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否会产生经济法
会。
市场失去控制(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
而政府又无法控制(政府失灵),因为没有适当的法律让政府名正言顺依法行事。这时候也许就要颁布新法律来填补过去法律的漏洞,让政府正确地使出力气来
B. 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有哪几个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2)经济法中政府与市场论述题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2、规范市场主体。
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将这些游戏规则法律化,让市场主体根据这些游戏规则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择,而不是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一样,由政府去替市场主体决策。
经济法将合理的游戏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4、规范政府失灵。
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会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C. 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去理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政府更多的是进行宏观调控。
市场可以最好的促进资源的调配,实现经济的发展。
D. 联系实际讨论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公平与效率的选择。
政府经济行为向来是经济学、法学等众多学科 研究 的重要范畴,但是在不同学科的界定下,政府经济行为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经济法的视域中,政府经济行为由于受到经济法自身内涵的 影响 ,而被赋予了特别的内质。在我国政府经济行为作为主导经济 发展 的中枢这一背景依赖下,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又将其限制在法律的理性框架内,以预防权力遭到滥用的后果,是法学界面临的现实课题。而经济法以其与政府行为的天然耦合性,无疑将担当起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重任。
一、当代经济学视角下的政府经济行为内涵 分析
传统经济学将政府经济行为理解为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政府所具有的经济职能的具体运用方式。[1](113页)这种把政府经济职能视为政府经济行为研究的逻辑端口的做法难以完全涵盖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行为所呈现出的崭新特征。因此,有必要先对当代经济学视角下的政府经济行为的内涵加以拓宽,才能更恰切的理解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
政府与市场伙伴关系的重新认识为界定政府经济行为提供了宏观的制度背景。从古典经济学描绘得近乎完美的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市场神话到凯恩斯的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的主张,再到后来人们对政府矫正市场失灵能力过于信赖进行反思的公共选择 理论 ,传统经济学始终环绕于应是市场多管一些还是政府多管一些的 问题 ,此种停留于政府与市场相互替代的逻辑无疑使得要么过分偏重于市场的自发调节而导致“市场失灵”,要么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不断扩大政府权力,导致权力滥用等“政府失败”现象,在我国的典型体现则是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陷入“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随着市场与政府发展的日趋成熟,人们逐渐意识到要突破究竟是市场替代政府还是政府替代市场的怪圈,就必须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以重新定位。于是,斯蒂格利茨顺应这一趋势,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给予了更为全面的阐释,他从不完全信息、信息的有偿性以及不完备市场的既定前提出发,认为不仅个体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而且政府也同样会因为搜集、处理信息的成本高等因素而出现“政府失败”现象,因此,在信息不完全及市场不完备的条件下,新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问题是并存的,可见,市场失灵的问题并不能由政府完全解决,但是政府失败也并不意味着政府的经济职能必须完全由市场替代,政府与市场并非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的关系。[2](246页)对政府与市场关系伙伴关系的重新界定说明,政府的作用对于经济发展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则是政府发挥作用所赖以存续的基础。总之,在界定政府经济行为的内涵时,关键不在于争论市场与政府之间孰优孰劣,而在于如何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上,提高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以更好的与市场的运作机理相配合,形成二者良性互动的局面。
E. 经济法中财政的职能有哪些
财政的三大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的含义。人类的生产活动离不开资源的使用。随着社会经济年复一年的发展,人们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而资源是有限的,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资源却日益显得匮乏甚至稀缺,因而优化资源配置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所谓优化资源配置,就是指通过资源的优化组合,使有限的资源能形成最佳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经济结构和地区结构。换句话说,就是通过某种经济手段或组织方式,使资源能够达到充分利用。
资源配置的方式有多种,如计划配置、市场配置、财政配置等。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起主导作用的配置机制是不同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起主导作用的是计划配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配置起基础作用,但必须以完全竞争为条件。然而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想,由于投机、垄断、信息失真等现象的作用,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是不完全的市场机制。此外,一部分非生产领域也消耗资源,而市场配置对这部分领域是失效的。例如,公共物品和劳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不能通过市场提供的。因此,无论是计划配置还是市场配置都不是完美的,不能单独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需要有其他配置方式的协调和补充。在政府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的今天,由政府运用财政手段进行资源分配就成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就是通过财政的收支活动,安排或调整一部分社会资源的分配状况,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中,财政不仅是一部分社会资源的直接分配者,而且是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者。
(2)资源配置职能的范围。财政配置资源的范围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范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基础性资源配置的作用,政府对经济活动主要是参与、调节、引导、补充,因而财政配置的范围,一是市场配置失效而社会又需要的公共产品方面,如外交、国防、治安、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科技、环保、大型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以及对公共资源的管理;二是对外部效应的干预,如控制和治理废水、废气、废料等环境污染,实施森林保护、城市绿化等;三是介入自然垄断行业,如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四是对短缺资源进行保护或调配。
