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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承诺例题

发布时间:2021-02-04 20:55:46

经济法案例题

1,成立。有两个要约,一个承诺。原要约,请求纺织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回料答,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新要约,纺织厂提出每米价格120元。承诺,甲地某商场同意,请按时送货。
2,根据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即5月15日成立,在乙地成立

㈡ 求解,经济法题目

这是民法的题目。
答:(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属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

(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自字据订立20年内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㈢ 有关经济法的一个题目及答案的问题

(1)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这是甲厂向乙厂提出的要约。而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这形成的是个反要约,实质上是乙厂向甲厂发出的要约。因为乙厂没有对甲厂1万元要约作出承诺,没有承诺这一要件合同就无法成立。

(2)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这也是要约。而乙并没有回复这合同无法成立。

㈣ 经济法承诺构成的条件问题 求解答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内解决争议方法容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作出实质性变更后应当作为一项新的要约。
所以前3项均为新要约,最后一项为承诺。

㈤ 求一道经济法题目;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当日收到函件,并立即回复愿意但提出要求,请问这属于承诺吗

这是新要约,承诺要求内容一致

㈥ 经济法 :关于承诺的问题。

受要约人的承诺未迟发而迟到的,如邮递延误,承诺有效,(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有效,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只要承诺有效,则此时的要约不是新要约,承诺也不是新要约而还是诺承,双方都要为各自的行为负责任。

㈦ 一道关于经济法的题,求明白人解答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

㈧ 关于经济法的题目...挺多的...

1.合同成立。
本题涉及“交叉要约”的问题。所谓“交叉要约”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理论和实践中,对“交叉要约”能否使合同成立尚存在争议。但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多数意见还是认为“交叉要约”可以使合同成立,条件是要约内容明确具体,且到达双方。
本题中,甲乙双方同日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信函(信函内容构成要约),且该要约已到达双方,属于有效的交叉要约,合同应成立。

2.该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要约成立的要素中有一项为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所谓“明确具体”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应当包括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内容,一般需包括价格、数量。
本题中甲给出的意思表示中已有数量(100车)、价格(每车150元)的内容,构成要约。当然,对于本题意思表示中的数量(100车),即“车”的计量单位可能会有争议,例如:“车”是指大卡车一车还是指小推车的一车。但这种争议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解决或根据交易习惯、合同内容推知,其不应妨碍该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3.合同成立。
分析与第1题相同,属于交叉要约的问题。且甲为履行该合同已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即“拒绝了其他客户”,所以该合同应当判定成立,以保护甲的信赖利益。

4.要约邀请是:(1)甲问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2)乙反问:“你出多少钱?”。
要约是:(1)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2)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要求具体明确,只要体现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即可。
要约是指一方向特定方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要求具体明确,一般需要包括合同的价格、数量等要素,且需要表示出发出要约方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的意思。

5.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于承诺到达发出要约方时成立。本题中,甲发出的传真为要约,乙回复的传真构成承诺,该承诺到达甲时,合同成立。

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据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交易习惯来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题中,丙虽未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且甲的要约中并未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但如果甲丙之间存在某种交易习惯(例如:之前一直都是甲发出传真后,丙就自行发货,无须丙再回复传真),则根据该交易习惯,丙送出水泥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6.合同成立,甲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双方虽然尚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甲乙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交付了9吨货物),且乙予以接受,该合同成立。甲拒绝继续交付的行为构成违约。

7.抵押合同于6月1日成立,于6月15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生效。
从法理上,本题涉及物权行为的理论问题。我国物权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已承认物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相分离,并由此更正了过去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缺陷。根据相关法理及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㈨ 经济法简单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
1答:该行为的性质为承诺。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无效部分:第一,定金为合同总额的5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第二,甲乙约定了双方迟延履行之时的违约金,又单独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遇到迟延履行之时,除了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外还要支付20万的违约金,此约定可能导致违约金额过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若超过了法定的违约金比例,超过部分无效。
3.答:甲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乙违约,应适用违约金条款,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第二题
1答:乙对甲的抗辩权属于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题
答:1. 可以向侵权人乙主张,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违赔偿责任,因为甲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题
1答: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外,劳动者在辞职时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答:不可以,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若收取的,应退回。因此单位于法无据。

3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试用期超过4个月是可以的。
(2)试用期工资为不得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㈩ 急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道 经济法律关系一章的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

[例题]: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看一下题目,实际上第一问是说: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这是表见代理的问题,回答: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尽管从内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为已经越权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

(2)、(3)这两个问题涉及债务人偿债顺序的问题。首先(应该用企业的存款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然后是拖欠国家的税款,所以)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计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可是这78000元不够,怎么办,这里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问题,要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为了增加这个题目的难度,这里又间接考察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先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外商投资企业法》

[例题]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你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备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指出,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做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证券法》

[例题]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达到6%,随后A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B企业以14.89 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后,于200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00年6月购买A公司的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

请回答: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B企业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B企业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属于内幕信息单位,其不以收购为目的,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即为非法。

(2)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因为,尽管李某是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但其在该报告公开5日后的时间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即为合法。

(3)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凡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答案补充 《合同法》

[例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以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是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1)试述家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力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力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答案补充 [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的性质。乙报价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邀约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本例中,乙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的行为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大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形式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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