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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简答题

发布时间:2021-01-08 15:57:33

经济法试题谁能帮我做下

二、1、ABC 2、BCD 3、AD 4、ACD 5、ABCD。
三、1、错 2、错 3、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对 9、对 10、对。
六、1、公回司股东协商一致可以减少注册资答本;(法条自己找)
2、不能只留专利权为公司注册资本;(同上)

Ⅱ 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Ⅲ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简答题)

有很多种学说,您是看得陈安那本吧。

比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就规定了这种情况。因为本国外贸公司从事的是国际商事活动,所以行政机关对于其管理也属于国经范围,本来经济法和行政法就界限模糊,涉及商事的行政管理其实会有“博弈”存在,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还不太一样,其实现在行政法也比较推崇“平衡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是控权论和管理论时代的产物。

Ⅳ 简答题,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具体包括
1,市场主体和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Ⅳ 简答题: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哪几个部分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

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这部分内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并最终保证良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

因此,社会分配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

5、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活动具有特定的权力强制性,它以法律为依托,被监管者 须接受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不得拒绝、逃避或抗拒,对监管主体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遵从和执行。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

Ⅵ 求重庆大学网络教育2011年9月课程考试经济法 B 卷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共10题、总分20分)
1. 国外中小企业的促进法律制度以()最有特色。  (本题分数:2 分。)
A、

1-5 ACACB 6-10 CACCA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1-5 ABCDE ABCD BCD ACDE BCE

6-10 ABCD AE ABCE ABCDE ABD
三、填空题
1. “纳税义务人”
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2. 通说认为国有资产包括三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
3. 我国2007年
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2、煤炭、石油、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核能、水能、风能、生物能、潮汐能、沼气能、氢能、激光
4. 能源法有     1     和     2     两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2、实质意义的能源法3、形式意义的能源法4、综合性的能源法典5、能源基本法6、实质意义的能源法

5. 在经济法知识框架内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题
1. 消费者购买到了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要有欺诈行为,才能按照其购买价款的一倍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哪什么是欺诈?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对照上条规定,构成欺诈应当有经营者的主动作为,且这种主动作为带有欺诈性,经营者没有在商品上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产品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所以对消费者1+1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2. 魏某,1950年1
错误。因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3. 刘某是Y国有企
审计风险规避刘某可能没有注意
这是被审计后处罚对象肆意打击报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当然“致使刘某家庭破裂,精神晃糊”肯定不是他们的责任

4. 衡阳市某公司
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按保单的约定向投保人王某的受益人熊某支付保险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四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五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是法定义务。但这里要明白一个问题: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的询问。本案业务员陈某并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本身有过错,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 顾功耘、刘哲昕在
主要有以下三点:(1)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2)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将其作为经济法的相关法研究是可取的,但将其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将会犯简化主义和重复调整的错误。(3)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领域。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是一种趁势。
6. 上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
根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便不承担赔偿责任: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A厂不承担产品责任。因为:① 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② 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尽管产品中还存在着某些可能对过敏皮肤造成损害的物质,但在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无法检测。因此,A厂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名词解释题 (共3题、总分6分)
1. 财产保险合同  (本题分数:2 分。)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2. 一般取回权  (本题分数:2 分。)
一般取回权是指对于在破产宣告前为债务人占有,在破产宣告后被破产管理人依法接收的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一般取回权规定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中。
3. 银行组织法  (本题分数:2 分
银行组织法,是指确认我国银行体系中所有银行以及从事某些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调整其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组织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简答题 (共1题、总分4分)
1. 简述科技进步法与科技法的区别。  (本题分数:4 分。)
科技进步法与科技法两概念在很多教材中都没有作过辨析。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从定义来看,科技进步法是调整由科技进步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科技法则是调整由科技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很明显,科技法的范围要比科技进步法的范围要广得多。从体系来看,科技进步法只是科技法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子部门法,而不是科技法的全部,两者不能划等号。从使用习惯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多使用科技法构建理论和立法框架,而我国则使用科技进步法来构建理论和立法框架。不过,在我国,作为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与国外科技法的基本法理规律是一致的。

Ⅶ 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等同于任何法律关系三要素,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回;

2.区别(答不说联系啊):
(1)国家干预是经济法法律的指导基础,这方面我国现行经济法有显著体现,与经济法相区别的是:意思自治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和理念;
(2)经济法与民商法二者调整对象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建议你自行总结,譬如前者体现在行政管理方面,执法主体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后者主要体现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等);

希望上述内容对你有用。

Ⅷ 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特复征
一、经济法制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
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
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六、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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