(3)资源配置职能的手段。一切财政分配都是通过收支活动来进行的,资源配置也不例外。财政实现资源配置职能的手段主要包括:①通过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的调整,调节社会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②通过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搞好政府部门内部的资源配置,满足各种社会公共需要,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③通过财政资金的分配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调节非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特别是按照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规划,引导非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向,鼓励和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④通过财政体制的确立和调整,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既要尽量满足地方发展经济的资金需求,更要保证中央为进行宏观调控所必须掌握的财力,使资源的总体配置与区域配置相互衔接与协调。
2.收入分配职能
(1)收入分配职能的含义。收入分配是财政被赋予的基本功能,是财政本质的集中体现。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即集中组织收入,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分配;二是指对已经完成的各种分配的结果所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调整或再分配,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
一般来说,经济活动中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及这些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应相对称。但是在市场经济下,由于每个分配主体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不同,质量有异,所拥有的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市场价格可能有偏差,加上各种非竞争性因素的干扰,使得各分配主体获得的收入可能与其要素投入不相对称,甚至差距较大。如果这种收入差距超出社会各阶层的接受程度,则不仅导致经济上的波动,还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需要政府对收入进行调整和再分配,这就是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可以说,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悬殊,是各国财政所普遍具有的一项职能。
(2)收入分配职能的范围。财政在执行收入分配职能时,首先要划分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各司其职。具体说,①凡是属于市场分配的范围,如企业职工工资、企业利润、租金收入、红利收入、股息收入等,应由市场来进行,财政不宜直接介入,更不应替代;②凡是属于财政分配的范围,财政则应尽力做到公平分配。就目前而言,一是要规范工资制度,对于公务员以及由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并参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工资标准,并将各种工资性收入都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各种明贴和暗补,提高工资的透明度,实现个人消费品的商品化,取消变相的实物工资;二是对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资金,财政应履行集中分配的职责,通过各种转移支付形式,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同等的待遇。
(3)实现收入分配的手段。财政实现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有税收、转移支付和公共支出。①税收是对全社会各种收入进行强制性调节的分配形式,是财政实现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最常用的手段,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可以调节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把收入与财产的差距缩小到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②转移支付,包括专项拨款、各种补贴、补助和社会保障支出,是将资金直接分配给特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和范围,是一种直接的收入分配方式。它主要是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来改变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③公共支出是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福利满足共同需求,其受益对象范围广泛,通过改善人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可以间接提高社会整体的收入水平。
3、政府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
政府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是指通过干预、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达到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政府稳定经济职能,还意味着实现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目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属不同的概念,经济增长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增加,可用经济增长率或增长额来表示。而经济发展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贫富差距缩小,生产生活环境改善、人们医疗教育文化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等。即经济的增长,最终要有利于人民福利水平的改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为实现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政府需要运用相应的政策工具和手段,主要有: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工具,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运用财政制度的自动调节功能,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 。
F. 分别举例经济法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分别有什么作用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 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市场失灵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成本或利润价格的 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拿现在的房地产来说,以普通的价格收购地皮,然后再高价出售在此地皮上建造的房屋,这个成本和利润之间相差太大,进而影响个体 经济市场决策机制,甚至导致市场失灵。又由于权限困难、有限性困难、作为司法的困境等 原因致使市场失灵由民法无法克服;由于行政法价值(公平与效率)的困难、法域归属(公权与私权)的困难、行政偏好困境(全力设组与过度干预)市场失灵也无法由行政法克服困 难。而经济法具有克服市场失灵的作用:
1、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这源于国家的存在,它能合法取走市场主体的财产而不侵犯财产权,从而拥有干预 财力,它能赋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说明义务而不侵犯商业秘密,从而强制性地实现信息分布 均衡;它能对垄断企业进行强制性解散而不侵犯经营权,从而确保市场竞争态势。
2、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如对环境污染问题,经济法通过征收排费和环境税等途径让企业价格中真正反应出 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成本。
3、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 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 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 率的决策。政府失灵的原因有政府干预不到位、干预错位、干预不起作用。
经济法具有克服政府失灵的作用:
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对干预领域的规范;
