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内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容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Ⅱ 急!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信用证的无因性和文义性
买卖合同无效,向B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Ⅲ 一个不明白的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多一些,首先需要找到准据法,然后按照准据法来确定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你有实际问题,律师可以给你下些功夫来进行解答,如果仅仅是自己想象的问题,需要进行案例分析,需要你提供更细致的资料,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面谈,这样才可以给你更准确的回复,请谅解,
Ⅳ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楼上的意见,但如果发出的“要约”中包含了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那就又不一专样了(因为这属种要约实际上是要约邀请)。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要约是常常是这样要求的(合同法第33条)。这样的话合同就没有成立。个人意见,请LONGpk兄指点。
Ⅳ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何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可分为两大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和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就是秩序创建的固定化和强制化。法律与秩序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为止 ,国际经济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而每一个大阶段又可划分为若干个时期。
Ⅵ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案例
1、中国国际经济来贸易仲裁委源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争议处理的方式,所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
2、 银行不应该追回已付货款,因为银行的职责只负责审查信用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义务,所以银行不对信用证真实情况负责,也就无需追回货款。
3、 甲公司无权向银行拒付货款,因为信用证和合同相互独立,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甲公司无权拒付货款。
4、 乙公司抗辩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该对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质量担保义务,乙公司根据商检书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不对合同货物质量负责。
5、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而损失,此种风险应该由买方,也就是我国的甲公司承担,因为CIF术语是“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所以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Ⅶ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国深圳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6万箱 芦笋罐头出口合同,合同约定:1. 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地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输船舶,于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并称:根据《 Incoterms2000》,FOB条件下,作为买方的德公司应自己来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其费用。德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讲,即使适用,由于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船舶事宜,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义务。双方因而发生争议,致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是否适用《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Incoterms2000可否适用于本案?为什么?
(3)双方之间联系运输船舶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1、适用。合同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适用。Incoterms2000是国际惯例,双方选择了FOB,意味着双方的合同适用通则。 3、按FOB,应由德国公司负责安排运输,但合同双方可以对其项下的内容进行不同的约定。从题中所述,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深圳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则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应该由深圳公司联系运输船舶。
Ⅷ 国际经济法案例!摆脱了!
一
1、地震构成不可抗拒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不可抗拒力条款包括地震是不可抗拒力。
2、不可以;合同终止需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终止合同或法院判决,更重要的是甲没有根本违约,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如要解除合同,乙需向法院证明不可抗拒力阻止自己履行合同,乙不可单方终止合同。
二
1、银行会拒绝A公司的要求;因为银行审单是本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面相符原则,不会审查货物实际质量,只要符合这个原则,银行就会付款,而银行与A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只要B公司提供的单证与A所开立的信用证相符即可付款,银行履行了合同,无违约行为。
2、A不可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无违约行为,A要履行付款义务。
三
1、甲国违反了WTO原则;甲国违反了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甲国禁止进口乙国牛肉,而自己境内却不禁止销售此种牛肉,是有违非歧视性待遇原则;另外,甲国从丙国进口此种牛肉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2、GATT第20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原则,也叫公共秩序保留。但是采取这些措施时,对情况相同的各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甲国构成以上不符条件条件。
四
1、受益人是中国甲公司
2、可以,因为违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信用证注明是三级,而提单注明是二级
3、本案中,虽然交付的是品质更高的二级枣,但由于美利公司主张自己对该批货物有特殊用途,所以判断卖方违约,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主张实际履行合同、交付替代物、修理补救、宣告合同无效、减低价格、拒收货物并且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在有损失的情况下)。
五
1、飞驰公司转让的技术不是专利技术,专利技术是经过注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而飞驰公司转让的技术未对外公开,且更谈不上注册,是属于专有技术秘密。
2、如果奥拓尼发现河北地区有其他公司使用飞驰公司的汽车养护技术,并且须在调查举证后属实是飞驰公司许可使用的,奥拓尼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因为飞驰汽车公司同中国奥托尼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占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合同是许可方承诺在规定的地区或国家、区域和期限内不再向任意第三方转让该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也不在这个地区和期限内使用该技术,所以飞驰公司的违约。
以上五题经约一个小时的周密考虑并仔细回答,楼主认为答案妥否?