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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11-24 23:06:47

⑴ 如何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

首先,国家作为经济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其在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之经济法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决定了通过国家力量促使经济法摆脱上述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法制低效率状态,是经济法创新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关重要。
其次,上述经济法产生之初形成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的一个主观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体制信息不完全)基础上构造了经济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从部门法名义上明确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方法、体系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并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分析法)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方法)创立符合经济学和法学规律的全新经济法范畴,对于国家抛弃经济法体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鉴好的制度,并理性地进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至关重要。
再次,虽然上述加强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学习,是经济法摆脱路径依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法因其强烈的政府性特征,而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巩固和扩张自身权力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体制特别是立法体制上,打破利益集团对经济法制度创新的干扰,推动经济法从传统的经济行政法模式下的“恶性循环”中彻底解放出来,又是摆脱经济法对行政法和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重要途径。必须强调,如果我们假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途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而且干预市场的基本方法以体现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为主,以体现行政规律的法律手段为辅;那么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等同于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将导致中国经济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后,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较之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本特征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创新、设计和实施成本较之后者要高。为此将降低中国经济法制度变迁成本,作为经济法制度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从经济法的制度和实施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现有的依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为依据构成的庞大中国经济法体系进行消肿,以反映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律的新经济法制度体系(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更高收益,来抵销经济法采取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政策模式的旧经济法制度体系被废除而失去的利益,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创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传统的以公法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并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术将中国经济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兼顾市民社会利益和政治国家利益并集中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法。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强有力干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特色”的核心内容,由此产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从而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当前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主导模式。与此相适应,中国也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因为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决定我们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而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这也是一种近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其中,以政府依法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经济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按照中国立法机关的最新观点,“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这7个部分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其中,“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可见,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已成定论。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干预,是以政府协调经济关系为基本宗旨的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一方面,这一基础强大于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为其基本经济和政治基础的私法即民商法,从而中国经济法强大于中国民商法的现实力量,决定了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市民社会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须以中国经济法为其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那种限制和排斥经济法的民商法发展策略,将走上中国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环境的艰难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定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和多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与更多亲合力的经济法,必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内容。从而那种用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法学主张,将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失去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因而绝不会得到中国立法部门的采信。
最后,虽然中国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制度,但对其中国特色之意要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制度创新是一种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并决定经济发展道路这一实际出发的现实法律选择,所以中国经济法要立足中国实际并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党执政背景条件下的外国经济法模式(如中国企业法中的反摊派制度,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制度的设计,不能局限于外国立法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及其理论,较之中国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论,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战和创新压力,并在此压力基础上形成更伟大的且对世界法学有特殊贡献的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法中浓厚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特色,较之具有浓厚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特色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国民商法,虽然前者具有实事求是方面的巨大优势,但是中国经济法中具有的中国特色中的一些带有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旧体制、旧文化、旧传统,如果不倍加注意克服,则中国经济法就可能成为落入实用主义俗套,进而成为承认并保护旧体制和传统的落后之法。为此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及理论创新,较之中国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论建设,前者的革命意义远远超过后者。

“路径依赖”: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障碍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上述中国经济法的中国特色及其意义(尤其是消极意义),还根源于中国经济法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1979年为时间标志)开始的制度创新中的“路径依赖”。依诺斯教授的观点,路径依赖的核心内容是,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之;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错误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注:参见诺斯著《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和原因》一文,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据此,应该正视,经济法(这里特指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径依赖导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锁定状态”:
其一,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制约,中国经济法不可避免对民法产生了“路径依赖”,如经济法理论将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横向经济关系,也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并用民法范畴构造经济法范畴,许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为经济法制度,由此产生了“纵横统一说”大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因过分强调市场主体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屡屡出现的“一放就乱”,就是市场管理法的无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变迁模式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对行政法产生“路径依赖”,如经济法将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经济行政法说”或曰“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如企业经济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过分强调政府规制而屡屡出现的“一统就死”也是市场管理法无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党政难分和政企难分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产生对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如把经济法成为党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同义语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管理法说”或“政府干预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政策混同于法律的失败现象,而政府依法调控经济活动中屡屡出现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现象,即为宏观调控法无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国经济法的“路径依赖”之所以谓之有悖经济和法律规律的失败现象,主要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畴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调整对象的混淆所产生的体系混乱,以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调整方法混淆所产生的方法混乱的角度观察,从而使经济法因在法律体系和规范构建上过分依赖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而失去其独立法律部门的特色。任其发展,不仅政府在协调市场经济关系过程中难以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和“令行不禁止”的恶性循环,而且经济法将锁定在非部门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学科经济法状态之中,而这一低效率的状态至今是困扰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最大障碍。
就中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变迁而言,如前所述,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推动,从经济政策到经济法律手段,逐步实现经济行为的规则化和制度化,这一过程,典型地说明了经济政策、经济法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密切不可分的联系,以致于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将经济法误解为“经济政策法”。虽然这一误解有悖法学和法律规律,但它却是经济法之“中国特色”的一个真实写照,进而使富有法治传统的国外法学家也感慨“要从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改革的政策中认识中国经济法的法律实质”,并产生了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就经济体制改革中重大事项共同作出的规定,也曾被视为法律渊源的中国法理论和实践独有现象。
如前所述,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目标是双元的,即同时实现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下,政治目标往往支配着经济目标,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往往导致财政收入的降低、通货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政府权威的下降和扩散、原有经济部分的增长困难等等,最终导致政府收缩权力或出现激进式改革,并由此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国有企业亏损、屡改不善等问题,又如在法律领域中,则出现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调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贪污腐败现象。此点,也是导致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的一个主要制度原因。
我们认为,导致上述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状态的一个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国经济法创建之初错误地选择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路径,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锁定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低效率状态之中。从而中国经济法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模式的困扰并谋求自己独立的新发展,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认真分析上述经济法路径依赖的产生根源,是摆脱中国经济法发展道路上重大理论和实践障碍的基本前提。

