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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关于trips协议

发布时间:2021-01-11 10:36:19

㈠ 请问国际经济法中的这几个缩写是什么国际BOT,TRIPS协议,GATS,ICSID体制,MIGA体制

BOT : 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来-经营-转让

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自识产权协定

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服务贸易总协定

ICSID: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MIGA: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㈡ 求《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全文,跪谢

本《决议》允许WTO成员方放弃履行此条款义务的期限。而且根据本《决议》,WTO成员方政府一致同意此“放弃”可持续到本条款修改为止。

TRIPS理事会认为,确实存在可放弃执行TRIPS协议关于医药产品的第31条(f)和(h)[注]中确立的义务的特殊情况,对此决定如下:

1. 就本决议而言:

(a) "医药产品"指在医药领域用来应对《宣言》第一段中认可的公共健康问题的任何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其中包括药品制造所需的有效成分和药品使用所需的诊断试剂;

(b) "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 指任何最不发达成员国家方,以及任何向TRIPS理事会发出通知,表明其希望使用此制度作为进口方意愿的成员方。按照规定,成员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TRIPS理事会它将全部或有限制性地使用该制度(例如只在国家紧急状态、其他特别紧急情况或公共非商业性使用场合才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成员方将不会使用本《决议》中确立的制度作为进口成员方,《决议》中列出了23个自愿放弃使用本制度作为进口成员方的发达国家, 它们分别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澳大利亚;还有一些国家或成员方声明只在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特别紧急情况下才使用本制度,它们分别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以色列、韩国、科威特、墨西哥、卡塔尔、新加坡、土耳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c) "出口成员方" 指使用本《决议》中确定的制度生产医药产品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的成员方。

2. TRIPS协议第31条(f)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义务”将因其授予生产医药产品并按照本段规定的条款出口到“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所需的强制许可而不予执行:

(a)“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事先向TRIPS理事会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

(i)指定所需药品名称和期望的数量;

(ii)确认有争议的"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非最不发达国家)已根据本《决议》附件中规定的方式之一证实其在所需药品的生产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

(iii) 确认医药产品在其地域取得专利权的成员方根据TRIPS协议第31条和本《决议》条款的规定已授予或打算授予强制许可;

(b) 根据本《协议》,由出口成员方颁发的强制许可应包含以下条件:

(i)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生产的(药品)数量只能是满足“符合条件的进口方”所必需的数量,而且全部产品必须出口到已向TRIPS理事会通知有该需求的成员方;

(ii) 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生产的药品必须通过特别的标签或标记标识为是依据本《协议》确立的制度所生产,供应商必须使用特殊包装、特殊色彩或形状来区分此类产品,而且这些区分方式应可行且对价格没有显著影响的;

(iii) 在运送前,被许可人必须在网站上公布以下信息:

—运送到上面(i)中指定的各个目的地的数量;

—上面(ii)中指定产品的区分特征;

(c) 出口成员方应向TRIPS理事会通报授予许可以及许可附加条件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信息应包括被许可人的人名(称)和地址,被授予许可的产品(名称),许可数量以及许可期间。通报还要指明上面(b)(iii)小段中提到的网站地址。

3.当出口成员方根据本《决议》中确立的制度授予强制许可时,应结合考虑该许可给进口成员方带来的经济价值,根据TRIPS协议第31条(h)的规定,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报酬。当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对同一产品行使强制许可时,该成员方可不履行31条(h)的义务,因为根据本段第一句话,出口方已给那些产品支付过报酬。

4. 为了确保根据本《决议》中确立的制度进口的产品用于公共健康目的,“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实际已根据此制度进口其境内的产品再出口到它处。如果“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是难以执行本条款的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发达国家成员方必须应请求或根据共同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技术和金融协作,促进其执行本条款。

5. 各成员方应确保TRIPS协议所要求的有效法律手段的可获取性,以期防止在此制度下生产的产品进口并在其境内销售, 如有任何成员方认为,为此目的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充分,可提出请求,TRIPS理事会将对此进行审议

