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注会教材经济法中,有关企业法中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是这样的,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法中说到,“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专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属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包括“企业法中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那些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法律另有规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因为其公司性质的特殊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所以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⑵ 注册《经济法》为什么外商投资必须用外币不得用人民币
中方投资者复用人民币缴付出资制,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⑶ 经济法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仅见于《物权法》,另外《海商法》有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与“善意第三人”类似。
根据《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是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保护性权利。上述货车是祥云厂所购,根据动产物权归属于出资人的原则,货车的所有权人是祥云厂,货运公司只是挂靠登记人,而货运公司是因借钱而欠债,债主对货运公司拥有的是一般债权,并非对祥云厂的货车拥有物权权利,因此货运公司对祥云厂的货车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当然,如果货运公司将货车抵押给债主,同时办理的抵押登记,则债主就设立了担保物权,那时债主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了,即有权执行货车,就货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即不是必须登记的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情况的后果就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没有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擅自以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是与此事无关的人员。
⑷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的包括: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三、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四、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⑸ 国际经济法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主要管制措施有哪些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对所有外国投资实行完全开放的政策。对于外国投资的管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外资审批制度: 即东道国或其授权机关按照本国的法律,政策和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或目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于外国投资进行鉴定和评价,并决定是否批准。这是国家主权的正当行使,目的在于使引进的外资和本国的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更好地为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也消除和抵制了不利于本国的外国投资。 (2)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外资进入本国以后,东道国往往也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来对外资进行管制,使其符合本国的经济发展目标。 (3)对外资投向的管制: 为了使外资的流向符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很多发展中国家往往对于外资的行业,地区等作出限制。如对于那些危及本国安全的行业,各国均不允许外国投资,而对于本国需要保护的民族产业,往往也会进行限制外国投资。 (4)对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的限制: 对于外国投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回,各国也是有限制的。很多国家都对外资汇回的原本和利润的期限或限额作出规定。 (5)当地物资利用限制: 发展中国家为了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和发展民族工业,往往通过不同手段促使外国投资企业尽可能利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资。 (6)雇佣限制: 发展中国家为了保证本国的就业问题和培训本国的技术人才,一般对于外国投资企业的雇佣外国人方面作了一定限制。
⑹ 经济法中公司有哪几种分类
你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们是:
(1)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4)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
(5)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6)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7)港、澳、台投资企业。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
(8)股份合作企业。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这其中,没有操守、不学无术的记者们起了很多恶劣的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1、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
2、出资。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在实践中,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在投资方式上,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四、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⑺ 论述国际投资政策对国际贸易扭曲的主要表现和国际经济法对其归制
1,国际投资政策对国际贸易扭曲的主要表现
有关的投资措施肯能会对国家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做影响。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是指改变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向,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是指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主要表现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制造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本地股权要求等。
2,国际经济法对其归制
国际经济法对其最主要的规制主要如下,
第一,制定了专门的TRIMS,对其进行规制,规定了个成员国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不得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关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TRIMs协议》要求各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的TRIMS措施。并在协议后附录了一份例示清单,具体罗列了5种违反上述原则的TRIMs。《TRIMS协议》中所说的国民待遇主要指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规定,即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取消数量限制是指GATT1994第11条1款的规定,即,进口方不得采用关税、国内税或者其它费用外的进口禁止或限制,例如、配额、进口许可证等。
第二,通过GATS对服务贸易的规定,确保相关的投资符合WTO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
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模糊,我有点搞不清你到底想问什么,这个题目出的很不专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⑻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国家为什么要投资4万亿
楼主确定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不是经济学?
总的来说4w亿投资是,回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答马车(投资,消费,出口)之一,投资可以直接促进消费,解决就业(间接促进消费),帮助相关企业解决产能问题,企业活过来了,就不会裁员,减少失业人员有助于稳定社会的消费水平和社会的平稳。相反,大量企业因社会消费力减弱而倒闭会导致大量工人失业,从而进一步削弱社会消费力,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另外汶川地震也需要大量资金灾后重建,这又关系到民生问题了)
个人的一点见解,希望对楼主有一定帮助
⑼ 经济法基础:某公司打算投资扩大生产,其可供选择的筹资方案有以下两种:一是利用利率为6%的银行贷款;
某企业打算投抄资扩大生产,其可供选择的筹资方法有两种,一是利用利率10%的银行贷款,二是利用企业利润。企业的经理认为应该选择后者,理由是可用付利息因而比较便宜,你认为他的话有道理吗?
答:他的话没有道理,在做经济决策时,必须重视隐成本的计算。所谓隐成本,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企业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价值,这个价值必须按照它可能的最好的用途来计算。本例中,如果企业利润不投入自己的企业而贷给其他人经营,它也可能得到年利10%的利息收入,所以说这两种筹资方法对该企业来说是不分轩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