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对干预责任的规范;
如政府对股市的干预,股市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通过与实体经济的内在联系,影响实体经 济的正常运行。在虚拟经济规模庞大、股市交易量大大超过实体经济总量的今天,股市运行亟须政府干预。政府干预股市,就是要保持股市平衡运行,发挥其带动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限制其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
G.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
1.经济法产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
2.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包括市场被管理主体和中介组织,其中中介组织又同时具有市场主管机关授权的监管职能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3.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宏观和微观两的领域(例:相关经济法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观方面的管理;而相关经济法对市场运行的管理便是宏观方面的管理),所以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国有参与法律关系;涉外管制法律关系;市场监管法律关系。
4.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上述对象和范围不同于其它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是用来维护和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的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的价值是:可持续的社会整体效益。
6.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7.结合综上所述,故经济法的概念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外,有关经济法之性质的争论,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认为已无现实意义,皆因当今行政权力之扩张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社会本位法律观念的回归,所以,本人认为于现实中再讨论这一性质问题已毫无意义。)
H. 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属性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 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
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 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包括法人) 和国家。
通过美国学者梅利曼的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彼此平等,国家作为公断人;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为君王权力的继承者,他是一方当事人,但具有高于其他人的权威) 。公法、私法这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的发展进一步把这种区分牢牢地扎根于法律制度中”。
2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第一部分所论述“公私二元结构”可以认为是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设。而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2. 1 双手并用假设双手并用假设的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 ,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称“看得见的手”) ,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并用,从而构成一个二元结构假设。我国得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国家规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通过双手并用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私法和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
2. 2 两个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一般认为,市场的缺陷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弥补。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但“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正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3 经济法的产生在论述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时,其实已经可以看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这里笔者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阐述这个问题。
3. 1 社会结构的变化为什么需要经济法? 这个答案非常简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导致传统法律部门无法正确有效地应对社会现实,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随着社会化分工,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出现了融合的地带。着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描述到,新的社会经济思想,即国家义务或者在于有规律地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这种思想虽然还没有深入到私法观念。一种新结合的经济形式,不再使个人主义经济力量任意发生作用,而是通过愈益包容广泛的经济单位组合聚集而加以组织和确定的经济本身,已经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市场的扩展,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大规模的资本聚集,在资本主义发展到19 世纪末产生了巨型的企业或组织。
“经济结构的迅猛迅猛变化和新的利益的组织和成员,两者的结合给政策议程和政治特性带来了显着的影响。尽管许多群体都支持改革,它们的具体目标差别显着。所有的群体都认为地方市场体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断增长的权力,构成了对财产权的重大威胁”。正是这些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和基础,传统法律中不考虑组织的大小,而当社会基础性结构发展到政治国家———团体社会———市民社会的三元结构,主体变为国家———组织———私人时,法律的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I. 经济法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
经济法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处理,应该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不足。
J. 案例分析 政府有权利干涉市场的销售行为吗请结合经济法的
4.国家(政府)干预是来经济法的本自质,但案例额中的干预不合法。
国家对经济运作的干预与调控在现代社会中,愈显重要,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建构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一话,正确概括和体现当代市场经济之复杂条件下经济法所应具有的理论基石,也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政府干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干预社会经济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以及在科学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那种不依法或违反方法论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盲目地干预。坚持干预有据,干预有度,干预有效原则,尽量平衡国家与市场两者关系,充分发挥他们各自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