6. 为了充分调动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体,促进其在制药领域的购买力和本地生产能力:

(i) WTO中属于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的成员方如果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1979年11月28日《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性和更充分参加的决议》(L/4903)含义范围内的地区贸易协议的成员方(其现有成员方至少有一半列入了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那该成员方可放弃履行TRIPS协议第31条(f) 的义务,从而令该成员方在强制许可下生产或进口的医药产品能够出口到属于同一地区贸易协议成员方,且面临同一健康问题的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本条款并不损害有关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

(ii)应积极促进地区专利许可适用于上述成员方。为此目的,发达国家成员方保证依照TRIPS协议第67条提供技术协作,包括与其它相关政府间组织协力。

7. 成员方认识到必须促进制药领域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转移,从而战胜《宣言》第六段中确认的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 和“出口成员方”以一种能促进此目标的方式应用本《决议》中确立的制度。成员方在依照TRIPS协议第66.2条、《宣言》第7段开展的工作以及其它TRIPS理事会工作中应特别关注制药领域的技术和生产能力转移问题。

8. TRIPS理事会将每年对本《决议》中确立的制度的运行进行审议,以确保其有效运作并就其运作情况向总理事会做年度报告。此审议将被视为完成WTO协议第IX:4条的审议要求。

9. 本《决议》并不歧视TRIPS协议其它条款(第31条(f)和(h)除外)规定的权利、义务和灵活性及其诠释,包括《宣言》中予以重申的内容,它也不歧视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生产的医药产品可根据目前TRIPS协议第31条(f)出口的原则。

10. 各成员方不能对任何(其它成员方)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1(b)和1(c),为与本《决议》中包含的放弃条款相一致而采取的措施表示异议。

11. 对所有成员方而言,本决议,包括其中授予的“放弃权”将于对TRIPS协议作出的修改替代现有的对该成员方生效的条款之日起终止。TRIPS理事会将于2003年底启动修改TRIPS协议的准备工作并希望在6个月内予以通过,该修改在适当之处将以本《决议》为基础,而且不作为《多哈部长宣言》(WT/MIN(01)/DEC/1)第45段中提到的谈判的一部分。

附:制药领域生产能力的评估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被视为在制药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

其它就某种药品而言,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确认;

(i) 有关成员方已确认其在制药领域没有生产能力;或者

(ii)该成员方在本领域有些生产能力,但对此能力进行审查以后发现,如果排除专利权人所拥有和控制的能力,其能力不足以满足自身需求。一旦确认其能力足以满足其自身需求,本制度不再适用。(朱瑾译)

[注]:TRIPS协议第31条: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其他使用

(f)任何此类使用的授权,均应主要为供应授权之成员域内市场之需(any such use shall be authorized predominantly for the supply of the domestic market of the Member authorizing such use);

(h)在顾及有关授权使用的经济价值的前提下,上述各种场合均应支付权利持有人使用费(the right holder shall be paid adequate remuneration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economic value of the authorization)。

㈢ 法律问题: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的一些问题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加入世贸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必须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但是TRIPS协议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我国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水平具有意义。笔者拟对TRIPS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作一简要比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的机构,从1967年开始发挥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作用,它的总部设在日内瓦,有116个成员国。WIPO主要运行四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和罗马公约,函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最主要方面。但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对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并不满意。于是在1986年美国政府转而致力于运用关贸总协定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努力。这种努力集中体现在1991年12月邓柯尔起草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TRIPS协议同WIPO都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前者非常具体的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MFN)。这两点在WIPO中是未作规定的,而这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极力追求的。TRIPS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差异有以下方面:

1、在对专利权的保护方面

1) 关于强制许可。巴黎公约规定,如果一项专利权不被行使,允许强制非独占许可。这就是说,权利人不行使其专利权,成员国政府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该项专利,而不必经权利人许可,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TRIPS协议虽然也规定了非独占强制许可的义务,但同时规定了实施的非常有限的条件,强制许可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和期间内;还规定了对专利权人的补偿,以及对这种强制许可和补偿数额的司法复审。

