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经济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破产法的一些问题
1.ABCD
2.ACD
3.AC
4.B
5.BCD
6.B
『贰』 经济法 什么是破产 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版的挽救性程序权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叁』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中一个判断题,,,有点难..很容易错
对!
『肆』 破产法CPA《经济法》算比较难得一章
还真不算啊,
破产法注意几点,表决制度容易和前面混淆,
反正设计到人的权利,表决制度,都会与公司发,证券法混淆。
破产法的难点在于管理人,债权人会员,法院。
然后有重组,和解表决制度。
『伍』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陆』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急急~~~~~~`
(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之前的没有担保的乙的货款设定了担保, 因此这是可以撤销的。
试题点评:本问所涉及考点与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综合题3的第8问完全相同。
(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题中甲仅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抵押物不能够清偿的部分,A银行只能够要求丙清偿,不能够向甲申报债权。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试题点评:本问所涉及考点与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综合题3的第5问完全相同。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柒』 经济法中的《破产法》题目
答案:B、D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债权人。故甲公司有权参与乙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乙公司的债权甲不承担责任。
『捌』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
1、经济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其中就包含企业破产法,另外还有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
2、经济法广义上来说就是指与社会经济建设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这是一个总括性的法律概念;
3、企业破产法是部门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企业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所颁布的单项法律;
4、经济法与企业破产法之间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等同。
『玖』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对租赁设备行使取回权(1分),对租金应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1分)。
2.可以(1分)。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1分)。
3.就担保物行使别除权(1分),对剩余的债权参加破产分配(1分)。其行使表决权代表的债权额仅为200万元(1分)。
4.无效(1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宜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行为无效(1分)。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将提前清偿的财产追回,并入破产财产(1分)。
根据与理由: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9条的规定,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财产的请求权。“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主要包括:(1)按份共有的财产;(2)委托管理的财产;(3)租赁财产;(4)借用财产;(5)加工承揽财产;(6)寄存财产;(7)寄售财产;(8)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取回权的行使,破产宜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清算组请求取回财产。清算组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建筑设备公司对租赁设备即两辆铲车,应行使取回权,取回财产。对未受偿的租金,应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2.按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红星商场可就15万元债权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主张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3.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纺织厂应就担保物即价值400万元的仓库行使别除权,对另外200万元债权,则参加破产分配。如果该纺织厂参加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表决权,但其代表的债权额只能是200万元。
4.该酒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无效。因为按《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行为无效。对此行为,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将提前清偿的财产追回,并人破产财产。
『拾』 经济法-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解答】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解答】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解答】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解答】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