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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产权经济学

发布时间:2021-03-14 12:13:11

① 什么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43条)和第三章“其他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第49-50条)的规定,结合民法中的物权法理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农用土地所有权权属和农用土地用途基础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村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

② 农民土地流转收入属于什么性质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土地属于生产要素,所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收入应当列入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优化了农村资源配置,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市场机制。

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和城市资本的良性互动,同时还可以使城市的资金、科技、设备等生产要素流到农村,加快农业的现代化步伐,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带动了流转市场的发展。土地既然要流转,就必定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流转市场,这些机构有助于农村市场的发展,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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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流转增加收入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农地流转来增加农民收入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 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因农地流转而形成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形成有利于农地流转的政策环境。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当大量的城市资本下乡时, 国家应在认真总结农地流转的经验教训基础上, 从制度层面规范农地经营公司的农地流转、利益分配和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建设, 从制度层面筑起农民的利益保护机制, 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③ 从经济生活角度谈谈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认识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体现了深化改革的要求,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革。
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④ 农村土地流转后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管理的完善和提高,以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现有的土地流转关系可以保持不变,在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要将证书颁发给原承包农户。涉及到已经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先办理变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流入主体已经进行土地整理,实现规模经营,原有的承包地块界限已经打乱,承包农户要求确认原地块的,要按实际面积和原相对位置确定权属界限。

⑤ 城市和农村土地产权及流转制度改革的方向

现阶段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及其转让体系,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已经能够很好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目的,所以暂时在治理结构和制度环境上不会有改变的需求,即现有城市一级和二级市场的格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一级市场上划拨、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的不同出让形式等,符合了现阶段实践的需要,应该还会存续一段时间,直到资源配置层次出现了大的变化或者改进的要求积累到一定程度为止。比如,虽然工业出让表面上都采用招拍挂的形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工业用地作为一种“供给方竞争”的商品,工业用地的出让必然会出现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有意提供优惠条件,变相压低地价的行为。如果这种政府干预市场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当新增建设土地进一步稀缺,则必然激化土地供需双方的矛盾,进而必然导致出现新的改进治理结构的要求,甚至改进制度环境的要求。改进的方向可以是由农民直接取代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供给者,或者由省级或中央政府来进行配置。这要么涉及农地非农化中农民权利改革(第二层次的内容),要么涉及政府出让土地上的集权问题(第三层次的内容),此处就不再展开。

相对于城市土地市场,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由上述城乡对比的启示可知,对于现阶段农地流转制度改革,建立农村土地产权的登记制度、地籍管理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层次的内容)。另外,对农地的定级问题(第三、第四层次的内容)、价格评估体系(第四层次的内容)、农地承包权登记体系(第二、第三层次的内容)、独立于政府的司法保障体系(第二层次的内容)都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这些都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必要因素。另外,由于农地长期以来受到第一层次的影响,如何改变农民对农地在就业、生存、医疗等方面功能的依赖,是促进农地价值完善、减少土地流转事后冲突的关键。这可以改变农民和市民在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上待遇的差别,降低第一层次因素对流转的影响。

另外,农地非农化也是一种城乡土地产权的流通,即集体产权被征用后变为国有产权。作为现阶段城市和农村割裂市场的特殊产物,其改革的途径也可以通过四个层次的框架进行分析。现阶段农地非农化是由政府通过土地规划和割裂的城乡市场来管理的,在这个过程中既可能出现农地的过度损失,也可能出现农民利益受损的问题。虽然,目前这些矛盾没有激化,同时政府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得到了很大一部分收益而乐于维持现有的治理结构和制度环境。然而,如果未来面临着农地进一步的稀缺、粮食安全受损、失地农民造成社会不稳定等,现有的集体变国有的产权流通机制,必然会受到改变的要求(来自第四层次的要求)。而为了减少农地非农化过程中效率的降低,赋予农民承包权的物权化(第二层次的内容),或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第三、第四层次的内容),甚至让农民直接和城市用地者进行谈判(第三层次的内容),都是解决农地非农化低效率问题的可能的途径。

⑥ 因农村土地流转产生的经济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有:
1、土地承包权不清。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间的纠纷可以归结为承包权不清引起的经济纠纷。
2、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在生活实践中,大多数农民不熟悉土地流转的方式,大多采用口头协议形式,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
3、行政干预、权力滥用侵蚀农民利益。很多农村土地纠纷产生是因为村级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滥用,损害农民利益。
4、管理机制不健全。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方法是:
1、明晰产权,协调利益关系。明晰的产权关系和产权各项权能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的明确界定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前提。
2、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完善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农地补偿标准。
3、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4、进行适当的就业安置,稳定承包关系。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可以根据以上的内容给拟一份,起诉书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起诉。

⑦ 农民土地流转收入属于什么性质的分配方式

属于按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方式。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谓的多种分配方式,事实上,除了按劳分配之外,其他分配方式可以统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法律允许,目前甚至是提倡鼓励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农民流转的表面上是土地,但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承包地上,我国实行的三权分立并存的制度,这三权是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属于各农户)和经营权(也属于各农户,但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互换、承包、租赁、转让。

⑧ 农村土地流转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小产权房之间的关系!!哪位大神告诉我下

1、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转让也是流转的一种方式。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过发包方同意。
2、所谓小产权房,简单地说,一般是指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
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合法的,不是小产权房。

⑨ 什么是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

说白了就是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交易啦,因为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政策,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村民承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一直以来土地是不能交易的

⑩ 农村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据了解,目前全国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经流转,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6600万户或多或少地流转了土地。可以说,土地流转已成为广大农民面对的事情。但是,对于如何规范地、又快又安全地流转土地,你真的懂吗?
日前由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规范》从交易主体、交易条件、交易品种等多个方面对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提出了规范。
《规范》指出,4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规范》对流入方进场交易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规范》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规范》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规范》要求, 流出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规范》要求, 流入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规范》要求,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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