2) 关于专利保护期。巴黎公约未规定最低的专利保护期,TRIPS协议规定该保护期为20年。

3) 关于专利的公布和请求。关于对一项专利的公布和请求,巴黎公约并未提及,但专利法协议规定了专利的公布和请求。TRIPS协议则采用了美国的公布和请求的模式。

4) 关于保护对象。巴黎公约并未细化专利保护对象。TRIPS协议将保护对象从可专利的发明扩展到道德领域(MORALITY),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严重的损害环境。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专利保护对象扩展到对人类和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方法方面,以及对植物的诊断等相同方面。TRIPS协议未将专利保护对象扩展到微生物和非生物方面,以及植物、动物产品的微生物过程中。

5) 关于专利申请方面。巴黎公约未提及专利的申请。巴黎公约规定了可获得专利的标准:新颖性、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TRIPS协议同样规定了相同的标准。拟订的专利法协议也要求:新颖性、进步性和实用性或者工业实用性。

6) 关于权利的授予。巴黎公约对一项专利权授予的权能未作具体规定。TRIPS协议则对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表述为制造、使用、销售、许可销售,或者进口违法专利品或专利方法。

2、 商标方面

马德里协定没有规定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该协定是一个关于注册程序的协定。每个协议国是按照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审查一项商标注册申请。该协定规定国际注册商标权的期限为20年,对商标续展则规定的不甚明确。TRIPS协议对商标权期限仅规定了7年,并规定到期后可以续展。

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注册后至少5年其他人可以请求撤消该商标。TRIPS协议规定如果权利人至少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能够被撤消。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对商标权的保护要达到该协议规定的最低的保护标准。 TRIPS协议赋予注册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专有权,以防止第三人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造成与注册商标的混淆。TRIPS协议第20条禁止在本地的商标设计中,与一个外国注册商标发生关联。该条还禁止对商标使用的不合理阻碍,如须与另外一个商标一并使用等。

TRIPS协议将商标的保护扩展到服务商标。TRIPS协议确认只要在确保商标所有人正当的利益给以考虑的条件下,承认对商标的合理使用。TRIPS协议禁止对商标权使用的强制许可。

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即如果在某种商品上使用一个商标标识,该标识误导公众对该商品的本来的产地发生误解,是不许可的。商标不能以虚假的地理产地进行注册。 TRIPS协议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与WIPO的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和他们的国际注册相似,然而TRIPS 协议指明的可能大大超过里斯本协定16个命名。

TRIPS协议第23条的规定,要求成员国对防止酒产品的虚假地理原产地标识给以高标准的保护。应该达到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准,要排除任何引起混淆的危险。原产地虚假名称的权利也被规定了。新规定的权利已基本在法国酿酒厂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以要求在地理标识方面的知识产权。这是指白兰地酒。美国的酒厂也用法国的地理产地标识如白兰地来辨别他们的酒。

3、 版权方面

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TRIPS协议规定成员要全面遵守第1条至21条的规定内容和伯尔尼公约的附件。

1) 关于保护的对象

伯尔尼公约要求成员国保护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其保护作品的种类提供了一个没有穷尽的列表,它保护下列作品:书籍和其他书面作品;戏剧或歌剧作品;舞蹈作品;有词或无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表达方式的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和雕塑作品;摄影作品;演绎作品,包括翻译、改编作品、乐曲改编等。

TRIPS协议在版权保护对象范围中,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资料的汇编。

2) 关于专有权

伯尔尼公约对作者享有专有权范围的规定,并入了TRIPS协议的规定。这些专有权包括复制权;戏剧、歌剧和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文学作品的吟诵权;作品和作品表演或朗诵向公众传播权;对作品的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权;作品翻译权;作品的汇编、改编或其他对作品的变更权;电影改编权,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作品的公开表演、传播权,如电影作品本身的改编或复制权。

