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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有关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13 19:24:08

① 国际经济法有关问题

1合同成立时间是2005年1月26日。双方最后达成合意的时间。
2、应当由A公司承担责任,依据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容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 程式或其它规格。 即B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② 请教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问题

(一),请分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三类:

第一类是国际条约主要有: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两项保留: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类是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华沙---牛津规则》。对于前者,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大量使用。

第三类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

我国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但是,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尤其是外国当事人,上述规定就很难适用了。

(二),这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如何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

解答: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最重要渊源。我国和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排除该条约的适用,即使没有约定也适用该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但是,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尤其是外国当事人,上述规定就很难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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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完整的法理简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 有关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

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该通则制定于1935年,1953年做了修订,近年来为了适用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变化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又于1980年和1990做了两次修改。现行的文本是1990年修订本。该通则在国际上已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采用,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大量使用。

2、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针对CIF合同制定的,它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

3、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和《托收统一规则》。这是两项有关国际贸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惯例,它们确定了在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时,银行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普遍使用。此外,还有一些惯例,此处不一一列举。

三,国内立法:

我国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但是,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尤其是外国当事人,上述规定就很难适用了。

③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问题,天亮前我想知道答案

狭义而言,外汇储备指一个国家的外汇积累;广义而言,外汇储备是指以外汇计价的资产,包括现钞、黄金、国外有价证券等。

一揽子货币是指本币的汇率随着若干权重资产的加权平均值上下浮动,通常一揽子货币的构成是保密的。调整也没有固定的间隔,但在一段时间内会保持相对稳定。

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商业银行)是经营间接融资业务的,通过储户存款与企业贷款之间的利息差距赚取利润;而投资银行(中国称证券公司或券商)却是经营直接融资业务的,一般来说,它既不接受存款也不发放贷款,而是为企业提供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或重组、清算业务,从中抽取佣金;此外,投资银行还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并运用自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或投机交易。

现在我国在证券上市方面实行的是保荐人制度,这里的“人”是法人,是有保荐资格的各个证券公司。在某公司上市后,该公司的保荐人要履行持续保荐义务。因此,券商在推荐某公司上市前,绝对有责任通过尽职调查等过程,对该资产的真实、有效、盈利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自己的保荐意见,作为上市材料的一部分申报。

美国最早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建立于1948年,此后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印度等20多个国家先后都建立起了类似的机构。现在,美国主管海外投资保险的是1971年成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家公司直属于美国国务院,主要负责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其董事长由美国联邦政府国际开发部部长兼任,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认可。

④ 一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

ICSID受理案件的范围,需要阐明三层含义:

(1)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以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有些法人虽然具有东道国国籍,事实上归外国投资者控制,如争端双方同意,也可视同另一缔约国国民)。除此以外,不受理其他当事方之间的争端。

(2)必须是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秘书长、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确认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投资”的范畴。而“法律争端”则是指“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争端。

(3)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协议,是“中心”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任何缔约国随时可以通知“中心”其同意交由“中心”管辖的争端的范围。但“中心”每一项具体争端的管辖权仍取决于缔约国的具体表态和书面同意。凡当事双方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除东道国有权要求优先适用当地救济外,此书面同意可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及投资者母国提供外交保护的权利。

(主要参考北大《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通)

⑤ 急求三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MIGA与美国海外投资担保机构有什么异同
比较FOB和FCA,哪个比较好,好在哪里

⑥ 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1.合同没有成立来。因为乙的还盘已自经超过了甲规定的承诺期限。超过承诺期限的还盘无效。合同在还盘到达发盘人时成立。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
2.甲有权解除合同。因为,甲的预期利益没有得到实现。而且,乙未及时装船已经构成违约。
3.此时,甲无权解除合同。因为是普通的鸡肉,不需要在特定的时机销售。不过,此时乙仍然存在违约行为,甲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比如适当降低鸡肉价格等。

⑦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适用公约,案例中毋庸置疑的是卖方已经完成交货,一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卖方不回需要承担责任。卖方投的平答安险应是最低险种,买方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条款注明提高保险范围。
你提的应该是学校的案例吧,记得去年给你解答过案例,怎么今年还没有财富值呢?呵呵,真正的国际贸易中哪有C公司这样的大头啊,C公司应该要求适用价格条款中的货交承运人类。

⑧ 有关国际经济法的五个问题……求解!

你这个太多了,简略回答;
1、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
条约适用于内缔约国之间容,公约适用于所有参与国,各国的法律适用于本国内。

2、主要是各国的企业,现在中国也允许个人进行国际贸易了,因此也有个人。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个人行为,一个是国际贸易的主角,一个是很少的一部分。不过也有少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也是。

3、采取什么手段?不就是买卖吗,就支付手段而言,有托收,信用证,保理,汇付等。各支付手段的特点,略。

4、也就是卖方的销售合同书,主要写商品名,数量,价格,包装,运输方式,保险,争议解决条款等等。

5、了解各国法律,签订合同时小心谨慎,
出现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不行再申请仲裁,最后再进行诉讼。

⑨ 国际经济法问题!求答案

陶瓷公司的做法的确存在较大的问题,早上出现沉船事故,下午去办保险,不论如何讲理,都会被当作涉嫌欺诈。假如说投保时间在4月12日签订,都还有理由申诉,还可打官司。事发后再去办保险,哪怕有千条理由,万条道理,都不可能被法院釆信。

⑩ 国际经济法中的问题

CDBB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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