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就业如何
1、国际经来济法研究生就业挺不错的。自
2、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
(一)国家法律部门、监管部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二)外交部、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馆、涉外机构、政府、行政事业等单位。如乌干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三)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公司。
(四)国际商务公司、外资企业、三资企业、跨国公司中国分公司、境外中国公司等。
(五)国内民营企业、经济金融机构等。
(六)法律研究部门、教学单位等。
3、可见毕业生的选择就业方向很多,并且薪资待遇也不错,就业前景很好。
Ⅱ 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贸易自由发展的作用
我是国际法专业国经方向的研一学生,我把自己的观点简要的回答下吧,具体展开应该不是很难。
一、国际经济法中规则的统一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国际经济法内容上来说)
各国主权下的立法各有不同,数个法系之间的差异更是显著,规则的统一毫无疑问为国际贸易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与合理预期。以中国为例,虽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不甚明确,但在民商领域,毫无疑问国际法优先(这点你可以找一下民法通则,我就不去翻了哈~)。国际法优先的通行做法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最为典型的代表当属CISG和Incoterms,尤其是CISG,已被大部分成员国纳入本国法,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制提供了范本。在知识产权领域,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等规则的确立,对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类似的,在服务贸易领域,GATS规定的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都极大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国际经济法形式上来说)
WTO当属最突出的代表。GATT1947时,只是一个松散的条约,而1994马拉克是协议建立了WTO,GATT1994并入GATT1947,同时出台了GATS、TRIPS等等相关基本覆盖国际贸易全部内容的协议。首先是规制的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其次是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贸易争端突破完全由国家之间外交等手段解决,提供了司法措施。最后WTO等相关组织的成员方基本覆盖了世界贸易主要参与者,适用范围广泛。
暂时就想到了内容和形式这两大块的内容,要是你觉得还有什么需要提及的可以再跟我说~
完全手打,版权所有哈~
Ⅲ 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由于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而对经济法的产生也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我想先对本文中所称的经济法及经济法的产生作一界定。所谓经济法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这以界定表明所谓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以市场规律为基础,旨在修正市场缺陷而非取代市场的作用。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由三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本文所称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学史上令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是随着中国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同步发展起来的,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主客观条件成熟和发展的结果。
一、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人们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及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经济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对应的,缺少需要进行调控的市场经济这一基础,经济法就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必要和理由。在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对经济主要依靠革命措施、执政党和国家的政令、领袖及各级党政领导人的权威和指示,实施组织管理。总的来说并不重视法律调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经济的法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中国在70年代末开始体制改革,虽然在体制改革的不同阶段使用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最终采用“市场经济”的提法,中国改革在总的方向上一直是沿着减少国家计划,增强市场作用前进的。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不断得到发展,适应国家管理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也就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虽然改革开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国确定将“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有十多年,但我们还只能说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只能说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范基础。
所谓法律部门是人们为了更好的研究和运用法律的学术分类,是指具有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和独立都必须以大量的同类法律规范为基础。否则就失去了研究的对象和存在的价值。但是,一国的经济立法与一国的经济法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一国单有经济法的立法并不足以产生本国的经济法学,美国即是如此;没有本国的经济法立法也有可能产生以他国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并无真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却产生了经济法学。 尽管如此,如果没有本国的经济法立法,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将会因没有本土性的资源而停滞。我们无法想象中国的经济法学者能够远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国的问题,我们同样无法想象,中国的学者对纯粹的他国法律现象保持旺盛的热情。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中国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从1979年到1992年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的,重视以法律为手段调控经济,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如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立法总的来说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分不明确,宏观调控的计划色彩明显,并且经济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场秩序法立法缺位。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迅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以来,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框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的制定也摆上了议事日程。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与此相适应,中国的经济法部门也迅速发展起来。
二、 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主客观条件
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经济法的认识的加深,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主观条件。从1979年起,“经济法”一次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叶剑英同志早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曾提出“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这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经济法概念首次在领导层提出。当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普遍是模糊的,随意性大,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也不甚明确。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各种经济法现象不断丰富,层出不穷,垄断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及社会保障和宏观调控问题等等,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同时,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以及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在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中越来越注重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也摆脱了纯粹的抽象争论,经济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
Ⅳ 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对中国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
国际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际法教育领域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回理解,也就答是教育部学科划分的依据,国际法大学科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但这种学科划分方法的科学性被国内高校国际法学者所质疑。
第二种是狭义理解,也就是传统理解,国际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独立的学科,比如传统的经典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开山鼻祖周鲠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国际法》。
而国际法则包括了国际法总论,国际主体法,条约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领土法,战争法,武装冲突法,领事与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等诸多分支学科
至于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之类的,是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学科。也就是说国际公法包含了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等
至于三者的关系,三个法学学科本来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Ⅳ 影响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响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国际条约、国际经济管理、重版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权议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主要有: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Ⅵ 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呵呵,这个问题问得真大!
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是规则的日益统一\区域化回和全球化答进程加快\规则化\各种争端频繁发生,促进了争端解决方式的不断发展\经济主权的发展\领域不断扩大\对国际环境法等等起到了促进.........
这是随便想想到的,我觉得问题问得太大了,而且问题本身就有点问题.你问的是一个学科,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什么?
Ⅶ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状况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是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五)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Ⅷ 根据主流观点,国际经济法什么时候起源 a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 b 二
根据主流观点,我今天就说了,什么时候去办证,对方的闹钟断就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