伯尔尼公约要求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作者享有的这些权利,独立于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如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反对有损于作者尊严、名誉的任何歪曲、割裂或其他修改、贬损其作品的行为。TRIPS协议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这是该协议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外。

TRIPS协议比伯尔尼公约规定增加了对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租赁权。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邻接权的保护,邻接权的范围包括,表演者权,电影和广播制作者权;邻接权同时还受到罗马公约的保护。但是罗马公约参加的成员与TRIPS协议的潜在成员相比很有限。

伯尔尼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对版权的承认或保持不得要求有任何形式和程序。

3) 关于保护期

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期均要求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为加25年。

4、 商业秘密方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未规定保护商业秘密。TRIPS协议规定为对"不公开的信息" (即商业秘密)进行保护。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法律要防止泄露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是这些信息是不公开的,并采取了一定合理步骤保守秘密;这些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而正因为其的秘密性才具有这种价值。TRIPS协议还要求在化学、医药产品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当然这些化学和制药产品都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例如,美国被要求保护一项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涉及一种已受到食品和药品行政许可的药品组合。

㈣ TRIPS协议的成员国 都有哪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加入世贸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必须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但是TRIPS协议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我国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水平具有意义。笔者拟对TRIPS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作一简要比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的机构,从1967年开始发挥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作用,它的总部设在日内瓦,有116个成员国。WIPO主要运行四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和罗马公约,函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最主要方面。但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对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并不满意。于是在1986年美国政府转而致力于运用关贸总协定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努力。这种努力集中体现在1991年12月邓柯尔起草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TRIPS协议同WIPO都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前者非常具体的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MFN)。这两点在WIPO中是未作规定的,而这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极力追求的。TRIPS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差异有以下方面:

1、在对专利权的保护方面

1) 关于强制许可。巴黎公约规定,如果一项专利权不被行使,允许强制非独占许可。这就是说,权利人不行使其专利权,成员国政府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该项专利,而不必经权利人许可,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TRIPS协议虽然也规定了非独占强制许可的义务,但同时规定了实施的非常有限的条件,强制许可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和期间内;还规定了对专利权人的补偿,以及对这种强制许可和补偿数额的司法复审。

2) 关于专利保护期。巴黎公约未规定最低的专利保护期,TRIPS协议规定该保护期为20年。

3) 关于专利的公布和请求。关于对一项专利的公布和请求,巴黎公约并未提及,但专利法协议规定了专利的公布和请求。TRIPS协议则采用了美国的公布和请求的模式。

4) 关于保护对象。巴黎公约并未细化专利保护对象。TRIPS协议将保护对象从可专利的发明扩展到道德领域(MORALITY),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严重的损害环境。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专利保护对象扩展到对人类和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方法方面,以及对植物的诊断等相同方面。TRIPS协议未将专利保护对象扩展到微生物和非生物方面,以及植物、动物产品的微生物过程中。

5) 关于专利申请方面。巴黎公约未提及专利的申请。巴黎公约规定了可获得专利的标准:新颖性、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TRIPS协议同样规定了相同的标准。拟订的专利法协议也要求:新颖性、进步性和实用性或者工业实用性。

6) 关于权利的授予。巴黎公约对一项专利权授予的权能未作具体规定。TRIPS协议则对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表述为制造、使用、销售、许可销售,或者进口违法专利品或专利方法。

2、 商标方面

马德里协定没有规定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该协定是一个关于注册程序的协定。每个协议国是按照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审查一项商标注册申请。该协定规定国际注册商标权的期限为20年,对商标续展则规定的不甚明确。TRIPS协议对商标权期限仅规定了7年,并规定到期后可以续展。

