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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所有案例分析题6

发布时间:2021-01-20 06:19:49

1.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急急~~~~~~`

(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之前的没有担保的乙的货款设定了担保, 因此这是可以撤销的。
试题点评:本问所涉及考点与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综合题3的第8问完全相同。
(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题中甲仅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抵押物不能够清偿的部分,A银行只能够要求丙清偿,不能够向甲申报债权。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试题点评:本问所涉及考点与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综合题3的第5问完全相同。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2.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急

1,李红可以向丁或丙公司要求赔偿
2,(1)《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现金出资应该是90万。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故德国公司出资应该是人民币50万元。公司解散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该公司属于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即是2800万。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在三十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4,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5,甲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所以乙厂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损失要求甲厂赔偿损失。

3. 经济法简单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
1答:该行为的性质为承诺。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无效部分:第一,定金为合同总额的5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第二,甲乙约定了双方迟延履行之时的违约金,又单独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遇到迟延履行之时,除了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外还要支付20万的违约金,此约定可能导致违约金额过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若超过了法定的违约金比例,超过部分无效。
3.答:甲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乙违约,应适用违约金条款,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第二题
1答:乙对甲的抗辩权属于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题
答:1. 可以向侵权人乙主张,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违赔偿责任,因为甲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题
1答: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外,劳动者在辞职时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答:不可以,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若收取的,应退回。因此单位于法无据。

3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试用期超过4个月是可以的。
(2)试用期工资为不得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急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道 经济法律关系一章的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

[例题]: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看一下题目,实际上第一问是说: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这是表见代理的问题,回答: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尽管从内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为已经越权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

(2)、(3)这两个问题涉及债务人偿债顺序的问题。首先(应该用企业的存款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然后是拖欠国家的税款,所以)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计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可是这78000元不够,怎么办,这里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问题,要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为了增加这个题目的难度,这里又间接考察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先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外商投资企业法》

[例题]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你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备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指出,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做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证券法》

[例题]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达到6%,随后A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B企业以14.89 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后,于200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00年6月购买A公司的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

请回答: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B企业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B企业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属于内幕信息单位,其不以收购为目的,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即为非法。

(2)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因为,尽管李某是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但其在该报告公开5日后的时间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即为合法。

(3)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凡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答案补充 《合同法》

[例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以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是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1)试述家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力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力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答案补充 [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的性质。乙报价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邀约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本例中,乙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的行为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大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形式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力消灭。

5.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成立。本法规定,(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基本特点,因此尽管合伙人之间约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没有对劳务出资做特别规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规定承担连带责任;(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丁的主张不成立,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解散时,三人分配企业财产不合法。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再依法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再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个人请求全部偿还,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请求部分偿还。
4、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平均分担,清偿数额超过应该承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 经济法物权法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甲住一商住楼的二层,一层是商铺,房产属开发商所有。其中一间商铺被乙承租开办棋牌室。棋牌室的人经常通宵打麻将,甲和孩子常在深夜被楼下的洗牌声惊醒,无法入睡,甲多次找到乙要求关闭棋牌室或限制晚上打麻将的时间,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噪音。乙虽然答应,但并没有改善。于是,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限制打麻将的时间。
问:甲的请求能否支持?甲行使的是哪一种物上请求权?说明理由。
解答:
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因为甲的住房与乙开办的棋牌室系楼上楼下关系,是相邻的两处不动产所形成的相邻关系。由于棋牌室的噪音影响了甲及家人的休息,侵害了相邻方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噪声、光等有害物质。甲行使的物上请求权具体表现为请求排除妨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对于正在遭受损害的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7.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丁某应偿还2万元。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8.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董事长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此,董事长只能提议,不能决定。
2、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而不能由董事长召集。
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只要五分之三,小于三分之二。

案例二
1、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王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议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应当由陈某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只由董事长张某签字、盖章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

9.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面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面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题过程与步骤: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械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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