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王某与甲乙丙三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汽车修理部
王某与甲、乙、丙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长城汽车修理部”,由王某、甲、乙各出资1万元,丙是有限合伙人,其以提供技术入伙,与王某、甲、乙三人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王某、甲和乙共同订立书面协议。请问:
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期间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
解答:
1)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长城汽车修理部”,不符合规定。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案例符合规定。
3)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是有限合伙人,其以提供技术入伙不行。不符合规定。
4)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王某、甲和乙共同订立书面协议,不符合规定。
❷ 急求经济法案例分析
1、我认为保证合同无效。首先,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对外承担提供担保的,因为其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人格”。其次,虽然公司后补了一个授权,但是保证合同是销售部签订的,盖的也是销售部的部门用章(因为此处案例里并没有体现,所以姑且认为这样)。
2、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中有约定担保方式的,按约定的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一般现实中的银行贷款是很少很少有一般保证的。
3、不可以,市工商银行与汽车经销部的保证合同无效。因为市工商银行在明知对方不具备签订保证合同的情况下还和其签订。所以市工商银行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个人看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❸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关于抵押权的,急急急急!
1、合法。因为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
2、能行使。出售抵押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3、由乙先行使抵押权,因为乙是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没办理抵押登记。
❹ 经济法应法应重点教授哪些理论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未过户手续汽车所有权未移转,不影响合同效力。(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工厂承担。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风险未移转。(3)不能。该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经营者,甲也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汽车,不属于该法所称消费者。(4)不能。双方对汽车质量没有明确约定,该汽车的质量应该符合通常标准。由于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已行驶三万公里的旧车,汽车发动机经过大修理不能说明质量不合格。发动机有毛病并未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无权要求解除合同。(5)不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之一。(6)能。工厂所交付的汽车发动机有毛病,是违约行为。工厂违约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应在工厂能够预见的范围内。(7)可以。两种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同时适用。
❺ 经济法基础中酒精、汽车轮胎是否还征消费税
自从2014年国家上调成品油税率后,酒精、轮胎消费税同时取消。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取消酒精轮胎汽车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❻ 经济法基础中酒精,汽车轮胎是否还征消费税
不征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1.取消“气专缸容属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由上述2.和4.知,酒精,汽车轮胎不征消费税了
❼ 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吗 求权威回答 谢谢(经济法基础上面的一道题目)
楼主你好,车购税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当然也在征税范围内,其界定标准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以上资料来自注会2013版《税法》教材。
❽ 经济法,案例分析,要求200字以上
车站的做法是违法的。车站与旅客交易时,违背了自愿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首先,汽车站出票出发票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此外,法律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购买汽车站提供的人身保险,任何人无权干涉。汽车站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你购买了人身保险,你当然有权拒绝。在你拒绝购买保险后,汽车站又以保单已打出来、无法退掉为由强制你购买,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你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其实这种1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实践中理赔难度很大。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等信息,在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就会根据这些信息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赔偿。而我们知道,在汽车站购买车票时,乘客是不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的,因此,在汽车站所购买的1元保险单上不可能有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和住所等信息,一旦出险,乘客将面临繁琐的取证环节,理赔难度很大,最后的结果很可能会使乘客陷入“购买易,理赔难”的尴尬境地,很难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❾ 经济法案例分析甲公司欠银行300万元债务,甲以其价值280万元的厂房和50万元的汽车作抵押。
1.合法,为什么:担保法允许抵押人就同一财产未设定抵押的部分为另一债务向他人设定专抵押
2.银行不属可以向丙行使抵押权,乙可以
为什么:银行对汽车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之前甲用汽车偿还了乙三十万元的债务并设定了抵押,后来又抵押给了丙,但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
3,乙先实行抵押权,为什么:银行对汽车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❿ 经济法《汽车买卖合同》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要求退车
汽车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没明白具体意思,客户或经销商接车是要进行新车检查的啊,如车辆受损损失一般是由送车公司承担
退车可以,但是各品牌情况政策不同,需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