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注册后至少5年其他人可以请求撤消该商标。TRIPS协议规定如果权利人至少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能够被撤消。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对商标权的保护要达到该协议规定的最低的保护标准。 TRIPS协议赋予注册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专有权,以防止第三人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造成与注册商标的混淆。TRIPS协议第20条禁止在本地的商标设计中,与一个外国注册商标发生关联。该条还禁止对商标使用的不合理阻碍,如须与另外一个商标一并使用等。

TRIPS协议将商标的保护扩展到服务商标。TRIPS协议确认只要在确保商标所有人正当的利益给以考虑的条件下,承认对商标的合理使用。TRIPS协议禁止对商标权使用的强制许可。

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即如果在某种商品上使用一个商标标识,该标识误导公众对该商品的本来的产地发生误解,是不许可的。商标不能以虚假的地理产地进行注册。 TRIPS协议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与WIPO的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和他们的国际注册相似,然而TRIPS 协议指明的可能大大超过里斯本协定16个命名。

TRIPS协议第23条的规定,要求成员国对防止酒产品的虚假地理原产地标识给以高标准的保护。应该达到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准,要排除任何引起混淆的危险。原产地虚假名称的权利也被规定了。新规定的权利已基本在法国酿酒厂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以要求在地理标识方面的知识产权。这是指白兰地酒。美国的酒厂也用法国的地理产地标识如白兰地来辨别他们的酒。

3、 版权方面

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TRIPS协议规定成员要全面遵守第1条至21条的规定内容和伯尔尼公约的附件。

1) 关于保护的对象

伯尔尼公约要求成员国保护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其保护作品的种类提供了一个没有穷尽的列表,它保护下列作品:书籍和其他书面作品;戏剧或歌剧作品;舞蹈作品;有词或无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表达方式的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和雕塑作品;摄影作品;演绎作品,包括翻译、改编作品、乐曲改编等。

TRIPS协议在版权保护对象范围中,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资料的汇编。

2) 关于专有权

伯尔尼公约对作者享有专有权范围的规定,并入了TRIPS协议的规定。这些专有权包括复制权;戏剧、歌剧和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文学作品的吟诵权;作品和作品表演或朗诵向公众传播权;对作品的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权;作品翻译权;作品的汇编、改编或其他对作品的变更权;电影改编权,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作品的公开表演、传播权,如电影作品本身的改编或复制权。

伯尔尼公约要求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作者享有的这些权利,独立于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如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反对有损于作者尊严、名誉的任何歪曲、割裂或其他修改、贬损其作品的行为。TRIPS协议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这是该协议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外。

TRIPS协议比伯尔尼公约规定增加了对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租赁权。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邻接权的保护,邻接权的范围包括,表演者权,电影和广播制作者权;邻接权同时还受到罗马公约的保护。但是罗马公约参加的成员与TRIPS协议的潜在成员相比很有限。

伯尔尼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对版权的承认或保持不得要求有任何形式和程序。

3) 关于保护期

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期均要求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为加25年。

4、 商业秘密方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未规定保护商业秘密。TRIPS协议规定为对"不公开的信息" (即商业秘密)进行保护。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法律要防止泄露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是这些信息是不公开的,并采取了一定合理步骤保守秘密;这些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而正因为其的秘密性才具有这种价值。TRIPS协议还要求在化学、医药产品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当然这些化学和制药产品都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例如,美国被要求保护一项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涉及一种已受到食品和药品行政许可的药品组合。

㈤ 简述TRIPS协议关于专利保护的主要规定

您好!


我是曾庆礼律师,目前是深圳巨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很高兴能解答你提的这个问题。


中文简称TRIPS或TRIPS协议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英文: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该协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该协议分为序言和七个部分,共有73个条文。


(1)序言部分阐明了协议的宗旨,即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以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2)协议的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循的最基本的义务和原则,它们是:


①确保协议规定有效实施的义务这是各成员的普遍义务,同时,协议允许在不违反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可以通过国内法实施比该协议要求更多的保护。


②国民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如《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中有例外规定的可以除外。


