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法中的要约和承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没有价格要素,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招标投标各方通过公平竞争、公正评价的规范程序完成了合同主体、客体的选择和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合同既是招标的决策结果和项目实施的控制依据,也是检验、评价合同各方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标准。
『贰』 经济法 合同要约承诺的问题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所以B公司在A公司说不要之前已经发货 ,要约已经不得撤销。
2、如果B公司已经承诺,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A公司不能撤销,A公司不要货是违约行为。
3、对。
4、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可以按照你们的合同约定让B承担违约责任,B可以追究邮局的责任。但是如果邮局本身没有过错,只是B发出货物的时间晚了,则B不能追究邮局的责任。
5、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A规定了B要15号之前发货,则意味着确定了承诺期限。首先有几个问题,1、A发出要约要求B15号之前送货,B有没有给A答复?如果B已经给A答复说15号一定送到,则不可撤销。2、即使B没有给A答复,但是你们是老客户,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并且每次都是A发车要约后B不需要答复就出货,那A同样也不能撤销。最后A最后有没有接收货物,如果已经接收了,则表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承认了合同有效,则B起诉要求A支付货款是合情合理的。
『叁』 经济法中承诺的意义是什么
您好。承诺的意义: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的撤回:以撤回通知追赶承诺通知;承诺可以撤回,不能撤销。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等,作出承诺的行为时。
『肆』 名词解释的经济法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抄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袭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伍』 在经济法中,承诺到达的内容与要约到达的内容一致怎么理解
关于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的判定,《公约》在第2部分第19条中作出了明确要求。第19条共分3款。第1款采纳和重申了一项传统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合同法原则:“对要约的答复声称是一项承诺,但是含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也是为订约而请求另一方承诺的新要约。“声称是一项承诺”意味着这一条款适用于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了他认为是一种承诺的反应,受要约人仅仅在答复中澄清要约中的某项条件,或提出请求、希望、建议或者抱怨等,这类表示不属于对要约条件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不是反要约,《公约》第19条第1款不适用。当然这类表示(请求、希望和建议以及抱怨)也不构成对要约的拒绝或接受。而对要约内容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则是指有可能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更改,而不是指语言、句式或表达方式等的差异,比如将FOB写成FreeonBoard,还有英文字母拼写错误等,而且也不包括无关紧要的添加,如在FOB后面加上“第55号码头”。由于各国语种不同和翻译不当,这类差异在商事交易中难以避免,它同样不是第19条第1款适用的情况。在内容与要约一致的情况下,仅有此类文字差异的对于要约的答复,仍是一个有效的承诺。承诺并不需要使用与要约所用语词完全相同的语词,只要承诺字面上的差异并没有改变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另外,在某些场合,受要约人所作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属于当事人之间默示遵守的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比如添加了买方付款前保留所有权的所有权保留条件;又如添加了要约中没有的而在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习惯做法的仲裁条款),也不构成可能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第2款是对第1款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在承诺中对要约条件进行“添加或载有不同条件”时,也可视为承诺的情况。本款包含两点内容。
第一,既表示了承诺的意思又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可视为承诺;但条件是:“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条件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要约)的条件”;要约人未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反对其间的差异”。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这类答复不得视为承诺。要顺便提及的是,这里所规定的“在实质条件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要约)的条件”的添加或不同条件不包括我们在分析第1款时所提到的受要约人在答复中“没有改变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语言之微小差异。存在语言方面微小差异的承诺相当于一个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第19条第2款也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第二,此时,合同的内容既应包括原要约中的条件,也要包括受要约人对要约提出的添加或更改的条件。如果此时要约人以交付货物对受要约人的反要约作出反应,那么双方的合同内容是受要约人的反要约中规定的条件加上要约人原要约中规定的不同条件。
为了确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性质,避免双方在实质性和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问题上可能存在的分歧,第19条第3款专门指明了哪些内容是属于实质性的变更。本款规定,有关对要约中的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及争端解决等等条件的变更,均属于要约的实质变更。其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等。可以看到,实质变更几乎包括了交易的各个方面,因此,不管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均应对此格外注意。另外,所列项目并不是一个穷尽的项目,只是列举性的、非排他的,即不能认为只有涉及对上述项目的变更才属实质变更,还要根据交易的情况,依据双方当事人所建立的习惯做法和选择的惯例来对变更的性质加以确定。
『陆』 国际经济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中的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内须是向一个容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柒』 经济法概论试题 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
(1)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2.虚假广告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3.参考答案
(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捌』 经济法 :关于承诺的问题。
受要约人的承诺未迟发而迟到的,如邮递延误,承诺有效,(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有效,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只要承诺有效,则此时的要约不是新要约,承诺也不是新要约而还是诺承,双方都要为各自的行为负责任。
『玖』 举出经济法日常生活中有承诺的事例
1、案例: 买房前,一般情况下,往往是在看到商家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后,觉得条回件适答合才会实地查看。到销售地点后,会进一步考虑孩子就学是否便利、是否能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居住小区绿化容积率、周边环境等辅助考虑房子的优劣。
2、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拾』 经济法的小问题
逾期:超过要约有效期的承诺,称为迟到或逾期承诺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但B的确是逾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