⑵ 我国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对策有哪些

1、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是提高经济法制定的质量的需要;
2、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是保证经济法实施的需要;
3、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辨析。

⑶ 如何认识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对经济法的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特别是经济法。经济法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公平,这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必要手段。
(一)和谐社会的构建需经济法对纯粹“经济人”予以规制
人性趋向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人的眼里,人性是“恶”的。因此,经济行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在自己利益趋动下,可能会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社会的利益,这就须经济法去进行引导和规制其行为,使其向正常方向发展。

(二)和谐社会要求经济法的宏调平衡协调功能启动,从而达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进而实现整体和谐
经济法有其显著的功能,就是平衡协调,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和规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统一。这一平衡协调发展的理念贯穿

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过程中,它通过完善市场体制,深化改革,使资源配置得到充分优化,同时通过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使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通过财政、税收、信贷、金融、市场规制等经济法的手段达到某种公平,从而实现和谐的目的。
(三)和谐社会要求经济法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社会,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法制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要关注的是社会和需要。目前,经济法制表现出杂、乱现象,相关的经济法制相互予盾,且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一些地方尚无经济法实施的相关配套细则,使法律的地域差异矛盾凸现。因此,地方经济职能部门,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应立足本地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经济优势,依据法律程序快速制定相关经济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并及时清理地方相互冲突、矛盾的经济法规,使经济发展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经济和谐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和谐社会必备条件。
(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强化经济法制的问责制度和审计制度
经济法在目前社会转型中尚未完善,另外因为经济法制的本身政策性,一些经济制度体现于政策中。这些政策中大多无明确性可操作性的违规问责任制。一些地方领导滥用国家之权、钱,建立所谓富民经济项目。他们对国家之钱的项目缺乏可预见性、长远性的认识,只抓形象工程,忽视国家之钱怎样用、如何用、是否有效益等。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经济法制问责制去规范其地方领导及行政部门的经济作为。这就需要经济法制建立并加强相关经济问责制和审计制度,使国家的钱运用起来安全,保证国家财政资金收支的安全化、规范化、有效化,使社会经济活动、经济秩序有章可循。只有这样的经济法制问责制度和审计制度才能保证地方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⑷ 1921年7月23号建立的中国共产党对经济法有什么影响

当时刚刚建立政党,他对经济法应该没有什么影响。只能说是在政治意义上有影响。

⑸ 怎样理解经济法中政府责任的正当性和体系构建

经济法中的政府责任
政府责任:1政府的经济职责,即政府依法承担的干预经济的职责。2政府的法律责任,即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府干预经济的职权中违法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政府责任的正当性:法治的必然要求、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克服政府失灵之所需
政府责任的体系构建:根据政府经济干预权确定政府责任,根据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确定政府责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确定政府责任(民行刑、国家赔偿,道义、政治等非法律责任)

⑹ 从经济法的角度如何构建全民诚信信用体系

这个就要通过制度来建立全民诚信信用体系,不守信的话,要在经济方面进行限制。

⑺ 用自己的语言谈谈如何建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字数在400字左右! 经济法里面的题目,比较急

首先,在我国公司注册采用的是准则主义,只要该组织符合公司成立的条件,经工商登记,即可完成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要符合公司的实质性条件。首先如公司要有名称,且该名称要经过核准,以保证以在同一登记的行政区,不与已有公司重名。其次,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协议的。公司的出资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如设立公司要有前置性许可的,该许可也是必需的条件之一。还有要对公司的实际出资,该出资要经过验资程序。当然公司要纳税,还要经过税务登记等。公司设立以公司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为准。

⑻ (经济法)1.张某,李某等35人共同出资,建立一个有限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董事

1、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在3~13人期间,设立10人董事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设置不科学,通常情况下设置成单数,否则,10人董事会可能会出现一半对一半的表决结果而形不成决议。

2、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置为5人符合规定,但职工监事的比例未能达到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要求,职工监事应再增加一名。

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按照法律规定是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最低要求,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规定。

⑼ 结合经济法谈谈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以及你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的认识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要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极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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