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接受捐赠收入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算不算销售(营业)收入,东奥经济法基础轻松过关1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而接受捐赠收入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属营业外收入,因此接受捐赠收入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算销售(营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② 2014中级经济法 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捐赠 例题,高手帮忙解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以将运输费收入视为销售额的一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亏损,可以用以后的5个年度内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2008年的上年亏损,也就是2007年经纳税调整后的亏损,可以在2008-2012年内进行弥补,到了2014年就超过了5年,不得再进行弥补了,所以,2014年不再扣除以前年度(2007年)的亏损60万元(因为题目不是很清楚,只能这么理解)。
实际这个题目有很多的含糊之处,第1个问题中是销售收入3510万元,而增值税计税依据是销售额,第2个问题是跨年度的问题,前面的所有数据均为2008年的数据,但然后在2013年、2014年书中出现,应该将题目时间进行修改。
③ 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问题
第一个来题目,答案明显自错了!
当年利润400万,其中已扣除了这55万的捐款。题目自己也说了,“均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义务教育捐赠扣除限额为48万;直接捐赠5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50-48)+5=407万元
第二个题目,答案是正确的。
捐赠扣除限额为:5000×12%=600万元>100万元
所以捐赠的100万可以全额扣除。同样,这100万已包括在利润总额中了。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4980万元
④ 接受捐赠的财产在会计中计入“营业外收入”,进利润表,可是经济法中规定计入资本公积是吗
没有你这个说法啊。
如果是资产作价入股的话对于溢价或许会进资本公积。
⑤ 经济法基础中捐赠有30% 和12%两个限额比例,如何区分使用做题时答案都是会计利润的12%,不懂啥时用哪个
个人所得税捐赠的扣除标准是30%
企业所得税捐赠的扣除标准是会计利润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