出多次买卖之间的契约关系。就表现出合同的不足了。
所以,在国际货运实务里,如何区分和定性这个贸易实质。就会用“提单”这个重要的凭证,来串联起从第一个卖家到最后买家的货物流转中,每个环节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物权凭证。

㈦ 请求高手回答国际经济法:班轮提单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参考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并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中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以下责任: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责任 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4船舶合理速遣的责任 5损害赔偿的责任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1使船舶适航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另外,〈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当每件或没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概不负责,但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将其性质和价值加以申报并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

㈧ 《国际经济法》中提单的概念

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物权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㈨ 国际经济法中的提单问题

防止寄单行在寄单的过程中丢失。

㈩ 国际经济法:正副本的提单,承运人一般是交给谁的

正副本的提单,一般承运人签发出来都是给托运人,再由托运人转交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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