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经济法中的撤销和撤回有什么区别,请详细,高分
不同在于撤回必须先于或者至少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与人才可生效;撤回则无所谓
再就是撤回版可以是不可撤销的权要约撤回;撤销就不能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或是受要约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的撤回类似于要约从未生效过,条件是撤回的表示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接受要约一方。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②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仅供参考:
1、(1)家具失窃风险由第三方承担。因各方未选用贸易术语,故货物的风回险转答移以交货时为准,而第三方未将货物交付,故风险还未转移。 (2)第三方不能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因权利义务对待给付,其未履行交货义务,故无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3、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即卖方负有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甲公司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故对乙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CISG地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故甲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不应超出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的范畴。所以荷兰乙公司的请求并不全都有法律依据。
③ 急求一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的答案 谢谢
案例一:
1、因为A公司抄是卖家,且以CIF价格成交,所以,应由A公司与承运人C订立运输合同。
2、应有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用。
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天津港。
4、货物运输的风险在天津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1,500公斤大米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和拖船厂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二:
1、应由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粮油公司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粮油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所以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本案中货物的损失有208.941公吨的短量和发红变质的货物4,927.389公吨。粮油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粮油公司后,能取得代位权,即由此取得了对责任方追索的权力。
5、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行使这一权利。
④ 国际经济法当中,接受为什么只有撤回而无撤销
对于接受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采取投递生效原则。英美法系认为,接受一旦投邮发出,立即生效,合同成立,所以,不存在撤回问题。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后者,即到达生效。
在接受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接受到达,或与接受同时到达。
撤回是指发出后,使得接受归于无效。
撤销是指到达后,使接受归于无效。
但是,接受一旦接受到达发价人,该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撤销,只可撤回。 答案补充 收藏了这个问题,看见有新的回答,赞成网友“不隔(隐身)”从国内法的角度来回答的这个问题。
发价或者说要约、发盘可以撤回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接收到要约前或者同时,可以撤回。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
然而,承诺或者接受,CISG公约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因此在到达前接受还没有生效,因此可以撤回。但是到达后,合同成立了,故不能撤销。如果想撤销,CISG公约中有解除合同的规定。
⑤ 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
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抄当事人违法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法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⑥ 国际经济法问题。违约救济之损害赔偿
可以的,请看下面的参考资料:
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违约致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法律所给予的补偿办法。各国法律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办法。各国有关违约的救济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2)损害赔偿。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救济办法。但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损害赔偿的方法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也各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认为,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无过失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关于损害赔偿的方法,德国法对损害赔偿是以回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与德国法不同,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而以回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认为,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得利息两个方面。法国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法认为,计算损害的基本原则,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3)解除合同。罗马法原则上不承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在买卖法中,则允许卖方在买方未于一定期限内支付价金时,可以解除合同。这项原则后来被法国法所接受。《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所订立的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德国法也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英美法同大陆法有所不同。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2种情况;美国则把违约区别为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按英美法的规定,只有在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时,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一方仅仅是违反担保或轻微违约,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在中国,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4)禁令。这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种行为。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英美法院仅在2种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一是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二是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5)违约金。这是违约补救的最常用办法之一。但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违约金具有两重性,即惩罚性和赔偿性,英美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在数额上,法国及日本等国认为,法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予以增减。德国及瑞士等国法律却规定,违约金过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减少。
⑦ 国际经济法之贸易术语
E组(EXW) 启运
F组(FCA FAS FOB) 主要运费未付
C组(CFR CIF CPT CIP)主要运费已付
D组(DAF DES DEQ DDU DDP) 到达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⑧ 求法律专业高手帮答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题目如下。
我不专业~做着玩~跟你探讨下~
1,火鸡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
只要在合同构内成根本违约则可以解容除合同,根本违约公约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故第二种不是根本违约
2,承运人~原因:清洁提单的签发责任~
3,b构成反要约~合同未成立
⑨ 国际经济法中的问题
CDBBCB
⑩ 国际经济法中13个贸易术语运输合同都是买方订立么
当然不是。
买方负责安排主运输的术语:EXW/FCA/FAS/FOB
卖方负责安排主运输的术语: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谁安排运输,谁回订立运输合答同。
简单来说,就是E组/F组是买方负责安排主运输,C组/D组是卖方负责主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