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简述经济法的产生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自觉或被动地承担起组织,协调经济的职能,相应的经济学说形成。
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贰』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包括哪些
我国当代经济法调
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这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企业和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企业或公司除在市场上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发生商品交易关系之 外,在其内部还存在着计划、生产、分配、财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关系,也存在着内部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发展市场经 济,首先必须确定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权利义 务和责任形式等。
2.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不排除竞争,有竞争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垄断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必须通过经济法律法规协调 市场经济关系,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 争,维护市场公平的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保障市场良性运行。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一般包括产业调 整、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管理和监督、物价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侧重于国 家对经济的管理,具有经济上的隶属性或指导性,是领导与被领 导、计划与执行、决策与实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集中体现了国家在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4.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凭借国家权力,在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人进行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一般包括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经济关系。财政税收是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发 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应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
『叁』 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管理与协调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的主体是企业。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企业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第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即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与市场主体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前一种关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例如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价格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等。该部分关系主要是依靠市场规律的作用来调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国家就必须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如国民经济计划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财政法、税法、工资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样,经济法的本质是由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及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的服务目标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巩固。
经济法的作用是与经济法的本质和服务目标相一致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
其次,确立和维护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创造条件。
再次,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法律关系是出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则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为前提。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已被国家认可并法律化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既要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要反映国家的意志。而且,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与国家意志相违背。因此,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认可并给予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不过,这种思想社会关系也不是随意制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并对经济关系的存续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当事人之间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必备的基本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亦即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联系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是经济法律关系实质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为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换言之,就是经济法主体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目的或利益。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肆』 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有什么关系
经济法保证正常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
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
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4)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关系是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制造方产生的社会收益可以利用协议、约定、合同等经济活动,转化成为拥有的个人收益。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获得个人的最大利益,常常会发生一些过于激烈的经济活动,没有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而且违反了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化起着关键的作用。除此之外,经济法还发挥着约束经济活动的作用。经济法需要和民法、商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利用各自的约束作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最后,将社会利益转变为最优的个人利益。
在保障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经济法在这个过程里发挥调节的作用,使得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合理有效的进行。
『伍』 谈谈经济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影响
在市场主体法中,重塑和完善经济体制的基础———企业制度。
在市场规制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干预这只“有形之手”纠正市场调节“无形之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无形之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
在宏观调控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增长。
在社会保障法中,经济法重点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保障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
【补充】: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我国的经济法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不尽相同,我国经济法在最初产生之时,其思维出发点在于企业,在于把企业从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绑出来,在于为企业争取到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等。因未能摆脱旧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同时也由于我国关于改革思想的摇摆于“以市场为导向”与“坚持计划经济”之间的不断摸索前进:“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以十二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十三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治理整顿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十四大为标志)。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亦逐渐发生了变化。以1993年为标志,开始由原来的企业“支点”转向国家干预。
『陆』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作用: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交相配合, 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现代经济法独立的直接根源。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发达及经济职能的强化, 一方面是为了修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趋强化的同时,调整这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迅速大量涌现,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部门法, 即经济法。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柒』 解释市场缺陷、国家调节机制与经济法的关系角度,三者的各自类型与相互关联是什么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国家干预和参与经济关系的内涵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国家基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运用国家权力对经济关系进行管理、控制和协调的活动。本文所指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是从狭义上理解,仅指现代国家基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为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目
『捌』 经济法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
经济法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处理,应该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不足。
『玖』 市场经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体现在权利义务的配置、法律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诸多方面。
一、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这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立法中都有突出体现。
二、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这从经济法的许多立法中都可以得到实证。
三、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对等。同时,与行政法上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相比,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要更“温和”一些。因为从调整手段上看,经济法毕竟不像行政法那么多地用直接手段,而恰恰在很多方面要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
可见,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存在着多种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是密切相关的,而且上述特殊性的存在也正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职能的需要。
『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二者有交集的地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中有关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经济发的渊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后者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