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经济法专业,是北大厉害还是对外经贸大学厉害呀
首先,北大的STL绝对是国内顶尖,相关信息不赘述,请自行网络。有几个问题,一是楼主自己本身要够优秀,不然考上了也是吊车尾,跟不上节奏;二是一年十几万的学费(印象中),要求楼主的经济条件要好。
其次,单从学科实力来看,国际经济法这一块北大和外经贸是差不多的。但现在的形势你也知道,某些好单位只认TOP2,也就是清华北大,其他学校直接PASS。所以如果实力够强劲,那能上北大肯定是要选择北大的。
再次,如果楼主实力不是顶尖,只是中偏上,考北大有希望,那就要多想想了。因为北大比外经贸的录取分数还是要高一块的,而且北大的复试面试都挺难的,如果不是特别优秀的话被刷的几率挺高的。楼主如果求稳,无法承受再来一年的苦闷的话,选外经贸也是非常不错的。
最后,选学校和找对象是一个道理。我也喜欢范冰冰林志玲,但靠谱吗?适合自己的才是对的,先分析自己,再去选学校。
B. 5.中国反制美国贸易限制的国际经济法法律依据以及应对措施
中国反正美国冒险的国际经济法法律依据已经背得措施是什么阿姨就国际经济法的第50六条,嗯反对。
C. 谁能帮忙写一下这个国际经济法案例的代理词啊,急急急!!!
下边来网友的答复已经很清楚了自。要做好任何事情,都需要相关领域知识丰厚的的积累和沉积,这叫底蕴,也叫取胜的底气。中国人,尤其是大陆人,应该把【谈判非常顺利!谈判完了,问题也来了!】的状态改一改了,国际社会不愿意与中国大陆人打交道,主要就是这个问题。国际社会对此早已公开表示出反感。【谈判非常顺利!谈判完了,问题也来了!】就是国际社会原话。并非本人杜撰。况且经济案件有高昂的律师代理费。凭啥你挣钱,别人为你卖力?还要费力自己去寻找案件缘由?你先丢掉封建主义官本位,再说其他的吧!被索赔,进监狱,也是你们丢弃官本位的大好时机。我的话很冷酷吗?封建主义官本位对待人民,何曾有过人的面孔呢?为了能给你们讲清这些道理,已经几乎耗费了本人一生的时间。已经价值几千万美金!本人作为退休工人,如今只有2000元退休费。
D.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就业方向
一、内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关系不同
1、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
三、作用不同
1、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
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
2、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2)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4)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四、就业方向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到政府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外贸管理工作,到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及国际市场的营销工作。
到国家机关、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商业部门、涉外企业、合资企业、大型工商贸易公司或企业从事贸易经济、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等。
E. 国际战争法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哪个不是国际经济法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的法律渊源包括与经济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各国国内法,内所以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而国际战争法条约虽然也是国际条约,但是由于其是关于战争法的条约,与经济贸易不相关,故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F. 一带一路涉及哪些国际经济法问题
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
首先,国际法与“一带一路”关系密切。“一带一路”是走出去、通过“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关系、实现共赢的构想。“丝绸之路”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构想的性质,因为从历史上看,“丝绸之路”所代表的正是“通商、友好、和平”之义。
“丝绸之路”一词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容易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丝绸之路”体现了话语的力量和中国话语权的重要性。毫无疑问,“一带一路”是助推中国崛起的构想,包含我们的重大利益.
(6)中煤贸易争端与国际经济法扩展阅读:
这一阶段,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其中包括:
(一)罗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由于位于地中海东部的罗得岛是当时亚、欧、非海上交通要冲和国际贸易中心,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后者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响甚大。
G. 国际经济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哪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H.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关系
即不是独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学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国法学,以至西方法学在这一领域的认识和学科划分的不同阶段和成果。
1、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3、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8)中煤贸易争端与国际经济法扩展阅读:
特点
1、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