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三点特征: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1)经济法法律性质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五个特点如下: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3]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经济法责任
网络-经济法
Ⅱ 初级会计怎么学习
学会计要先了解以下几点:
1、首先要知道会计工作与单位性质密切相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都不一样的,各个行业之间也有很大差别,所以你首先要定下来准备从事哪个行业的会计工作;
2、会计核算就是如实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内容,这样,那就可以从了解该行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入手,了解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
3、把你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单位的经济活动实际情况,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4、虚心向有实践经验的老会计学习,不懂就问。当然问那些你发现工作实际与理论不尽相同的地方、自己弄不明白的地方。提问题要一个一个地提,千万不能急于求成;
5、会计业务方面,将会计原理联系工作实际,明白会计账户、会计科目和借贷关系等基础知识;学习《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一般核算方法;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学习好相关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
学会计先从哪里入手?必然是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和会计电算化。特别是会计电算化,更加注重实操,这对于以后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时候特别重要,没有人会让你在工作中背诵理论知识,但是操作技能无时无刻不在考验你。
1、熟悉会计和计算机的基础知识本课程要求在基础会计、企业财务会计、计算机基础等课程开出后进行。学生进入本课程学习前已经了解了会计原理及实务、计算机软件操作及硬件使用等相关知识并具备了文字录入的基本技能。如果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还有欠缺的话可能会影响到本课程的学习。
2、细心比较电算化和传统手工处理业务的异同手工会计和电算化会计有很多相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分析和比较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通过观察比较、操作流程、会计电算化的优越性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3、一个人学习、复习是一件很枯燥的事情,但是与别人沟通交流就不同了,当你遇到问题时你可以去问一下别人,也可以听听别人对同一个知识点的不同的理解,加快你的学习进度。而且每天在腾讯课堂都有会计知识点讲解,不是真心想学习的就不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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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乔老爷子的经济法考试
1. 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本质是 发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 法的渊源 又称法律形式 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发的类别。
3. 法对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根据世界各国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效力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属人主义,即凡是本国人,不过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约束,而对在本国的外国人则不适用。二是属地主义,即一国法律对她所管辖的领土内的一切人有约束力,而不论他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本国人在外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约束。三是保护主义,指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不论作为人的国际与所在地域,都受到本国法律约束。四是结合主义,即以属地为主,与属人注意,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适用问题;二是对在中国境外外国人的适用问题。
4.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5.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是:①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②社会本位原则③经济公平原则④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准则。
6.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发展运行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可以按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氛围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
8. 一裁终局制原则:仲裁适应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 两审终审原则: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10.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并且具有一定法律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11. 按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划分: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这是现代企业的划分方法,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企业的所有权性质。
12. 厂长负责制: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决策和经营管理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13.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4.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还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自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5.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对合伙人财产的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17.
18.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认为,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9. 按照公司之间的公之和依附关系划分①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弓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②子公司又称为被控股公司,由指受母公司控制,但是自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20. 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分为 ①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而建立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 ② 资合公司:以资本的结合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 ③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一种既具有人合性质又具有资合性质的公司,如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人合兼资合的性质)
21.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一下的股东,也可以只有1个股东);②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缴足) ③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 有公司名称,建议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 由公司住所
23. 董事会的职权其中最重要的三点:①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反感 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机器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4.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任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5.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①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及经理 ③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
26.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②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那个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7.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8.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人物(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总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 ③股份发行,筹办是想符合法律规定 ④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⑥由公司住所。
29.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0.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必要而分为
①诺称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
②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借款合同)
31.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
①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租赁合同)
②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
32.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于对方协商的条款。
