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法的含义是什么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产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是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
2、市场管理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
❷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作为当代的法律学人,理应根据这一边缘性综合体自身固有的本质和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严格按照其本来面貌和现实需要,打破法学传统分科的界限,对原先分属各门各类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各种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 由此可见,应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历史潮流,对待国际经济法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与消化主义并重,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
❸ 经济法学产生的涵义在学术意义上是指什么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毛泽东同志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可见,我们要在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的同时,必须明确它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从而搞清楚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特殊本质,将经济法学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这就是说,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
❹ 自考答疑: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问题】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解答】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即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 (1)两大特征的含义与表现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手段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②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③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④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⑤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它体现的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并非只是狭义上的“管制”。如同经济性一样,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体现的都很明显。 (2)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①在经济法的制度中,大量的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②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必须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来体现或实现,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 ③所以,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予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3)两大特征的提炼价值 ①经济性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标、调整手段等都关联密切,反映了经济法的性质和时代特征。 ②规制性不仅包括了消极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积极的鼓励和促进,从而不仅可以揭示一般的市场规制的特征,而且也可以说明调控的特征。
❺ 经济法责任内涵与基本权义的关系
(一)具有否定性,是消极的法律义务
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并不是所有的版法律义务权都是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包含有积极和消极两反面,有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凡是法律部责任只是否定消极的。
(二)具有单向性,不对等性
在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但是经济法责任不同于法律方面的特点,其只是违法主体单向的义务,也没有对等性之说。
(三)具有强制性
与其他法律责任类似的是,都是法定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是法律铭文规定了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强制执行的,此外,受到国家的干预,行为人需要接受,这也是其不可替代性的表现之一,从这方面来讲,要求行为人不能随意放弃旅行义务。
❻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具有什么特征
具体性和不平等性
❼ 论述经济法两大特征的内涵及其表现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而狭义的经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本书采用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来划分部门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❽ 通说认为,经济法之“国家适当干预原则”的确切内涵是( )。
D.适当干预
以上答案是个人理解的
❾ 经济法的内涵是什么啊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专门。在现阶段,它主要属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❿ 论述题:经济法中社会利益本位的内涵是什么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 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