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为什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
《物权法》第186条对流押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专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属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对流质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上述规定建立的法律基础是:1、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有失公允;2、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进入抵押权、质权实行期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质押财产归质权人。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㈡ 经济法问题,关于质押和质权
李某能通过法律途径有限行使质押权,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不动产进行抵押时需要登记,而动产进行质押时不需要登记,可以依据质押合同主张权利,如果同时质押多人以质押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优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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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其价值功能在于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除了一般抵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掌握特殊抵押权中的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3.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4.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担保物权,第一次发生的效力是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第二次效力是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与其他担保物权不同的效力。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指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和发展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将该动产优先受偿。
首先,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三者均属物权担保。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权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权仅限于动产,而且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抵押权则无需交付,有所有人持有即可。
留置权与前两者的区别很明显,基于一定的合同关系,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留置相关的财物来保证债权。如车主不付修车费,维修厂就汽车扣留,不予交付。
一)抵押权的特性
第一、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二、不可分性 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抵押权,抵押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抵押权。第三、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灭失或者出让,其交换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的物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物。这即抵押权的代位性。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之抵押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质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质权人不但对质物本身有质权,对质物之从物、孳息物,亦享有质权。(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留置质物;优先受偿;收取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者从约定;救济质权损失,即排除各种有害质权的行为。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返还质物。
三、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权利抵押,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权利质押,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两者均是以权利为标的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但两者仍在许多方面存有差异
(1)标的范围不同。(2)权利性质不同。(3)生效要件不同。(4)债权保全方式不同。(5)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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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经济法》中,物权法里的一些疑问
1,最高额抵押来,打个比方哈,甲可自能需要向银行借贷100万,100万分多次提取,甲提供不动产抵押,双方签订合同。这里,甲是债务人,可以在合同期内随时提取总额不超过100万的资金,也可以随时进行清偿。银行是债权人,在没有确定债权金额多少(合同期内一般不能确定,因为是可以变动的)之前,债权是不能转让的。
2,金钱具有很强流动性和不稳定性,交付即是所有权转变,但是质押中,所有权是不变的。特户,是指在银行等机构设立,需要双方书面同意才能取出的特别账户。封禁,可以按字面解释,在一定的金钱打包封存,开封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场。保证金,有双方协商约定,出质人将款项打入质权人指定账户,有条件的限制质权人提取。
3,债权已届清偿期,就是债权到期,债务人该清偿了,这时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可以形式留置权。未到期债权不可主张,没有留置权。
㈤ 经济法问题,请问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在对孳息收取上有何区别
一、这是一个物权法抄的问题。袭
二、二者区别在于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存在关于质权的合同,可以约定孳息的处分方式,未约定的,质权人才有权收取;留置权人就留置的行为与债务人无任何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当然的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孳息。
㈥ 股票质押质押权什么时候设立经济法
1.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2.其他股回权:工商行答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你说的股票应该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质押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质押权在登记时设立。
㈦ 请问经济法里的出质具体指什么啊
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
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㈧ cpa经济法合同法总则一道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按照规定,公司不可版以接受本权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所以此时的质押是无效的。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还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㈨ 经济法中可以作为质押物的有哪些
由于质权的特点是转移占有的担保,所以质权不能存在与不动产之上,能够成为质权客体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㈩ 经济法中规定的“动产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是什么意思不动产质押也是必须转移占有的吗
比如你质押一块手表给别人,那么必须把手表交给他。不动产是没有质押的,是抵押,经过登记就可以生效,不用转移占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