3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家中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识表示,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35.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小李的意思表示。(犹豫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在要约大道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6.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具有一下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7.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8.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导致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是无效的,就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9.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行使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形式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失。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②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③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有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约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40.代位权的成立条件: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期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③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已危及债权人的债务④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履行
41.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42.保证范围:宝库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3.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44.质押合同的俄生效的几种情况:
①质押合同自物质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②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③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知识产权出质的,应该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起生效。
45.提存: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6.提存的原因: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迟延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7.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的违约。
4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②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一级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才去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越线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⑤定金(具有担保方式和违约责任形式的双重功能)
49.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时间,包括:①自然灾害,例如火灾,地震等②政府行为,例如政府征用,发布新政策法规等③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
Ⅳ 初级会计要考哪些科目
学会计要先了解以下几点:
1、首先要知道会计工作与单位性质密切相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都不一样的,各个行业之间也有很大差别,所以你首先要定下来准备从事哪个行业的会计工作;
2、会计核算就是如实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内容,这样,那就可以从了解该行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入手,了解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
3、把你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单位的经济活动实际情况,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4、虚心向有实践经验的老会计学习,不懂就问。当然问那些你发现工作实际与理论不尽相同的地方、自己弄不明白的地方。提问题要一个一个地提,千万不能急于求成;
5、会计业务方面,将会计原理联系工作实际,明白会计账户、会计科目和借贷关系等基础知识;学习《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一般核算方法;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学习好相关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
学会计先从哪里入手?必然是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和会计电算化。特别是会计电算化,更加注重实操,这对于以后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时候特别重要,没有人会让你在工作中背诵理论知识,但是操作技能无时无刻不在考验你。
1、熟悉会计和计算机的基础知识本课程要求在基础会计、企业财务会计、计算机基础等课程开出后进行。学生进入本课程学习前已经了解了会计原理及实务、计算机软件操作及硬件使用等相关知识并具备了文字录入的基本技能。如果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还有欠缺的话可能会影响到本课程的学习。
2、细心比较电算化和传统手工处理业务的异同手工会计和电算化会计有很多相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分析和比较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通过观察比较、操作流程、会计电算化的优越性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3、一个人学习、复习是一件很枯燥的事情,但是与别人沟通交流就不同了,当你遇到问题时你可以去问一下别人,也可以听听别人对同一个知识点的不同的理解,加快你的学习进度。而且每天在腾讯课堂都有会计知识点讲解,不是真心想学习的就不要来了。
4、充分利用上机练习提高操作技能会计电算化是一门操作性强实践动手能力要求高的一门课程所以科学合理的安排理论学习和上机实验是十分必要的。要充分利用有限的上机时间完成每一个功能模块的操作练习而且尽量做到反复进行练习以便达到不但会用而且熟练地效果。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Ⅳ 经济法中有哪些行为性质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 社会本位
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2〕
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对此,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尚须“国家之手”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恢复经济的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格局。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3〕有些行为,在民法来看,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胁时,就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可谓是个互赢的商业行为。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获得微软的投资,并利用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分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分额的Quicken软件。这场收购双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条件要求。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的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了这场交易的流产。〔4〕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
国家干预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从某种方面讲,政府因其本身的特点,在某些时候,也有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干预经济,往往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占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严格占用耕地审批制度,遵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彻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样,就会既有利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了国家的建设用地,达到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但是,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也会有冲突。如国家为快速发展经济,过度占用耕地,则可能暂时有利于国家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利益。其次,政府干预手段的落后,反应的迟钝,往往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有优势,而微观管理方面不足。政府处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信息广泛,但也难免会有偏差,导致决策的失误。最后,政府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难免会有寻租现象。且由于目前监督机制不完备,在我国官本位历史传统影响下,易滋生腐败。有鉴于此,在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干预的程度、方式、方面,都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加强政府干预的科学性,提高政府人员的素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
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当平等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由形式正义产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着机会平等。而机会平等至少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强调的机会公平,是以实现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视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一切具体特征,给予民事主体同样的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并不能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组合。在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主体形式上的公平却产生着实质上的不公平。就如一个亿万富翁不可能与一个乞丐具有的条件一样,经济法认为,一个经济巨人与一个经济侏儒也是不在一个起跑线上的,即使法律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诸如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信息偏差、经济实力、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一系列差别因素的存在,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实质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难以实现。形式公平,也是经济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每个市场经营主体,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区域的不同,都有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经济法既不为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制造障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6〕
