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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百分之几股东记忆

发布时间:2021-01-22 15:04:29

⑴ 《经济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方式有哪些

一、表决权亲自行使
股东表决权亲自行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出席大会专投票表属决、书面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
第一,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是股东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方式,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股东大会意旨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第二,书面投票表决制度的实质是股东表决权亲自行使的一种,是指股东在不出席股东大会时,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对大会议案表示肯定、否定或弃权,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将该书面用纸提交公司以行使表决权的表决权制度。
第三,网络投票表决也是股东亲自行使表决权的一种,股东可以通过网络行使表决权,在上市公司中其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表决权代理
表决权代理制度是指股东以书面方式授权,在事实上授予他人就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的制度。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的产生是客观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的有表决权公司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持有该部分股份,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⑵ 【经济法概论选择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 )

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A和B应该都对,如果一定要选,就选B吧

⑶ (cpa“经济法”中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专份有限公司股本总属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指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指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是一回事。

⑷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怎么学

经济法是注会专业阶段6个科目中每年通过率最高的一个科目,但也有些人考了3年都没有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难易都是因人而异,掌握其学习方法是关键。

要想学好经济法,需要对本科目有个全面的认识。经济法是需要“理解+记忆”的一个学科,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考生要拿出至少60%的时间用于对“考点”的理解和记忆,这是前提,也是关键。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做题巩固知识。

一、学习中的常见问题

1.教材重要吗?

教材是考试的根本,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覆盖面广,客观题涉及所有的章节,主观题主要集中在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票据法,一定要重视教材,全面复习。虽然考试覆盖面广,但是我们的目的是60分,而不是100分,复习应该重点突破,对核心知识点要全方位把握、真正理解,以应对案例型题目为目标进行复习,对次要知识点,可以简单了解,做到有印象即可。总结起来就是“重视教材,全面复习,重点突破”。

2.咋记?

(1)画图搭建知识体系结构

经济法的考点很多,知识点非常琐碎,我们要把这些零散的知识点用一条主线串连到一起。在复习过程中,有意识地找到这些“线”,记忆将更有条理、更有序。比如合同法有一根明显的“线”,如下图:

(2)列表对比记忆

在学习的过程中,把相似的知识点放在一起列表比较是一种有效的记忆方法,在比较中发现差别,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记忆,差别点往往也是考试的常考点。

(3)口诀记忆

对于需要靠机械记忆就可以得分的考点,不妨借助一些小口诀来记忆,小口诀的确可以帮助我们迅速记住关键词,但是也难免挂一漏万,并且口诀过多,记忆口诀本身可能也会成为一种压力;因此,考生不必专门腾空编制口诀,灵机一动、顺便编制,在个别考点上适当应用即可。

(4)记关键词

经济法的法律条文很多,如何记忆是个难题,记法条不是机械记忆,可以提取关键词进行记忆。例如:

【法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键词1:必须】一定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没有权限。

【关键词2:出席会议的】适用该决议规则时,分母按“出席会议”(而非“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计算。

【关键词3:其他股东】这一关键词表达出了关联表决权排除的含义,即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排除在外,不得参加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应被计入表决权总数中。

【关键词4:表决权】是按表决权计算,而非按“股东人数”或“股东的出资额”计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计算规则是先看章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出资比例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原则上实行一股一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优先股除外。

【关键词5:过半数】是过半数(>1/2)通过,而不是半数以上(≥1/2)通过。

(5)利用零散时间记忆

经济法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可以运用零散的时间进行记忆,考生可以自己每天将要记忆的内容写到纸条上在坐地铁或者公交的时候记忆,如果自己懒得写,也可以买一本轻松过关3,放在口袋里,很方便携带,随时记忆。

3.要做题吗?

经济法要做题,做题是一种手段,通过做题,可以查漏补缺,发现自己的薄弱点在哪里。跟常识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对的题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对于重点要特别关注,可以根据题目延伸知识点,根据题目活学活用知识点,题可以有多种,但所考察的知识点是不变的。

做题要有一定的数量,切记搞题海战术,但首先要保证这些题是有质量的。

4.怎么做题?

(1)客观题

仔细阅读答题要求,考试时有些题目要求考生选择“不正确”、“不属于”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而很多考生看都不看,直接选择了正确的选项,白白丢分。请记住,读题时瞪大眼睛,一定要把题干从头到尾读一遍,看清出题老师的答题要求,到底选择的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常用的比较法、排除法是做客观题常用的方法。

(2)主观题

主观题的答题公式=作出明确判断+说明理由/结合题目具体分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说明理由和结合题目具体分析两者有一个答对就可以得分。那怎么说明理由呢,是否要求考生必须一字不差地引述法律条文?不要求,考生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但关键词必须交代清楚。但作为考生切不可有放松的心里,现在要做的就是扎扎实实的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文,尤其是证券法部分,即使很抽象不能很快理解,也要死死记住。只有准确记忆,在考试的紧张气氛中,才能万无一失。如果在考场上您不小心忘记了法律条文的全部内容,那么也不要着急,首先根据自己的理解准确的判断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将法律条文的关键词与题目结合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解答,也可以得分。

5.要去当法律专家?

