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学法 > 名人经济法纠纷案件

名人经济法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18 00:04:20

⑴ 日常生活中违反经济法的案例有哪些详细一点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鲍师傅”商标侵权纠纷案

鲍才胜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丽申请注册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丽将上述商标依法转让给鲍才胜公司,至此鲍才胜公司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

分析: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鲍师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就17899179号注册商标而言,尽管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第30类中的面包,但该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不包括任何汉字,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为图文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2类的矿泉水、果汁等饮料,并不包含面包、糕点商品。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96号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43类的餐厅、餐馆服务,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提供了面包、糕点等商品的销售,且面包、糕点均是事先制作而陈列在柜的,与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应消费者需求制作并提供食品、设施、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存在本质区别。

因此涉案标识使用范围与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第17899096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一致。综上,缘朵饮品店未规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权的注册商标,其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其销售的面包、糕点上的行为落入鲍才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万元。

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近日,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消费者杨某在薛家湾某农机销售处购买了一台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出现高温情况,几次找商家处理,但始终解决未果,迫不得已,杨某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之后,立即联系杨某了解具体情况,并且针对具体情况联系商家进行核实,确认杨先生所投诉内容真实无误,确实是商家商品有问题。经过几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商家给杨某解决拖拉机高温问题,如不能解决,商家更换发动机,如还未解决高温问题,商家同意更换新的拖拉机。

案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问题,所以杨某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中介敲诈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费者刘先生通过北京市“我爱我家”在西城区四合上院小区租下了一间房屋。据介绍,该房屋是由我爱我家从原房东处包来后,再租给刘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双方签订1年合同,“我爱我家”收取了相当于1个月房租的中介费。

一年后,刘先生想续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涨至12500元/月。

刘先生对租金上涨的问题也没有太计较。而在刘先生打算交钱时他发现,费用里面又多出来12500元!一问才知,“如续租还需再缴纳一遍中介费”。刘先生一算,这相当于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爱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刘先生的义务。”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续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机构,未提供居间服务,却在合同中私自标注“中介服务”,强迫消费者缴纳中介费,如遭拒,则采取断水断电或者强迫换锁等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已经属于是一种假借中介服务为名实施的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敲诈勒索行为。

⑵ 经济法案例!!急~~~

(1)股东的出来资有违反公司法的自规定处。因为公司法禁止劳务出资,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而陈戊以劳务出资,李丁的专利技术作价40万超过20%的限制。

⑶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合法。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设立条件。
2.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3.以王某个人财内产偿还 (因容为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不能。根据清算顺序可知不能。

⑷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以下是几个案例: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贺世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汪猜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禅陵肢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⑸ 经济法案例分析。(需要比较详细的回答)

区分原则,张三与李四买卖合同成立;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李四回取得所有权;银行与答张三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而取得汽车的抵押权尚有争议;李四已取得汽车所有权,有权要求张三协助变更登记,亦有理由拒绝银行实现轿车的抵押权。

⑹ 经济法纠纷案例


我是一位经济法教师。我先给你几个合同法案例,若有帮助,我很高兴。若还需要,我将尽量满足你的要求:

1.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1 000台微波炉,每台单价500元,总货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7月20日交货,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在合同签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交2万元定金。甲公司同意,并签订了合同。
请问:上述合同,对甲公司有何不利之处?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后,定金与违约金具有相同性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样,乙公司处于比较有利地位。此外,合同未明确交货地点,乙公司代办托运。《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乙方将货物交给承运者就等于交付了货物。如果途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货损将由甲方承担。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甲公司按时交付货款后,因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经与乙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甲公司只好转而向丙公司购买了水泥,同时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约定交货时间到来后,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约定将水泥送到甲公司的工地上。甲公司以已经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为由,要求乙公司将水泥运到丁公司处,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乙公司的履行适当么?谁应该对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的履行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其按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从法律上讲没有不适当的地方。甲公司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这属于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于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故该合同与乙公司无关,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对丁公司的违约责任。

⑺ 关于经济法的法律纠纷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⑻ 经济法案例

广东省英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大连碧海船务公司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损失纠纷案