③最惠国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一国给予别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方的国民。与此同时,该协议还规定了一些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④可采取必要措施和合适措施的原则各成员在制订或修改法律和法规时,可以为保持公共健康和营养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与该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为防止知识产权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各成员只要符合该协议的规定,也可采取合适措施。


(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标准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列举了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对专利的保护协议规定:

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专利保护范围扩及到几乎所有技术领域,包括化学产品、药品、饮料和调味品等;对强制许可实行了限制,即对不经专利所有者的同意,由政府强制使用专利,规定了详细的条件。



(4)协议的第三部分规定,各成员政府必须承担根据国内的法律提供程序和方法的义务,以确保外国的产权所有人切实得到国民待遇。




以下是对专利权的具体规定:


TRIPs协议规定获得权利的条件为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应用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

TRIPs协议同时强制性的规定各成员应当给专利权的获得和享有不能因为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的不同而进行歧视。对可以不授予专利的情形,TRIPs协议也作了规定,包括:(1)为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防止严重环境损害的情形;(2)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3)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除用微生物和非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主要是用于生物过程生产的动物、植物品种。但各成员应当采用适当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对专利权的范围TRIPs协议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对产品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点三方未经许可制造、适用、许诺销售、销售及为此目的的进口行为。对方法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和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TRIPs协议还规定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转让、继承和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这完全体现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私权或称特殊民事权利的性质。

TRIPs协议对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或要求也作了规定,统一各成员对专利申请人最为重要、基本的义务规定。包括: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统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指明在申请日或在优先权日该发明的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案;提供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及批准的信息。对专利权最低的保护标准还包括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已经相应规定了有关条款。




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好评!

曾庆礼
2014.01

㈥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关于TRIPS协议来的基本原则有源不同说法,较为一致的有三条,即: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在于:确保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基本国国民。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在于平等对待所有的外国

㈦ TRIPS协定与四个重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世贸组织(WTO)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

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此轮谈判的最后协议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制定了相应规则。即WTO成员国必须遵守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协议,同时简化了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截至2002年1月,WTO共拥有144个成员,贸易量占了全世界贸易量的90%以上。有30个以上国家正在进行加入谈判。

TRIPS要求所有WTO成员对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在内的、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如此一来,TRIPS协议就涵盖了目前存在的、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巴黎公约》和《尼泊尔公约》,并增加了一些新的义务,诸如地理标识、专利、商业秘密以及政府在知识产权强制性执行方面的义务等。

由所有成员国代表参加的即TRIPS理事会,负责管理与TRIPS协议有关的事务。TRIPS理事会根据协议本身的授权以及两年一次的WTO部长级会议的要求,对TRIPS协议各个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在TRIPS协议执行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l 第7条所提出的目标,即“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技术转让”,是否能够实现,特别是对WTO的发展中成员国家来说。

l TRIPS协议第8条与协议其它条款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第8条允许成员,在TRIPS协议框架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及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其他条款则规定了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义务、对授予强制许可条件的限制(第31条)、专利权例外规定的范围(第30条)等。

l 协议第39条,关于保护实验数据,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使用"。

l 协议第23条关于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提供额外保护规定的合理性。

l 与生物有关的发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微生物(协议第27条第3.(b))以及植物品种,与其他国际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一致性问题。

l 成员国中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履行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义务,所需付出的成本。

TRIPS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在WTO成员中的发达国家应当在协议生效后的1年内实施协议的所有规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应当在2000年1月1日前实施;如果发展中国家将专利保护范围拓宽到,覆盖药品之类的目前尚未受到保护的新领域,则可获得5年的额外过渡期限。协议还规定,最不发达国家(LDCs)应在2006年之前实施TRIPS协议,但多哈部长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将对药品保护的过渡期限延长了10年。

当TRIPS协议的解释与一国执行该协议的国内法律生发冲突时,成员国可以将案件提交WTO的争端解决委员会(DSB)予以解决。至今已有24个涉及TRIPS协议的案件启动了争端解决机制,其中:23个案子是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1个是巴西提出的;16个涉及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7个涉及发达国家提起的与发展中国家的争端,1个是巴西提起的与美国的争端。在上述24个案子中,10个通过双方协商得以解决,7个由按照程序设立的专家小组作出裁决,另外7个悬而未决。

