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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发布时间:2021-01-24 19:01:55

Ⅰ 国际经济法是如何产生和法展的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何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可分为两大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和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就是秩序创建的固定化和强制化。法律与秩序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为止
,国际经济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而每一个大阶段又可划分为若干个时期。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这一阶段,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其中包括:
(一)罗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由于位于地中海东部的罗得岛是当时亚、欧、非海上交通要冲和国际贸易中心,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后者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响甚大。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公元10-15世纪间,欧洲许多自治城市国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适应频繁商务往业的需要。必须设法排除各地法律歧异,遵守共同的行动准则,于是逐渐形成独立于东道城市或东道国立法的另外一套行为规范。行会组织设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与外国、外地商人组成混合法庭,依据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生活费商法典》。
(四)“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欧洲中世纪时期城市国家之间缔结条约以建立共同商法规则,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义,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其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 “商敌”。对于联盟内部各盟员城市之间的商务争端,则应当按有关规定交付仲裁。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这个历史阶段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则是不平等条约。
(二)近现代国际习惯
与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并存的,还有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都贯串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这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除了双边性商务条约和协定之外,这个历史阶段的后期又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各缔约国对于专门针对某些常见的商务问题作出的统一规定都有遵循、执行的义务,其中影响较大的,如《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等。
(四)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使各利害冲突的有关国家为了避免两败俱伤,针对某些“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达成多边性的国际协定。这就是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早在19世纪末叶20世纪初期就已陆续出现,特别是经历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以后,更是层出不穷。其独特之处:第一,内容和范围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实际上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第三
,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对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为了减少和避免误会和纷争,提高国际商务活动的效率,有些国际组织或者学术团体,归纳和整理商务活动中的某些习惯做法,制订和公布各种商务规则,供各国商事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经济行为规范。例如,1860年《格拉斯哥规则》;1928-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3年,《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其特色在于:第一,有关文本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订的;第二,所定各项规则,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强制力,仅供各国商务当事人立约参考和自由选用,但当事人一旦采用并订入正式合同条款,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如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而且在有关经济合同中明文规定选用某种国际民间商务条规,即同样要受它约。
(六)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是因为:第一,近现代较大规模的商事活动向来具有越出一国国境的特性,各国国内商事立法大多参考和吸收了国际商务活动中所约定俗成的各种惯例;第二,由于主权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各国的商事法规也同时适用于本国商人涉外的商务活动或商事行为,从而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在前述历史阶段时的许多事实表明:近现代各民族国家的商事法制中,不论是“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还是英美方式,其共同趋势有二:第一,作为国内法的商事法规,内容日益丰富完备,并逐步走向国际统一化;第二,这些国内法同时被用来调整一定的国际经济关系,成为此类涉外商务活动的行事准则或行为规范,从而大大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推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40多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并继续产生着重大的变化,第三世界作为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争斗,异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机关报的格局,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战后“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在1945年12月分别正式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迄今为止,参加前两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8个以上,参加后一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25个以上,从而使这三项协定及其相庆机构都具有全球性的影响。
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具有不同于以往阶段的新特点:第一,上述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简略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其有关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第三,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规定不一,其适用范围也只限于缔约双方,而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但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它是旧时代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不能认为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二战结束50年来,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始终不渝地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废除国际经济法旧规范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而进行斗争,有几个重大回合,是特别引人注目的:
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
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2.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在1962年底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它们为发展中国家彻底摆脱新、旧殖民主义的剥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据。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倡议下和大力推动下,1964年底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在许多重大的国际问题上,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
4.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50年代和60年代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在除旧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为70年代国际经济法的重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70年代以来,南北矛盾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发展中国家开始要求对现存的国际经济结构,从整体上逐步实行根本变革。
联大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主题,一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这是发展中国家战后多年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其确立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
二战结束以来,又增添了相当数量次要的、带技术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体现了国际范围内商事法规统一化日益加强的客观趋势。1952年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1964年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6年,联大第21届会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并在其主持下,制订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商务专题公约,诸如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通常简称《汉堡规则》)、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等。从此以后,国际商事法规的统一化和法典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二战结束以来,形形色色的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不断出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第二类是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庆组织,第三类是以发展中国
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4月间,“77国集团”中的46个国家在南斯拉夫正式通过并签署了《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这有助于它们在经济上实现集体的自力更生,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在政治上也可以提高它们在南北谈判中的地位。这将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和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
,并将推进整个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
(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商务惯例的编纂成文,不断更新并日趋完备。例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历经多次修订补充,内容大为丰富发展,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1933年公布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历经五度修订,并自1962年起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又于1958年草拟、1967年修订公布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于1978年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这对于减少国际商务纷争、促进国际商务发展,都起着重大的作用。
(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各国分别制定的涉外经济法也有重大的发展和转折,主要表现是:
第一, 发达国家中,各国的经济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层出不穷,日益细密;
第二, 战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渗透和逐步交融,内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参照。欧洲共同体已进一步发展成为“欧洲联盟”,今后联盟内部两系各成员国涉外经济立法的互相渗透与交融,势必更加广泛和深化。
第三, 战后各种区域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有关条约、规则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这些国家各自对国内的经济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这些成员国的涉外经济法在有关地区或有关领域内渐趋一致或统一。
第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战后相继摆脱殖民统治、取得政治独立的众多弱小民族,都极其注重创建自己的涉外经济立法体系,在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制定有关有法律和条例,借以保卫国家经济主权,维护民族经济权益。