【案情】

原告:广东省英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被告:大连碧海船务公司。

1993年4月5日,广东省英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下称“英德五矿公司”)与山东烟台开发区石化经贸总公司(下称“烟台公司”)订立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英德五矿公司向烟台公司购买水泥10500吨,单价为黄埔港靠岸船板交货价每吨432元;交货地点和方式为山东岚山港码头、平舱后依理货单办理货款交接手续;卸货时间按该船到达目的港报到后,凭港务局有关依据计算,七天内卸完,超期一天按每天25000元计收滞期费;由船方造成的责任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责任除外。1993年4月8日,烟台公司与大连碧海船务公司(下称碧海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烟台公司租用碧海公司的“碧海一号”轮从岚山港装载10500吨水泥运往黄埔港;装货时间为144小时,卸货时间为168小时,两港合并使用;装卸时间从船舶抵达港口锚地起,至卸完最后一码货止,因天气和船方原因影响的装卸时间应扣除;滞期费每天25000元,不足一天按小时计算。“碧海一号”轮于1993年4月16日16时25分抵达岚山港锚地,4月20日8时开始装货,4月30日3时装货完毕;5月4日20时抵达黄埔港锚地,5月30日20时开始卸货,6月12日15时卸完货物。1993年4月19日,烟台公司发了一份传真给英德五矿公司的陈贻正、张胜福,内容是:1.卸货时间按该船到达目的港计算,凭港务局有关依据,共七天卸货时间,超期一天按25000元计收,不足一天按小时计收。2.船达目的港时间已5天,预计要造成多少天滞期,需方必须及时向船东支付滞期费,如不能及时支付,船东有权扣货拍卖,以维护船东的利益。以上两条作为订货合同的补充条款,如英德五矿公司同意,盖章后传回确认。4月20日,张胜福在传真上批注“同意按上列二条补充意见执行”,但没有加盖公章,即传真回烟台公司。

1993年5月10日,碧海公司以烟台公司拖欠滞期费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碧海一号”轮卸载的水泥2500吨,要求被申请人烟台公司提供50万元的担保,并表示对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其申请欠缺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所必需的有关材料,经说明要求后,碧海公司补齐材料后仍提出上述诉前保全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于5月24日作出裁定,准许碧海公司的申请。31日,碧海公司提出补充申请,要求增加查封货物数量至3000吨,担保金额增加至90万元。同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碧海公司的补充申请,查封了“碧海一号”轮卸在黄埔港仓库的水泥3000吨。烟台公司未在裁定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碧海公司申请法院拍卖货物,卖得价款910000元,扣除拍卖费用47543元,余款862457元保存于广州海事法院帐户。7月3日,广州海事法院解除了对货物的查封。6月6日,碧海公司对烟台公司提起诉讼。经调查,确认“碧海一号”轮两港共发生滞期39天3小时18分,广州海事法院判决烟台公司支付碧海公司滞期费954167元及其从1993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993年10月26日,英德五矿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我公司向烟台公司购买水泥,已付清全部货款,取得货物所有权。碧海公司因与烟台公司的滞期费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属于我公司的货物,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碧海公司赔偿3020吨货物的货款及利息、货物卸船、仓租、装卸和港务费及利息、可得利润损失等。

【审判】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英德五矿公司与烟台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山东岚山港,因此,货物所有权在岚山港就已转移给英德五矿公司。碧海船务公司申请查封的是英德五矿公司所有的货物。烟台公司给英德五矿公司发出传真件时,“碧海一号”轮在岚山港等待装货,并没有到达目的港,传真件的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更重要的是,英德五矿公司没有在传真件上盖章确认。在传真件上签字同意的张胜福,虽是订货合同的签订人,但他个人并没有修改、变更合同的权利。张胜福签字同意烟台公司提出的订货合同补充条款的行为没有得到英德五矿公司的确认,对英德五矿公司没有约束力。英德五矿公司与碧海公司之间无租船合同关系,故没有直接向碧海公司支付滞期费的义务。碧海公司向烟台公司追偿滞期费,应保全的是债务人烟台公司所有的财产。但其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英德五矿公司所有的水泥,属于申请错误,侵害了英德五矿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赔偿英德五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法院拍卖货物的价格,应视为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市场价格。英德五矿公司请求以合同价格赔偿,并索赔利润损失,不予支持。卸船、仓租、装卸及港务费是英德五矿公司购货必须支出的费用,不是因碧海公司申请保全而支出的额外费用,英德五矿公司索赔该等费用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因拍卖货物支出的费用应由碧海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于1994年8月18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碧海公司赔偿英德五矿公司货物价款91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1993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法院保全的货款862457元返还英德五矿公司。

