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叫供应链管理
所谓供应链,其实就是由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构成的物流网络。同一企业可能构成这个网络的不同组成节点,但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不同的企业构成这个网络中的不同节点。比如,在某个供应链中,同一企业可能既在制造商、仓库节点,又在配送中心节点等占有位置。在分工愈细,专业要求愈高的供应链中,不同节点基本上由不同的企业组成。在供应链各成员单位间流动的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和产成品等就构成了供应链上的货物流。供应链结构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到,供应链实际上是由所有加盟的节点企业(或企业单位)组成,其中一般有一个核心企业,节点企业(或企业单位)在需求信息的驱动下,通过供应链的职能(制造、转运、分销、零售等)分工与合作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不断增值。
所谓供应链管理,就是指在满足一定的客户服务水平的条件下,为了使整个供应链系统成本达到最小而把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有效地组织在一起来进行的产品制造、转运、分销及销售的管理方法。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能够解读出供应链管理包含的丰富内涵。
首先,供应链管理把产品在满足客户需求的过程中对成本有影响的各个成员单位都考虑在内了,包括从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到仓库再经过配送中心到渠道商。不过,实际上在供应链分析中,有必要考虑供应商的供应商以及顾客的顾客,因为它们对供应链的业绩也是有影响的。
其次,供应链管理的目的在于追求整个供应链的整体效率和整个系统费用的有效性,总是力图使系统总成本降至最低。因此,供应链管理的重点不在于简单地使某个供应链成员的运输成本达到最小或减少库存,而在于通过采用系统方法来协调供应链成员以使整个供应链总成本最低,使整个供应链系统处于最流畅的运作中。
第三,供应链管理是围绕把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有机结合成一体这个问题来展开的,因此它包括企业许多层次上的活动,包括战略层次、战术层次和作业层次等。
尽管在实际的物流管理中,只有通过供应链的有机整合,企业才能显著地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水平,但是在实践中供应链的整合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首先,供应链中的不同成员存在着不同的、相互冲突的目标。比如,供应商一般希望制造商进行稳定数量的大量采购,而交货期可以灵活变动;与供应商愿望相反,尽管大多数制造商愿意实施长期生产运转,但它们必须顾及顾客的需求及其变化并作出积极响应,这就要求制造商灵活地选择采购策略。因此,供应商的目标与制造商追求灵活性的目标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
Ⅱ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虽有公法性但本质是私法。因此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体的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较强。
2.二者基础理论不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是社会整体本位,即着重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体利益本位之上的。
3.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商法则调整的是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4.调整的机制不同。商法着重采取自律性的非权力性的机制,而经济法多采用他律性的权力性的调节方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Ⅲ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此种观点属于
答案选择d属于纵横统一说的观点
Ⅳ 论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中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研究和探讨,经过几次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
到目前为止,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览:
(1)“纵横统一论”学者主张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加者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2)“经济行政法论”学者主张凡具有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企业中心论”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
(4)区域协作发展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调整对象,构成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
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
Ⅳ 员工申请书怎么写
以下是员工申请书写作步骤。
1 先向公司领导表达自己的感谢。
2 再写出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这些时间里获得了哪些经验,学习到了什么东西。
3 再次表达自己对公司的感谢,对同事的帮助的感谢。
4 向领导陈述为什么自己要申请这个岗位,尽量要做到合情合理。
5 最后希望领导可以给自己这个机会,以及表达出自己以后会在这个岗位上认真工作。
Ⅵ 请大家帮忙做两道有关经济法的简单试题(1)!非常感谢!~
说上两句吧!
1)
1.是发起人,指的是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款到法定的35%了吗?文中只说是部分股份!!!
2.是发起人应该大于等于5个,文中是3个!!
3.没有及时召开创立大会!
4.没有登记!更没有发公告了!!
上面是我自己写的,多纠正!!!下面是我查到的!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发起人在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及股份总数后,应当承诺购买一定数额的股份。所有发起人承诺购买的股份数额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开募集股份。在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代销,由社会公众认股。
3.缴纳股款。发起人及社会公众认购股份后,应当依法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必须对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进行评估作价,以抵作股款,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其他认股人,在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股款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
4.举行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告。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2) 《公司法》对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规定如下:1.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对于认股人较多或者认股人地址不详,不便于通知的,也可以在创立大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日期予以公告,使认股人能够了解创立大会召开的情况。2.由各认股人出席。每个认股人都有权利出席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即可举行创立大会。如果出席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达不到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创立大会不得举行。3.依法作出决议。创立大会召开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认股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凡创立大会上表决的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创立大会依法举行之后,创立大会的使命即告终结。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即替代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公司就不能成立,由发起人负责设立行为的善后事宜。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先例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