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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临时董事会过半数

发布时间:2021-01-09 23:26:08

经济法案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董事会程序合法,但是所议内容与董事会权限相脖:

1、董事会无权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应由股东会决定。

2、董事会无权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应由股东会决定。

3、股东会有权决定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不必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实施。

4、发行公司债券董事会只能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施。

5、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决定聘任因贪污被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人员丁某为公司总经理有效。

⑵ 一道经济法问题

A、董事会必须半数以上(>1/2)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甲董事对乙董事的委内托应当采用书面容形式。所以A是正确的。
B、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大)会的职权。正确。
C、未出席董事会和经证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股东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⑶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股份有限公司)

1 不符合规定 要过半数出席即可;F董事委托不可以,G董事委托也不行。只能书面专委托其他董事
2 召开时属间太短,应该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独立董事不能由董事会决定,但可以由董事会提名;修改章程应该是股东大会的权力
3 不符合规定 董事会要过半数通过
4 监事不需要签名

⑷ 一个关于经济法的疑问

(一)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注意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定的事项:
( 1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 2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 3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 4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从合营企业的概念来看,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具有相当的灵活性,符合合营企业的特点,毕竟合营企业不会像普通公司那样可能拥有无数的小股东、自然人股东,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只有采用股东大会,合营企业股东应该比较集中,数量少一些。
总、副经理作为经营管理机构,也是考虑到有利于经营,机构简单,指挥灵活。

⑸ 求助经济法问题~谢啦

1、在董事会会议中A不能接受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由曹某代替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合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规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合法。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000-500=1500万,低于25%
6、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是相互学习,不知是否准确。

⑹ 请教 经济法问题

1、“甲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违法。专其中职属工代表不低于1/3,即4人。
2、“2006年4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6年4月20日,董事会会议召开”违法。应在10日之前通知。
3、“董事本人出席会议实到人数为6人,另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违法。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法能举行。乙不能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只能委托董事。
4、“有6人同意,董事会认为决议已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违法。没过半数,无效。
5、“第二年9月,刘某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违法。超过了25%。

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合伙) 急~~~~

刘某与张某的5000人民币的合同没有效力。因为该合同是建立在非法目的之上的合同,属于《合同法》里面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附:无效合同包括: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是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诈、胁迫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必须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目的合法两方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本质上仍是非法,所以是无效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的合同,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⑻ 求助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不能接受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由曹某代替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合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规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合法。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000-500=1500万,低于25%
6、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来源上海律师网页链接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是相互学习,不知是否准确。

⑼ 经济法的问题

1 应该,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本题中,董事7人,3人离职剩下4人,所以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进行报告与披露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题中,股东B公司原持有公司股票1000万股,后收购400万股,到达1400万股,已达到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8000*5%=1400),所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 不合法,根据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题中C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因此买卖股票不合法。

4 合法,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本题张某在年报披露后的第7天买卖股票,所以合法。

这题大概就是这样了,你自己再看看,完善一下就行了

⑽ 经济法案例

(1) 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例中,甲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均符合规定。
(2) 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例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例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6) 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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