要知道自己只是第一次学习CPA经济法的“菜鸟”,出题老师也知道您的底细,CPA经济法的试题不要求您掌握多么深奥的理论,解决多么复杂的现实问题。实际上,把核心考点准确理解了,该死记的记死了,就差不多了,不要去“钻牛角尖儿”,不要去钻研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的东西,如果您真的有兴趣,通过注会考试之后再去慢慢研究它,您还有一辈子的时间。

二、学习方法建议

1.基础阶段——通读教材,搭建知识体系

在本阶段要按照章节通读教材,对基本概念有个大概的了解,能够搭建知识体系,每章学习完后,可以做做对应章节的习题。

2.强化阶段——重点突破,强化练习

在本阶段,主要是重点突破,经典考点要重点把握,特别是真题涉及的知识点,通过做真题,可以把握考试的难度、命题规律及思路。但是,由于经济法教材每年都进行翻天覆地的调整,一般的考生很难准确把握哪些题目新教材已经删掉了,哪些题目新教材已经进行了调整。因此,考生千万不要轻举妄动,从网上随便下载一套“真题”就开始做,有时您会发现自己可能下载了“假试题”。关于真题,一定要做根据新教材梳理过的真题。研究完真题后,可以做做自己手里辅导资料里面对应的练习题,强化练习。

经济法每年变化都比较大,新增内容在考试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在本阶段,要着重对新增内容的把握,考生可以自己把每章的新增内容都摘抄出来,然后进行系统复习。

3.冲刺阶段——模拟实战,查缺补漏

在本阶段,首先对全部知识点进行串连,短期冲刺,建议听核心精讲班和冲刺串讲班。在考前1个月左右务必做做模拟题,通过做模拟题,找出掌握知识的薄弱点,查漏补缺。由于目前是机考,建议真正的进入机考系统模拟考试环境,不要等上了考场,都不知道如何答题。

无论在哪个阶段,学习都要有一个合理的计划并执行,有计划不执行和没有计划是一样的。计划了就一定要执行,每天先给自己定一个小目标,完成一节或一个考点,日积月累。切记今天不做明日做,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

⑸ 经济法 股东权益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不得独立从事其他经营行为,具体要看四方有没有合同约定版不得经营权,否则该股东是可以从事其他独立经营的。

-----补充:从你所述来看,此股东做法确实侵害了公司利益,分析如下:

该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行为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⑹ 经济法中,公司在作出出售股票时需要遵循哪些规定需要大多数股东同意吗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专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属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⑺ 经济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⑻ 经济法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表决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应该是 C.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有1800万股,其中持有1300万股的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案例中,只有“C.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有1800万股,其中持有1300万股的股东同意”符合法律规定。

⑼ 中级经济法怎样记忆


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比较记忆
事项
起点
时间

一般的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作出之日
30日内

减资、合并、分立
公告之日
45后

增资
足额缴纳之日
30日内

住所变更
迁入新址前申请

董事、监事、经理的变动
只需备案,无需变更登记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3的董事提议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人数要求
投资人
普通合伙企业 ≥2人
有限合伙企业 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 1-50人
股份有限公司 2-200人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3-13人
股份有限公司 5-19人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 ≥3人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3人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5人
债权人委员会
≤9人
4、注册资本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无法定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 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元

合营企业 3万元

证券公司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

(取决于经营范围)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50万元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00万元

5、不同类型公司的比较
(1) 一人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
≥2人
1人

能否再投资设立

一人公司

由自然人设立的:×

由法人设立的:√
注册资本
3万元
10万元

出资期限
20%、2年
不允许分期缴付

公司章程



股东会

×

董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立
可以不设立

监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立
可以不设立

法人的人格否定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务监督
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人数
1人
1人

出资人
法人/自然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会
×
×

董事会
可以不设立


监事会
可以不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
法人/自然人
自然人

注册资本
10万元
×

章程

×

法人资格

×

投资人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

所得税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的数量
2-50人

可以设立1人公司
2-50人

投资人的类型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至少1个有限合伙人

投资人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册资本
3万元/10万元
×

能否分期出资
√/一人公司例外


股东能否

以劳务出资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出资的对外转让
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通知
出质
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交易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普通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竞争
×(除非经股东会同意)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

决议通过方式
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人资格

×

投资人的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解散清算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30日/45日
30日/45日

破产清算后
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 不能清偿的债务,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6、会议制度

会议的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会议的召开频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2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每年至少1次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债权人会议 1、
管理人
2、债权人委员会
3、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4、人民法院

特别决议及通过方式
会议
特别决议
通过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大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1年+30%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 1、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2、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1)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合营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并、分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合作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3、合并、分立、解散
4、资产抵押
5、变更公司形式
6、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5、注册资本记忆:
有限责任3万元,个人独资10万元;
股份有限500万元;
上市股份公司不少于3000万

证券公司一笑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1亿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2亿元;
主要股东3亿,守法3年
总结:(注册1、2亿,股东33)

《证券经营须知》一笑著(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经询交顾五千万
承荐营管他一亿(管蓉儿)
后者兼顾翻五倍
实缴资本要到位
主要股东2个亿,守法3年

反垄断报告10家,15亿,市场占有20%,导致25%,
反垄断审查15家,15亿,20%,25%,30亿资产

6、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口决)
公司发债券,主体不限制,净资36千,累计低40,三一付利息,利率和水平P80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7、弥补亏损的口决
有亏即补、先亏先补、弥补连续、不超过5

8、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
现在总结一下。

⑽ 经济法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问题。

根据《抄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4人低于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最低要求。所以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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