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准备司法考试,第一次看三大本,现在已经看到经济法了,请问如何复习经济法
经济法部分,建议你不用重点记忆,现在就是通读一遍,增加一下感性认识.到来年内4,5月份的时候听经济法的容录音,看重点法条的讲义就行了,不要在经济法上下大力气,占分很少.
实体法部分,一般来说刑法,民法是要不禁看法条,更要懂理论的.但是这两个大部门法大家都知道重要,所以拉不开距离的.能拉开距离的就是行政法,所以要在行政法上下功夫.我今年通过了,考了423分,行政法看了至少三遍,真题也作了三遍.
程序法部分.三大程序法,考试前2个月看就行了.要仔细,一定要仔细.占分的比重很大,也容易拿分.
『贰』 通过司法考试考注会可以免考税法经济法吗
不可以,注册会计师免试条件如下:
注册会计师免试条件:
1.免试规定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1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2.豁免规定
(一)内地与香港部分注会考试互免
根据最新文件: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申请豁免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三个科目;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管理”和“审计和资讯管理”“财务汇报”三个单元科目.
(二)中国CPA可豁免美国CMA/CFM证书PART-1考试
国际著名的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也于2005年年初,豁免中国CPA参加该协会的C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和CFM(美国注册财务管理师)证书的PART-1考试。中国CPA可以免考CMA、CFM的PART-1。
(三)中国CPA与ICAEW的ACA考试互免
2008年1月9日,中注协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签署考试互免协议。根据协议,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协会员报名参加ICAEW的ACA考试时,可以豁免会计、鉴证、公司和财务、法律、管理信息、税收原理、审计与鉴证、税法、财务会计等9个科目的考试;通过ACA考试的ICAEW会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等两个科目的考试。
『叁』 历年司考中各科所占比例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各科分值分布情况(2006-2008)
『肆』 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多少分
10分以内的事情 也就多看个几遍吧 选择性放弃的部分 还比如行政法 看了再多 我还是不懂
『伍』 经济法专业可以报司法考试吗
只要你是本科毕业,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文凭,不管你是什么专业,哪怕是理工科,都可以报考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只要本科毕业,不要求专业。
加油吧~~~ ^-^
『陆』 关于司法考试的国际经济法,问个问题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一切险的含义基本上如其字面原意,但不能解释为是所有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AC是供货方的原因导致的,不是货物运输过程中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赔
『柒』 司法考试的经济法部分和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科目,哪个考的更难
本人前年通过注会经济法,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难度是六科里普遍认为最容易的一门,特别对于喜欢文科擅长记忆的考生有优势,此科目注重考生的理解和记忆能力以及对于案例的分析表达能力。此科目考生完全无计算,纯文科科目。重要章节为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这几章必考大题,另外合伙企业法分数也不低。
『捌』 司法考试的题型
您好:
司法考试,分四卷:
前三卷均为选择题,单选、多选、不定项。
第四卷为主观题,主要为案例分析,论述题,法律文书写作。
『玖』 经济法考试,案例分析,求答案,急!!谢谢。。。
错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