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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票据知识点对比归纳

发布时间:2021-01-14 23:11:05

A. <<经济法>>中票据丢失后的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的什么...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所谓利害关系人不明,是指与申请事项有权益关系的人有无不明,或者该利害关系人是谁不明。

B. 请帮我一下,经济法里票据相关的题,谢谢

手上正好在复习经济法,帮你解下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银行以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C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5)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C. 初级经济法关于票据的试题

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

具体规定如下:

1、持票人对回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答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所以A应该也是正确的。

D. 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时效怎么记忆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根据以上的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

E. 经济法案例关于票据法案例,请大神帮助解答一下,谢谢


答案如下:

  1. 银行承兑汇票

2.不影响。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内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容地为付款地。

3.无效。《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因此,民办学校不能成为担保人。因此,不论公私学校均不得成为保证人。

4.背书成立。但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未支付对价。

6.F享有票据权利。因支付对价。为善意持票人。

7.B的抗辩不成立。对B,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对c的抗辩成立,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F. 关于经济法基础,票据的权利

1、非基本当事人是乙(背书人)、丙(被背书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版作成并交付权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选D,丙有票据权利(追索权)

G. CPA经济法票据法 中 前手 的概念

你可能想的太单一了。
A B C
A出票人,B持有人。你是说是这种情况。
现在A出票人,B是A的后专手,B可以转让票属据给C啊,如果站在C的角度,AB都是C的前手。
==========================
C还可以再转给D,D还可以转给E。前手就多了,除了A外,其他前手,是不可能叫出票人的。

H. 经济法票据再追索权问题

因为A是票据的出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对支票持票人承诺付款的期限是6个月专。属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这时,B公司虽然行使再追索权,但适用17条第2款,即上款规定。你仔细看第十七条第(四)款: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记住:这里是指“前手”,不是指出票人。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证据: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票据法上,出票人与前手是分开表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如你认可,不知能否推荐为优质答案。网上能准确回答的应该不多的。

I. cpa经济法中票据法 这和概念不矛盾吗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专现阶段,属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综合看来是证券法,公司法难度较大。

J. 我想请问一下初级经济法中票据好多时间怎么记忆,譬如说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限以及时效

这个东西只有理解记忆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个月(有效期2个月),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有效期1个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3-6个月不等,提示付款期为到期前后10天,于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说明,说明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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