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济法基础应该怎样学
一科初级经济法,主要是税法,税务税种税率方面的,在日常工作是常用的,需要理解并熟记。中间的几章比较重要,比如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容易出综合题
第一,要认真地看书,在看书的时候,不要想其他的,要提高学习效率。
看书后就要做这章的题,几天后再重复一遍。
第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搞清哪章哪节有什么内容,
在大脑里有个分支概念。
第三,复习完后要做模拟卷,多做几张,找出不足的地方祝你顺利通过
② 我想请问一下初级经济法中票据好多时间怎么记忆,譬如说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限以及时效
这个东西只有理解记忆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个月(有效期2个月),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有效期1个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3-6个月不等,提示付款期为到期前后10天,于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说明,说明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
③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的重点归纳.
初级会计实务建议全面复习,因为难免会考偏门,我考初级和中级的时候都遇回到答过,好在我复习的很全面,都顺利过了。一定要把官方教材上所有例题都做会,因为实际的考题再偏,也和例题几乎无异。
经 济 法重中之重是股 份 有 限公司和有 限 责 任公司相关的章节和段落,实际考试的时候占的分数很多。另外一定要做笔记,凡是涉及条件、金额、时限以及其他数字的段落或条款都记下来并牢记。
④ 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时效怎么记忆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根据以上的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
⑤ 初级会计是一次性考过两科,还是在一个期限之内两科过了就可以啊,期限是一年还是多长啊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版技术资格考试的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由上述规定可知: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⑥ 会计专业的人考初级会计证的期限是几年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职业2年的人,可申请初级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考生必须一次性通过2个科目,才可以取得助理会计师证书。
⑦ 会从考试和报考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考试中间各有什么时间限制吗具体介绍下。
必须考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后才能报考助理会计师,也就是初级
考了助理会计师以后,需要有工作经验才能考中级,也就是会计师的职称。这个只要你有单位让人事给你开个条子就能去考,或者参加单位统一报考
考了中级职称以后才能考高级职称,条件和助理到中级一样。
没有时间要求,只是中级和高级要工作经验,但是在单位都能顺利报考
但是要记得,会计从业资格证需要每年年检,年检需要有会计从业人员再教育培训的证明,在校学生只需要学校开具证明就可以。不年检会计从业资格证就失效了,需要重新考。
⑧ 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多少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一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
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帐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帐簿类
4
总帐
15年
包括日记总帐
5
明细帐
15年
6
日记帐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帐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帐单
5年
会计账簿保管期限最长,分两种情况,定期保管最长是25年。若是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永久保管的。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⑨ 2020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复习【必过版】
1、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6、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 地法院管辖。
7、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9、诉讼时效:普通。时限:2年。
10、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11、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12、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