㈧ TRIPS协议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TRIPS协议的定义及概念: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的简称。这个文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TRIPS协议

TRIPS协议

同时,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协议中均作了详细规定,已超出任何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将使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密不可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

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问题,包括该组织的宗旨、职权、组织机构、总部及财务问题。公约规定,对本公约不允许有保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简介: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的51个国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尔摩会议将两国际机构合并,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据公约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定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简称WIPO。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按照公约第5条成员资格的规定,任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盟成员国,以及虽未参加任何同盟,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会议邀请的国家,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截止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㈨ trips协议对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争端的解决有什么规定

WTO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是乌拉圭回合新拓展出来的新的重要领域。在人类社会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之际,这个协定——TRIPs反映了时代的要求。把它的名字中加上“与贸易有关的”字样,主要是为了更能名正言顺地纳入WTO多边贸易体系。

从法律角度说,TRIPs与GATs在制定国际统一规则方面,形成鲜明对照。如我们在前章所述,GATs在协调各国服务贸易法规方面,进展甚微,连“相互承认”都很勉强;而TRIPs在这个方面却硕果累累,为国际统一规则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样板。这个“建立在现有重要知识产权条约基础之上的协定,为WTO全体成员方必须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一系列最低标准”,“是在GATT主持下成功地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第一个样板”,“TRIPs给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保护商业信息规定了法纪,建立了并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了WIPO文件包括的巴黎、伯尔尼和罗马公约。它还为WIPO范围未解决的问题规定了新的规则”。

一、总则

TRIPs共分七部分,第一、二、三、四部分分别规定了这个协定的总则,知识产权的范围与标准,执法,取得和保持这项产权的程序。第五、六、七部分则是争端解决,过渡安排和组织机构。

(一)适用范围

第1条第2款规定,“为本协定目的,‘知识产权’一词指列入第二部分第1—7节的所有知识项目”,这些项目是:

1.版权及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信息秘密专有权。

从严格意义上说,商标和地理标志之所以加以保护主要用于商品的区别和加深消费者的印象而设。商标并非真具知识性内容,地理原产地标志不具备知识性,仅因为列入TRIPs才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而通常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指版权、专利权、工业设计及其秘密权、邻接权,上述7项内容主要是从现有四个知识产权公约即:巴黎(工业产权)公约、伯尔尼(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公约已有规定概括出来的。

第1条第3款规定说,“各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以本协定规定的待遇。就有关知识产权来说,应把其他成员方国民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同WTO所有成员方均是那些公约的成员一样。任何想要使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和第6条第3款的成员方,要按TRIPs理事会预定,通知该理事会。”

这款对于那些人(国民)具有受TRIPs保护的资格,均沿习了上述四个公约的标准。在适用TRIPs第一至四部分的意义上说,“WTO成员方”不论其原来是否有关公约的缔约方,“均如同那些公约成员一样”(Wereallmember…ofthoseconventions)。这是仅就其“国民”资格标准而言,致于其他方面,并非这些公约的所有条款都如此。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就对此做出了区别:

“1.就本协定第二、三、四部分而言,各成员方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1至12条和第19条”。

“2.本协定第一至四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有损于各成员方彼此之间依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现有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条文明确界定了仅在TRIPs第一至四部分的范围内,与原有公约规则不相冲突。至于第五——七部分即争端解决,过渡安排和组织机构上,TRIPs的规定与原有公约则大相径庭。再者,上述第2款对《罗马条约》的权利作了较大保留,我们下文再谈。

最后还应强调指出:第1条第1款规定了一条根本性指导原则:TRIPs规定的仅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或起码的标准,它不反对各成员方规定较高的标准,“只要该保护不违反本协定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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