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经济学的两种思想流派是什么
我国经济法学说流派漆多俊教授的“国家调节说”、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版说”
【拓展资料】权:法律经济学主张将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把“效益”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其相关理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依据.文章首先分析法律经济学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发展与创新,并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探讨法律经济学对我国立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等领域有益启示.
2. 请问法经济学是学什么的,毕业之后能参加什么样的工作
一般来说,银行,税务,企业会计。。。
如何找到一份好工作
想做什么,
首先问五个问题:我要去哪里?我在哪里?我有什么?我的差距在哪里?我要怎么做?
以上五个问题涵盖了目标、定位、条件、距离、计划等诸多方面,只要在以上几个关键点上加以细化和精心设计,把自身因素和社会条件做到最大程度的契合,对实施过程加以控制,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知晓趋利避害,使职业生涯规划更具有实际意义。
做好职业定位
定位是自我定位和社会定位的统一,只有在了解自己和职业的基础上才能够给自己做准确定位。
检视个人特质(一)欲望(Desires))
(做事的能力)在此人生阶段
,你究竟要什么?(二)能力(Ability)
你擅长什么?(一般技术以及特别技术)(三)性格特质(气质、性质)
(Temperament)
(气质、性质)你是什么类型的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最佳表现?(四)资产(Assets)
(有形与无形)你有什么比别人占优势的地方?
每个人群都需要定位,其目的是保证自己持续地发展。但是各个群体定位的重点不同:定位重点在于澄清自己有什么。过高或者过低估价自己,过于看重自己的文凭,或者看重自己的成绩,有的过于低估自己身上的潜质,所以,既需要认真地分析自己,又需要多了解社会需求,以求定位准确。在大多数情况下,正确的思路是,做你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做你喜欢做的事
找工作同做其它事情一样,也有方法和技巧。很多人找不到工作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做事的能力,而是因为他们在找工作过程中没有运用正确的方法和一定的技巧。所谓技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了解自己,包括了解自己的知识、技能、性格、爱好以及身体状况等。找工作之前,你必须先对自己有全面的认识,一定得知道自己能做那方面的工作,不适合做哪方面的工作。找工作不能眼高手低,明明自己没有能力做的工作却偏要做,那结果一定是被拒之门外的。
⑵.了解你所选择的职业和行业。了解职业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和对从业者素质的要求。可以向亲朋好友中做过相关工作的人了解有关情况,也可以向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其他人请教,他们经验丰富,体会深刻,能给你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信息,他们工作过程中的失败教训,对你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而他们的成功经验又是你可以借鉴的。
⑶.自我推荐。在了解自己和工作的基础上,就开始求职了。求职就是寻找和得到工作的过程,通常包括获得用人的信息、争取面试、谈话、签约等环节。找工作就像推销商品一样,要让顾客买你的产品,你必须告诉对方,你的商品质量如何的高,价格怎样公道,才能吸引人们来买这种商品。同样,找工作时也要围绕着“我真正有能力做好这份工作,而我提出的要求也是十分合理的”这样一个中心来展开。一定要学会推销自己,这样别人才会认可和录用你
最后祝早日找到称心的工作开始美丽人生~~
3. 法律经济学 就业到底是干什么的
理论方向有点偏重法理学。比如波斯纳的法经济分析。事务方面。出来工作我有的同学进投行了,前提是过了cpa和司考。。有的在公司里面当法务。这种比较简单。过了司考就行。剩下的大把大把的公务员。法检口的。
4. 法律经济学的三大要素是什么
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5. 法律经济学讲的什么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6. 经济学法学什么
可以去学国际经济法,是专门针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案件设立的专业,像民法,刑法之类的法律基础课当然是必修的.其他课程会偏重于经济,如投资法,产权法等.
7. 哪些学校有法律经济学这个专业,考研想考这个专业,考试科目有什么
1、没有听说法律经济学这个专业,只知道有经济法学专业。
2、考试科目有政治、外语、专业课一和专业课二,具体要看招生单位公布的【硕士专业目录】。
3、研招网或招生单位官网可以查看考试科目。研招网的查找方法如下: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网页上方的【硕士目录】或者左边的【硕士目录查询】;
选择省份和输入报考专业;
搜索即可了解该省(市、区)招收这个专业的有哪些学校。
8. 有谁知道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与经济学的区别吗
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把经济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它研究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也研究经济的发展如何影响制度的演变。老制度经济学代表康芒斯、米且尔等,考察了制度,但没有对于主流经济学的方法上有所改进。新制度经济学由科斯(Ronald Coase)1937年d 《企业的性质》论文所开创,它贡献在于的将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引入了经济学的分析之中。 威廉姆森、德姆塞茨、张五常等人对于这么新兴学科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近30年,新制度经济学是蓬勃发展的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法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旨在运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来解释法律制度和分析法律问题
经济学是它们的妈妈。
回答完毕,谢谢!
9. 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特征
具体地说,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相比较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方法论个人主义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2.激励分析 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3.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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