Ⅱ 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由于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而对经济法的产生也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我想先对本文中所称的经济法及经济法的产生作一界定。所谓经济法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这以界定表明所谓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以市场规律为基础,旨在修正市场缺陷而非取代市场的作用。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由三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本文所称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学史上令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是随着中国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同步发展起来的,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主客观条件成熟和发展的结果。
一、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人们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及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经济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对应的,缺少需要进行调控的市场经济这一基础,经济法就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必要和理由。在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对经济主要依靠革命措施、执政党和国家的政令、领袖及各级党政领导人的权威和指示,实施组织管理。总的来说并不重视法律调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经济的法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中国在70年代末开始体制改革,虽然在体制改革的不同阶段使用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最终采用“市场经济”的提法,中国改革在总的方向上一直是沿着减少国家计划,增强市场作用前进的。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不断得到发展,适应国家管理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也就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虽然改革开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国确定将“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有十多年,但我们还只能说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只能说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范基础。
所谓法律部门是人们为了更好的研究和运用法律的学术分类,是指具有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和独立都必须以大量的同类法律规范为基础。否则就失去了研究的对象和存在的价值。但是,一国的经济立法与一国的经济法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一国单有经济法的立法并不足以产生本国的经济法学,美国即是如此;没有本国的经济法立法也有可能产生以他国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并无真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却产生了经济法学。 尽管如此,如果没有本国的经济法立法,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将会因没有本土性的资源而停滞。我们无法想象中国的经济法学者能够远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国的问题,我们同样无法想象,中国的学者对纯粹的他国法律现象保持旺盛的热情。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中国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从1979年到1992年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的,重视以法律为手段调控经济,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如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立法总的来说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分不明确,宏观调控的计划色彩明显,并且经济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场秩序法立法缺位。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迅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以来,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框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的制定也摆上了议事日程。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与此相适应,中国的经济法部门也迅速发展起来。
二、 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主客观条件
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经济法的认识的加深,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主观条件。从1979年起,“经济法”一次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叶剑英同志早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曾提出“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这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经济法概念首次在领导层提出。当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普遍是模糊的,随意性大,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也不甚明确。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各种经济法现象不断丰富,层出不穷,垄断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及社会保障和宏观调控问题等等,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同时,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以及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在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中越来越注重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也摆脱了纯粹的抽象争论,经济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

Ⅲ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属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Ⅳ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4)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扩展阅读: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参考资料:网络-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Ⅳ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从何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
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大发展的产物。

Ⅵ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何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可分为两大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和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就是秩序创建的固定化和强制化。法律与秩序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为止 ,国际经济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而每一个大阶段又可划分为若干个时期。

Ⅶ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

从宏观上分析,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回折更新三大阶段。答
历史背景:际经济秩序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的实力对比。各国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于有利于自己的秩序,使这种秩序成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秩序是内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
现实动因:国家,法人,个人相互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经过反复的斗争和妥协,逐渐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此同时,各国统治阶级在相互妥协,斗争与合作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维护这种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Ⅷ 影响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响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国际条约、国际经济管理、重版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权议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主要有: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Ⅸ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状况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是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五)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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