三、拍卖货物费用47543元由碧海公司承担。该项费用已从拍卖价款中先行扣除,故碧海公司应将该项费用径向英德五矿公司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68元,英德五矿公司承担6700元,碧海公司承担15368元。

碧海公司、英德五矿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碧海公司上诉称:我公司的“碧海一号”为托运人烟台公司运输水泥10500吨,从岚山港至黄埔港,履行中发生滞期39天3小时18分,但烟台公司未付滞期费。为此诉请广州海事法院判决烟台公司支付滞期费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广州海事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并拍卖了3000吨水泥。本公司的保全申请没有错误,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或改判。

英德五矿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碧海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赔偿我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是正确的。但将被拍卖的水泥价格视为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市场价格缺乏依据,应依物价主管机关核定价或市场价计算才对。公司的实际损失有货款损失1304640元及利息,可得利润损失41072元,装卸费、仓租等杂费损失179388元,一审未将上述实际损失计算进去,显然对毫无过错的我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根据公平原则,碧海公司应对其申请错误造成我公司的所有损失负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碧海公司赔偿我公司的上述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碧海公司以烟台公司拖欠滞期费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英德五矿公司与烟台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烟台公司与英德五矿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的补充条款,因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英德五矿公司未予盖章,故效力不予确认。碧海公司与烟台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明确约定滞期费由烟台公司负责,因此,碧海公司申请保全的应是烟台公司所有的财产。英德五矿公司与烟台公司订立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山东岚山港,因此,货物所有权在岚山港就已转移给英德五矿公司。碧海公司申请查封“碧海一号”轮卸在黄埔港仓库的水泥,是英德五矿公司所有的水泥,属于保全错误,侵害了英德五矿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赔偿英德五矿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英德五矿公司上诉请求保护其因诉前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理由充足,应予支持。但其请求3020吨水泥损失中的20吨水泥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以认定。碧海公司应向英德五矿公司赔偿3000吨水泥货款,按合同约定,每吨432元,共1296000元。装卸费、港务费等项杂费是购货必须支出的费用,不属因保全申请而支出的额外费用,英德五矿公司索赔该项损失,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英德五矿公司主张其可得利润41070元,依据充分,应予支持。其他损失,因其依据不足,不予认定。碧海公司提出其保全申请没有错误,不应负赔偿责任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原审将拍卖货物的价格视为市场价格,并以此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处理欠妥,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于1994年12月12日判决:

一、维持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碧海公司赔偿英德五矿公司货物价款人民币129.6万元的利息损失(从货物被查封之日起至货款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三、碧海公司赔偿英德五矿公司货物价款人民币433543元;

四、碧海公司赔偿英德五矿公司可得利润人民币41072元及其利息(从货物被查封之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计);

五、撤销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关于诉讼费负担之判项。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068元,均由碧海公司负担。

⑼ 经济法 经济纠纷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

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情况,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9)名人经济法纠纷案件扩展阅读: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1、申请经济仲裁

当出现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可以申请经济合同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是由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居中调解,依法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企业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申诉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全措施权和申请执行权。同时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证据,全面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等。

2、进行经济诉讼

经济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的活动。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除可以查阅本案资料外,还可以复制本案有关资料和法律文书。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缴纳诉讼费用等。

3、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和诉讼活动,经理人应该认识到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对于认真执行宪法和行政法规。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廉政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行政诉讼义务,任何一方都作为平等实体而不享有特权。

企业应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防止或避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⑽ 经济法案例求答案

1.甲乙之间有一个质押合同,由于交付后又取回,乙没有占有标的物,所版以此合同无法对抗权第三人。甲丙之间存在质押合同,且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丙占有了质押标的物。

《担保法解释》87条: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丙无权出租该车。物权包含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丙对该标的物只享有占有权,其余三项权能还是属于该车的所有权人甲的,所以丙无权处分该车。

《物权法》21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93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甲可以基于质押合同,要求丙赔偿损失,丙违约。理由同上。

甲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丁赔偿损失,丁侵权。物权是对世权,对任何侵权人都可主张。

阅读全文

与名人经济法纠纷案件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