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亩迹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迅毁并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余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⑵ 谈谈经济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影响
在市场主体法中,重塑和完善经济体制的基础———企业制度。
在市场规制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干预这只“有形之手”纠正市场调节“无形之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无形之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
在宏观调控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增长。
在社会保障法中,经济法重点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保障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
【补充】: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我国的经济法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不尽相同,我国经济法在最初产生之时,其思维出发点在于企业,在于把企业从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绑出来,在于为企业争取到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等。因未能摆脱旧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同时也由于我国关于改革思想的摇摆于“以市场为导向”与“坚持计划经济”之间的不断摸索前进:“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以十二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十三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治理整顿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十四大为标志)。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亦逐渐发生了变化。以1993年为标志,开始由原来的企业“支点”转向国家干预。
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二者有交集的地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中有关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经济发的渊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后者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⑷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作用: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交相配合, 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现代经济法独立的直接根源。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发达及经济职能的强化, 一方面是为了修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趋强化的同时,调整这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迅速大量涌现,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部门法, 即经济法。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⑸ 简述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1)经济法是“两手论”,即“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的法;(2)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3)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
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经济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平衡。
3.经济法的利用: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的结合,使法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障国家依法实施宏观调控,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维护经济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民主。
⑹ 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管理与协调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的主体是企业。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企业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第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即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与市场主体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前一种关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例如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价格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等。该部分关系主要是依靠市场规律的作用来调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国家就必须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如国民经济计划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财政法、税法、工资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样,经济法的本质是由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及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的服务目标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巩固。
经济法的作用是与经济法的本质和服务目标相一致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
其次,确立和维护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创造条件。
再次,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法律关系是出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则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为前提。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已被国家认可并法律化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既要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要反映国家的意志。而且,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与国家意志相违背。因此,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认可并给予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不过,这种思想社会关系也不是随意制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并对经济关系的存续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当事人之间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必备的基本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亦即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联系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是经济法律关系实质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为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换言之,就是经济法主体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目的或利益。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⑺ 简述经济法的产生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自觉或被动地承担起组织,协调经济的职能,相应的经济学说形成。
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⑻ 市场经济关系均受经济法的调整对还是错
错。经济抄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袭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即经济法要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如财物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⑼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⑽ 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有什么关系
经济法保证正常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
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
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10)市场经济经济法关系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制造方产生的社会收益可以利用协议、约定、合同等经济活动,转化成为拥有的个人收益。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获得个人的最大利益,常常会发生一些过于激烈的经济活动,没有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而且违反了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化起着关键的作用。除此之外,经济法还发挥着约束经济活动的作用。经济法需要和民法、商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利用各自的约束作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最后,将社会利益转变为最优的个人利益。
在保障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经济法在这个过程里发挥调节的作用,使得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合理有效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