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论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51)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 公平互利原则 (33)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35)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❷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二战结束后,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众多被压迫弱小民族相继挣脱了殖民枷锁,争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享有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权。但是它们在独立之际往往被迫签订条约或协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统治者或宗主国在当地的许多既得权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实践证明:如果不紧接着尽快争得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政治独立和政治主权就有名无实,有朝一日,势必得而复失。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它们坚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个国际社会鲜明地确认各国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特别是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实质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义斗争的必要继续和必然发展。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一纲领性、法典性文化。它明确地记载和鲜明地肯定了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数十年来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关于确认和维护各国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
《宪章》规定:“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可以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不仅选择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而且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压制和威胁。”并且《规定》:“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一个具有纲领性、法典性的国际权威文献中,对各国享有的“经济主权”的内容作出范围如此广泛的明确规定,这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共同奋斗的重大成果。
1952年1月,联大第6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具有重要意义。
1952年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规定:“各国人民自由
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
1962年12月,在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争取经济独立的重大成果。但是,在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上,又设定了若干限制,而且有关的规定含有调和妥协、模棱两可的重大缺陷。
1974年5月,联大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同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又进一步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纲领性的法律文献,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而且确认和强调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同时删除了《永久主权宣言》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规定和含混模棱之处,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在二次大战结束后三十年来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
❸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介绍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
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二战结束后,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众多被压迫弱小民族相继挣脱了殖民枷锁,争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享有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权。但是它们在独立之际往往被迫签订条约或协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统治者或宗主国在当地的许多既得权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实践证明:如果不紧接着尽快争得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政治独立和政治主权就有名无实,有朝一日,势必得而复失。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它们坚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个国际社会鲜明地确认各国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特别是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实质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义斗争的必要继续和必然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公法中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公平与平等有时是近义的,有时却是径庭的。在某些场合和特定条件下,表面上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反之亦反。
❹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属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❺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具体有:
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全球合作原则
有约必守原则
❻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们都有哪些限制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
具体规范经济行为
❼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是指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有几个:
第一、国家合作原则。
第二、国家主权独立性原则、
第三、经济交易平等原则。
第四、公平交易以及履行交易原则。
国际法的作用是平衡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提高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公平和公证,降低国际之间相互的经济保护壁垒,提高全球合作。
国际经济法主要指向是国家,国际经济法主要的针对对象也是国家,一般不会有个人和企业,除非主体国家和某企业与个人产生某种国际性经济纠纷。但是那也是暂时的,或者说是某种特定情况下。
❽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通说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51)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 公平互利原则 (33)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35)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其他观点我国学者均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我国学者立论的基础主要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在列举基本原则时一般认为包括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国际合作和发展三项原则,(注: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页;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页。)也有学者还加列“有约必守”原则。(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页。)
关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有学者认为其内容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方面指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含有权对外资实行国有化。对外方面即指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具体包括:各国有权自主选择本国经济制度;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有权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签订国际经济条约和参加国际经济组织。(注: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页。)我国学者指出,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并未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加权表决制等制度使得发达国家拥有实际决策权;有的西方学者企图以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经济主权的最高性,发展中国家须加以警觉。我国学者强调一国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而导致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自愿,而且是有限度的,无论如何不得损害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注: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页。)这些分析和论断对我国政府的对外经济交往具有参考价值。
关于公平互利原则,我国学者注意区分公平(equity)与平等(equality)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页。)强调实质公平(material equity)。
关于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有学者认为它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原则;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国际合作是各国实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的手段,也是各国的责任。(注: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页。)
综上,我国学者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讨论是有深度的,对理解和适用国际经济法具有积极意义。但上述讨论没有涉及非歧视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等问题,似可在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认为上述基本原则皆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法领域在逻辑上尚有不圆通之处。因为广义国际经济法所包括的国际商法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等作为基本原则,与上述三项原则并不相容,这三项原则主要属于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
❾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基本原则如下: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
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但是,在国际实践中,也必须注意防止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势力歪曲和滥用《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以继续维持弱肉强食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可见,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的“情势变迁”原则,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紧密地结合前述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