形式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视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个性特征,而对他们一视同仁的规定,势必造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盛行,产生实质不公平。经济法恰恰重视个体差异,将市场主体按一定的标准细化为不同类型,属于同等条件的,同等对待。如同样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相等;同样的生产者,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等。
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7〕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以反垄断为例,从现代反垄断法实现来看,(一个企业)单纯的市场控制力通常并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评价,只有当特定的具有市场控制力的企业将其控制力滥用时,法律才对其进行限制或禁止。而企业仅仅具有市场控制但未行滥用,或企业之行为虽有滥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场控制力,则两者均不违反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如各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销售者在销售中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商品价格的两倍向销售者索赔。为方便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公平的。但是,生产者有责任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与消费者相比,他们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体现了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实质公平。
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还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体现在:经济法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同时期调整内容也不同,其公平价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鼓励吸引外商来投资,加速我国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许多优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资本、管理经济上比我国企业雄厚、丰富得多的外国企业,享受到了中国企业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条件。这对我国企业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初步完善,作为WTO的成员,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要同世界接轨,就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就需要逐渐减少外资企业的优惠条件,让他们享受国民待遇。再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而在我国目前,为增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应鼓励、支持建立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同我国企业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平均就是在机会的拥有和财富的分配上,无视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为简单的按份分摊,是与平等背道而驰的。〔8〕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更高目标。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发展。没有实质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标也不能最终实现。
三、经济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随着人类文明的加速发展,尤以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以来,人类面临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世界财富的增长并没有使所有的国家以及每个国家中所有的地区受益,相反,却加大了他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人类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们能够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资源。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利用,导致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积锐减、矿产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延续。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新的发展和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目前,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9〕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人类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通过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争取;第二,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自己的发展时,应承认并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机会和后代人的机会平等;第三,为了今世和后代的利益,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10〕
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既体现当代人间的公平,又蕴涵代际人间的公平,是追求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当代人间的公平,即维护所有当代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满足其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国内地区间有平衡的发展。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由于区位条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时期,国家为了整体发展的需要,甚或对一些条件好的地区予以政策优惠,来推动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加剧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国东部和中、西部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区域经济不平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关系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关系地区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11〕代际间的公平,即当代人不能因为自身的发展与需要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求与发展的条件,要给子孙后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能力的权利。科技的发展,使得后代人有可能开发出新的能源并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发展仍然离不开大量的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我们应留给下一代一个清山绿水的世界。因而当代人既要考虑自身的发展,也要考虑后代人的发展。经济法还为实现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作了具体的规制,如土地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都有所体现。
经济法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观,是注重社会效益的价值观。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较。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不仅限于经济效益,更强调社会效益。没有西部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我国的现代化,也就没有社会效益。在消除地区经济差距上,东部地区要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全方位的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和参与西部开发,更好地发挥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中央也应多给予政策、税收、财政上的支持,如鼓励外商到中西部投资,加强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电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的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社会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的模式,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高速发展。我们应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将简单粗放的消耗型经济转变为高技术含量多的集约型经济,进行产业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注重生态效应与经济利益的统一。“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成果的优化和发展也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会效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才有保障。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确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它不只强调代内公平,更将视野扩展到代际公平,显示了其对整个人类发展的终极关怀。它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的产生、发展、繁荣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释:
〔1〕程宝山:《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经济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3〕江合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定位的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4〕美国司法部将微软收购之举提交法院[N],《国际电子报》,1995年8月7日,转引自: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
〔5〕公丕祥:《论当代中国法制的价值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7〕李昌麒:《经济法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8〕卓泽渊:《法理学》[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9〕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挚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J],广州: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1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议》[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赖达清 李文军
Ⅵ 合同义务 分什么主行为从行为
1.主法复律行为是指在两制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而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
2.区分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存在。
3.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为乙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则是从法律行为。
Ⅶ 企业法的部门法属性
给你一篇较权威的论述吧
企业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或亚部门法,它应该是具有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于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规制企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系统,它与规定企业组织及其行为方法的公司法、合伙法等民商法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它应具备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企业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新兴法律规范群,它体现的是国家干预企业行为的意志,具有社会本位的根本特征;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规制私法领域的更高层次的法。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中实际包含有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一类是体现意思自治和权利本位的民商法规范;另一类是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本位的经济法规范。这两类规范的性质不同,作用不同。作为经济法规范的企业法必须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为立法宗旨,以保障经济公平和法律公平为:自接目的,以宏观调控为主要手段,是对企业行为进行促进、引导、干预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作为民商法规范的企业立法则体现民商法的本质属性,以企业个体权利的确立为立法宗旨,以保障权利自治、意思表示真实为直接目的,以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是对企业行为予以充分法律保障的规范体系。这两类规范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经济法规范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必须建立在民商法已进行的调整之上,是对已经取得市场经济主体资格的企业行为的特殊调整;而民商法规范作为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规则,是关于企业主体资格及其行为的基础性规定。
其次,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体现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特征,它所调整的是国家对企业的规制关系,政府始终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企业法律关系,是企业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自接承担者。而在民商法中有关企业组织与行为的立法主要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国家并不直接成为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仅对企业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和游戏规则进行设定,其后便居于裁判者的地位,即便是在公司法中规定有公司登记制度,政府也仅对公司设立进行形式性审查以确定其主体资格,并不为当事人直接设定权利义务。这里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市场主体是一定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资格也是一定的,但因市场主体的组合形式不同或市场主体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同一主体便具备了不同的“身份”,从而享有不同性质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自然人如此,法人亦如此。众所周知: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其行为能力则因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而分为三种情况,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却并不是仅仅只适用于民商法领域,公民一旦具有权利能力便可以参加多种法律关系。其行为能力则是山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规定的,如民法上的公民行为能力依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加以确定;行政法上的公民行为能力除依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外,还需对其从事的职业乃至受教育程度等加以确定。因此,权利能力作为自然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基础一旦由民法作出规定便可以适用于任何法律部门,它是对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而行为能力则不然,它作为具体享有权利并实际承担义务的资格,则是与权利义务的性质直接相关的,所以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依其本质作出特别规定,但其他法律部门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都是以民法规定为基础的。法人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与自然人一样要有取得其法律人格的一般条件,这便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它是对法人主体资格的基础规定,是所有法人均应平等享有的主体资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平等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的平等。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样,法人的行为能力亦需根据其参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作出不同规定,山于法人的情况复杂、千差万别,不可能像对自然人的规定那样简便,而需根据法人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但各部门法关于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定同样也是建立在民商法的规定基础之上的,经济法中对于市场主体资格的限定也正是在民商法赋予的法人权利能力基础之上设定的特殊条件。所以,市场经济主体是一定的,其主体资格是平等的,但因相同的主体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行为能力不同、参与法律关系的条件不同便享有了不同性质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自然人如此,法人亦如此。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赋予主体权利能力的法律与限定其行为能力的法律必须同属一个法律部门,同一主体因为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行为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是现代社会极为正常的现象。 因此,并无必要区分所谓的“经济法人”与“法人”。[3]
第三,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是学理上的分类而非指某一个或几个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它是学者们为了进行研究而作的学理分类而非形式上的法律条款。在一个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文件中包含几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正是可以由学者们区别不同法律规范的性质,研究其产生发展的规律并建立相应的理论体系以指导立法健康发展的前提,区分企业立法与企业法概念的目的,也正在于发现法律规范的不同本质属性,是学者们进行理论研究所作的基础性工作。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中国目前的企业立法实际上包含有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即民商法规范和企业法规范,这两类规范的作用是互相补充但不可相互替代的。过去在我国由于对企业立法规范本身缺乏深入的研究从而导致了立法的混乱,在本应属于民商法规范的部分不能贯彻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原则,用政府干预的思路进行企业组织和行为的一般立法,先设定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再考虑企业应如何在已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而在应属于经济法规范的部分又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不能站在规制市场主体运作方式的高度进行立法,将政府职能设定于一些琐碎的管理事务之中,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几个国有企业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其结果是企业得不到充分的主体权利,政府的干预也软弱无力,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始终理不清、调不顺,企业改革的步伐越迈越沉重。因此,区分企业立法与企业法,明确企业法的概念与性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大意义,绝不是闭门造车式的空谈。
Ⅷ 什么是国际经济示范法,其性质是什么
辅助渊源,供参考和行为指导
Ⅸ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是什么
指的是经济法属于那个领域的。咱们的论文主要是讨论经济法它属于公法性质还是属于私法性质还是属于第三法域的问题
Ⅹ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
第一,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
法律关系内。
第二,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容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
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
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二, 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